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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交通行政处罚(处理)案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处理)工作,加强交通行政处罚(处理)案件的审核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交通行政案件处罚(处理)工作中,应设置案件审核岗位,配备案件审核人员,具体负责交通行政案件在现场调查取证后拟实施处罚(处理)过程中的案件审核监督工作。第三条案件审核依据:(一)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二)省交通厅、市政府、交通局等有关规范性文件;(S)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有关规章制度。第四条案件审核
2、主要内容:(一)查获的案件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移交;(二)进行证据登记保存或暂扣的证件、车船、物品凭证是否齐全;(S)是否按各执法机构稽查计划明确的时间、地点实施稽查;(四)违章事实是否清楚,案件证据是否充分、有效,材料是否齐全,形式是否规范;(五)案件的被处罚主体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六)案件的文书制作是否完整、正确,调查程序是否合法;(七)案件定性是否正确,裁量是否适当;(A)是否属于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九)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五条审核员按下列情况作出审核意见:(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案件,在移交单上签注审核意见后
3、,将所有案件材料移交违章处理人员;(二)对审核后需补充调查的案件,在移交单上签注意见后,将所有案件材料交原执法人员或违章处理人员补充调查;(三)对由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程序错误等因素需撤案的案件,在移交单上签注意见后,将所有案件材料交单位相关人员。(四)对审核中发现的案件制作瑕疵,可以更正的,退回原执法人员即时更正。第六条在案件审核中遇有疑难问题的,应提请违章处理人员会有关人员商议决定,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报本单位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小组审核决定。第七条对退还给原执法人员补充调查的案件,执法人员尽快实施补充调查。对违章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足的补充调查案件,可由违章处理人员负责补充调查。第八条审核员移交的建议撤案案件,按规定审批程序报批,经领导审批后撤案的,作撤案处理,并为案件当事人办理撤案手续。第九条审核员负责按月统计移交案件数,并拟写分析报告。审核员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作好书面记录,并按考核办法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核准后,列入执法人员月度考核,由本单位定期通报。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