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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青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升临时救助工作水平和效率,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因各种特殊原因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43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一、救助对象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一)急难型救助对象1 .因突发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突然遭遇其他紧急特殊困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
2、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2 .因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无钱救治或无能力继续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个人。3 .因刑满释放、失业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照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而无法就业等原因造成无生活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家庭拥有的应急之用货币财产不超过人均6个月低保标准)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4 .在低保、低收入、特困人员供养、低收入边缘待遇审核审批期间,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5 .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
3、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提出救助申请时与急难事件发生日间隔一般不超过3个月。(二)支出型救助对象1 .因各类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区低保、低收入救助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边缘家庭;2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3.5倍低保标准,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过家庭上年总收入,且家庭财产符合我市申请社会救助的规定(货币财产条件放宽至人均不超过36个月低保标准,
4、车辆条件放宽至家庭可以拥有一辆价值低于10万元的机动车,车辆价值=(1车辆已使用年限/15年)x车辆发票价格,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家庭,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确定车辆价值。评估费用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包括:(1)经各类保险报销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2)经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伙食补贴、学费减免、教育资助(救助)后家庭负担教育费用;(3)非低保、低收入、特困供养对象和低收入边缘的家庭每人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定的基本生活必需支出,因本人无住房产生的租房费用(标准不超
5、过2000元,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X老人入住养老院费用(标准不超过3000元,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生活不能自理人员护理费用。(4)临时救助审批部门认定的其他生活必需支出。以下支出不得认定为生活必需支出:(1)购买房、车等非生活必需用品或其他高档消费行为;(2)本市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外购药除外)以及在外埠非选定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3)就读课外补习班、兴趣班、民办学校、择校、留学、自费或在职研究生、成人在职教育等教育费用支出。二、救助标准(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对急需解决基本生活问题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3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急需医疗
6、救治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2万元;视具体情况可叠加上述两项救助标准。(二)支出型救助对象L本市低保、低收入、特困供养对象和低收入边缘家庭救助因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各项自负费用在2000元(含)6000元的按每户13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各项自负费用在6000元(含)10000元的按每户3-6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各项自负费用在1万元(含)一15000元的,按每户6-9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各项自负费用在15000元(含)一2万元的按每户912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各项自负费用在2万元(含)3万元的,按每户1215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
7、标准救助;各项自负费用在3万元(含)一4万元的,按每户1518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各项自负费用在4万元(含)一5万元的,按每户1821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各项自负费用在5万元(含)以上的,按每户2124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2 .本市特困供养对象经各类保险报销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由特困供养经费给予支持,不再进行临时救助。3 .其他家庭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各类生活必须支出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1万元以下的,按每户13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各项自负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1万元(含)一2万元的,按每户36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
8、准救助;各项自负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2万元(含)一3万元的,按每户69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各项自负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3万元(含)一4万元的,按每户912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各项自负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4万元(含)一5万元的,按每户1215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各项自负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5万元(含)一6万元的,按每户1518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各项自负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6万元(含)一7万元的,按每户1821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各项自负费用超出7万元以上的,按每户2124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各街镇可根据家庭人口进行救助,1人
9、户按照救助标准下限,3人及以上户按照救助标准上限执行。(三)对于遭遇特殊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救助标准,适当提高救助额度。对救助金额已达到急难临时救助标准上限,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急难个人或家庭,由街镇、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公会或区民政局党组会等研究,确定救助金额。三、救助方式(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
10、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给予救助。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要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对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低保、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或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四、申请受理(一)依申请受理。本区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本市其他区户籍申请人,可直接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11、事处)提出申请。非本市户籍有本区居住证的申请人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并实地调查核实情况。非本市户籍且无本区居住证的人员,可由公安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其向区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二)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要及时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的情况,帮助有困难的群众提出救助申请。公安、镇(街道)综合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
12、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难处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五、审核审批程序(一)一般程序。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后,受理部门应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3天,并对有异议的组织民主评议。审批机关应在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民政局按照
13、审批权限及标准进行审批,并将审批信息及时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救助金额低于15个月低保标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救助金额超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额度的由区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除突发重大疾病、重大事故紧急救助外,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时,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审核审批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二)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和入户调查结果确认家庭急难情形,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14、民主评议和公示环节,直接先行救助。在紧急情况解除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六、责任分工区民政局负责统筹临时救助各项工作,区卫健委负责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区教育局负责做好困难家庭学生教育救助工作,区住建设委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区人社局负责做好困难家庭人员就业帮扶工作,区医保局负责做好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筹集救助资金。各街镇负责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和主动发现工作,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合力做好临时救助工作。七、工作机制(一)“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政务大厅、办事大厅,设立统一受理窗口,方便
15、群众求助。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求助对象。(二)信息共享机制。区民政局牵头与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建设、人力社保、医疗保障、妇联、残联、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等部门、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实现信息共享,整合救助资源,形成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及其它社会救助措施紧密衔接、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的运行机制。(三)资金保障机制。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与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特困人员供养等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对临时救助的资金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每年由区民政局按照不低于各镇(街道)户籍人口每人1元的标准,申报临时救助资金预算并
16、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提前下达至各街镇,每年由区民政局申报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补足。(四)社会力量参与机制。鼓励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动员、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区民政局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鼓励社会各界向具备接受社会捐赠资质的公益慈善组织提供临时救助资金捐赠。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五)监督检查机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管理。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责任追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