优抚信访事项听证办法.docx

上传人:王** 文档编号:1745564 上传时间:2024-12-27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12.6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优抚信访事项听证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优抚信访事项听证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优抚信访事项听证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优抚信访事项听证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优抚信访事项听证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优抚信访事项听证办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1页
优抚信访事项听证办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1页
优抚信访事项听证办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1页
优抚信访事项听证办法.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1页
优抚信访事项听证办法.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优抚信访事项听证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优抚信访事项听证办法.docx(11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优抚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维护和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案结事了、有效化解信访矛盾,根据国务院信访办法XX省信访办法和XX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向XX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以下简称本厅)申请复核的优抚信访事项(以下简称信访事项)。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本厅在作出信访事项复核意见前,对部分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以听证会的形式,通过陈述、申辩、质证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问题的程序。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对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向本厅提出复核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

2、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办信人,是指按照信访办法规定,针对该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意见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承办人、作出复查意见的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承办人。本办法所称听证主持人、听证助理,是指能够履行听证组织、听证程序和议定听证结论,且不负责该听证信访事项办理的人员。本办法所称听证员,是指本厅邀请参加听证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村(居)民代表等与信访事项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第四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助理由本厅指定。听证员由本厅聘任,并根据实际需要逐步设立听证专家库。聘任费用及听证会其他费用从本厅信访工作经费中支出。举行听证会的场地确定、建设和保障由本厅优抚处商省退役军人服务

3、中心研究提出,报厅领导审定。第五条本厅在举行听证时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二)实事求是,注重证据,有错必纠;(三)充分尊重信访事项涉及各方的合法权益。第二章举行听证的基本规定第六条本厅受理信访人申请复核的信访事项后,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信访人发出听证通知书。信访人在向本厅申请复核信访事项时提出听证申请的,本厅受理后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信访人发出听证通知书。第七条下列情形的信访事项不举行听证:(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三)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或对诉讼、仲裁、行政复议

4、结果不服的;(四)已经信访终结的,或者按照信访办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的;(五)信访人拒绝听证的;(六)其他不宜举行听证的信访事项。第八条举行听证会的动议由本厅优抚处商厅政策法规处提出,报分管厅领导审定。本厅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在发出听证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举行听证会,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由厅政策法规处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方案、听证纪律和听证主持人、听证助理、听证员、记录员等情况通知信访人、办信人,必要时可以公告。信访人对听证主持人、听证助理、听证员、记录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日前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厅政策法规处根据信访人的回避申请,提出回避申请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审定

5、。第九条听证会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听证程序;(一)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三)信访人、办信人所提供的证据、依据和理由,以及争议的问题;(四)其他与该信访事项有关的资料。第十条在举行听证之前,信访人提出撤回听证申请或拒绝听证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信访人未按时参加听证,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应当记录在案。出现前款情形的同一信访事项,信访人再次提出听证申请的,不再举行听证。第十一条从发出听证通知书之日起,至形成听证结论之日止,该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信访复核期限内。第三章听证的组织第十二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听证会方案;(二)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

6、参加人;(三)决定听证会的延期、中止、终结;(四)接收有关证据;(五)主持听证会的举证、质询、辩论、评议和听证结论的合议;(六)维持听证会秩序;(七)本办法赋予的其他职责。通常情形下本厅指定2名听证助理。其职责是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开展听证工作。第十三条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地组织听证活动,保证信访人、办信人充分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第十四条听证会参加人一般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助理、记录员,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办信人等。参加听证的办信人不得超过5人。第十五条本厅认为必要时,可邀请5至11名听证员参加听证会,参加人数为奇数。听证员履行下列职责:(一)出席听证会,就听证

7、事项发表意见、阐明理由;(二)就听证事项的事实、证据和依据等向信访当事人进行询问;(三)就听证事项的事实、依据和处理意见进行评议;(四)参与合议形成听证结论。第十六条信访人应当参加听证。确有特殊情况的,应当经听证主持人批准,可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或与其代理人同时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的,要在举行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对表达多人意愿的信访事项举行听证的,信访人应选派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代表人数和委托代理人之和不超过5人。第十七条信访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一)申请与该听证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助理、听证员回避;(二)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三)进行陈述、辩论和质证;

8、(四)核对、补正听证笔录;(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信访人在听证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席听证会;(二)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和听证员的询问;(三)遵守听证会纪律。第十九条听证会设记录员1名。记录员由本厅指定,如实记录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制作听证笔录。第二十条听证会可以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本厅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人员中选取。本厅还可以邀请部分群众代表旁听。旁听人员不得进行发言、提问,不得有扰乱听证秩序的行为。第二十一条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准许,不得发言和提问;(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准许,不得录音、摄像、拍照;(

9、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准许,不得随意退场;信访人中途退场的,按放弃听证权利处理;(四)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不宜公开的信息;(五)发言时不得使用侮辱性、威胁性、要挟性和其他不文明语言;(六)在会场内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鼓掌、喧哗、吵闹或者进行其他干扰听证活动的行为。对违反听证秩序的行为,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人员,听证主持人有权责令其退场。笫四章听证的基本程序第二十二条听证会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信访人、办信人和其他应当参加听证的人员是否到齐,并向主持人报告。第二十三条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公布听证事由及主持人、听证助理、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职务、身份及本厅根据

10、信访人回避申请决定的回避人员名单,告知信访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纪律。第二十四条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核对与宣布】听证主持人核对参加听证会的信访人、办信人,告知信访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二)【陈述与申辩】信访人、办信人分别就信访事项提出的事实、证据、适用依据进行陈述与申辩;(三)【辩论和质证】信访人、办信人分别就信访事项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依据进行辩论,并对提出的证据当场出示、质证;(四)【提问和询问】听证主持人、听证助理、听证员可以就听证事项对信访人、办信人进行提问和询问;(五)【最后陈述】信访人、办信人最后陈述意见;(六)【核对笔录】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信访

11、人、办信人、听证助理、听证员、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由本厅存档;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说明;(-b)【听证结束】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第二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足以使听证无法有效进行的,中止听证:(一)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听证无法继续进行,且今后仍需进行听证的;(二)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中止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本厅在中止情形消除后,将及时告知听证各方恢复听证的时间、地点。第二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听证:(一)在听证过程中,信访人、办信人一方表示完全同意另一方的意见;(二)在听证中止后,信访人、办信人达成一致意见的;(三)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听证无法进行,且以后也无须进行的;(四)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终止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终止后,不再组织听证。第二十七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听证助理、听证员通过合议,在5个工作日内研究形成听证结论。听证结论应当作为信访复核意见的主要依据,由本厅存档。本厅根据听证结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信访复核意见,并及时送达信访人和办信人。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组织、举行听证的费用由本厅承担。本厅不承担信访人、办信人因听证所发生的费用。第二十九条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再次提出听证请求的,本厅不再受理。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本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IO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学 > 方针/政策

copyright@ 2008-2023 yzwku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2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