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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煤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稀土矿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事项。(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非煤矿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事项。(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非煤矿山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的监管事项。(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非煤矿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管事项。(五)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的监管事项。(六)非煤矿山几种明令禁止生产行为的监管事项(部分与应急部门交叉)。(七)非煤矿山作业场所扬尘防治措施的监管事项。(A)非煤矿山专用道路避开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采矿损坏耕地、山林、草原修
2、复的监管事项(配合环保及资源部门)。二、检查内容和方法(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稀土矿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检查。L检查项目核准文件,查看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2 .检查当前项目情况是否与核准内容一致。(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非煤矿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事项的检查。L检查项目备案文件,查看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3 .检查当前项目情况是否与备案内容一致。(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非煤矿山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的监管事项。L初步设计是否由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4 .初步设计是否经过专业人员审查通过;5 .初步设计是否经有权限的机关
3、审查批复;6 .当前矿山现状是否与初步设计相符,是否存在应当变更设计而未做变更的情况。(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非煤矿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管事项。L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在工程完成后组织竣工验收;7 .参加验收人员和验收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8 .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或者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的情况。(五)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的监管事项。检查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行为:L查阅有关生产台帐,必要时查阅销售、存货等帐簿,核算产量情况;9 .查询采掘作业进度计划、生产作业计划等;10 .查阅生产过程中填绘的有关图纸,总体安排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六)非煤矿山几种明令禁止生产行为的监
4、管事项(部分与应急管理部门交叉)。检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况:L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的;11 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矿山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作业方法的;12 采掘生产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的;13 .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到位仍进行生产的。(七)非煤矿山企业作业场所扬尘防治措施的监管事项。检查是否采取下列措施:L爆破穿孔作业应当采用带有收尘净化装置的凿岩设备,或者湿式作业;14 矿石破碎加工、储存应当采用全封闭作业设施,配备收尘装置或者符合粉尘防治技术标准的其他降尘抑尘装置;15 矿石加工区应当用围挡封闭,且围挡高度不低于一点八米,围挡底边应当封闭并设置防溢沉淀井,不得有泥砂外漏;16
5、,矿山主要运输道路和矿石加工区道路应当实施混凝土硬化,裸露场地应当采取覆盖或者绿化措施;17 矿区、矿石加工区出口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施,驶出的机动车辆应当冲洗干净,运出的矿石、固体废弃物等应当封闭运输。(八)非煤矿山企业专用道路避开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采矿损坏耕地、山林、草原修复的监管事项(配合环保及资源部门监管)。检查非煤矿山作业现场,矿山专用道路应当避开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情况;采矿作业必须使用的耕地、山林、草原应当采取修复措施情况。三、检查依据(一)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非煤矿山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制度。列入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核准机
6、关核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未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二年,在有效期内建设单位应当开工建设。有效期满未开工建设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延期,申请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失效。第十三条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报送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设计文件,报送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7、(一)矿区范围发生变化的;(二)地质条件或者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三)采矿方法和主要生产系统发生重大变化的。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组织施工。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第十四条非煤矿山项目投产前,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第十八条非煤矿山开采应当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
8、、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因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重新核定生产能力,报原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确认。第十九条非煤矿山生产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层越界开采的;(二)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的;(三)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矿山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作业方法的;(四)采掘生产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的;(五)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到位仍进行生产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八条非煤矿山企业对产生扬尘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下列收尘、防尘措施:(一)爆破穿孔作业应当采用带有收尘净化装置的凿岩设备,或者湿式作业;(二)矿石破碎加工、储存应当采用全封闭作业设施,
9、配备收尘装置或者符合粉尘防治技术标准的其他降尘抑尘装置;(三)矿石加工区实行围挡封闭,围挡高度不低于一点八米。围挡底边应当封闭并设置防溢沉淀井,不得有泥砂外漏;(四)矿山主要运输道路和矿石加工区道路应当实施混凝土硬化,裸露场地应当采取覆盖或者绿化措施;(五)矿区、矿石加工区出口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施,驶出的机动车辆应当冲洗干净,运出的矿石、固体废弃物等应当封闭运输。非煤矿山企业建设生产专用道路应当避开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非煤矿山企业建设生产专用道路应当避开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第三十二条非煤矿山开采,应当集约节约用地。耕地、草原、山林因采矿受到损坏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复垦利用、
10、植树种草或者其他修复利用措施。第三十四条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推进非煤矿山合理开采、资源综合利用、质量标准化建设,依法对企业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第三十六条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备案管理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备案条件的非煤矿山项目,应当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第三十七条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依法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拒不停止
11、建设或者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治理恢复:(一)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的;(二)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未审查,或者变更设计文件未经重新审查进行施工的;(三)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的。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
12、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收尘、防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建设生产专用道路没有避开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对耕地、草原、山林因采矿受到损坏没有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修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或者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费用由违法非煤矿山企业承担。(二)企业投资项
13、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二条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四条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1193号)三、(二)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设计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