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志新与祝字文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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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夏志新与祝字文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靖日期】2022.02.10【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82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于洪群【审理法官】于洪群【文书类型】判决节【当事人】夏志新;王景卫;祝字文【当事人】夏志新王景卫祝字文【当事人-个人】更志新王景R祝字文【代理律如/律所】贺潇北京潮商律师j事务所;刘利刚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贺潇北京澜商律师骈务所刘利刚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如】贺潇刘利刚【代理律所】北

2、京泗商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期】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夏志新【被告】王景卫;祝字文【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权责关健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合同过错第二.人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美联性证明贡任(举证贵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O【指导案例排序】O【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3、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货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将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王景卫主张其受雇于熨志新从事砍伐树木,并就此提交了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根据各方陈述及在案证据,综合主景卫等人的报酬计算标准及发放方式,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王珏卫与且志新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夏志新上诉主张其已将伐树工作承包给祝字文,其与祝字文系承揽关系,王景卫受雇于祝字文,故其与王景卫之间并无雇佣关系。但夏志新并未就

4、该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贵任。一审法院基于双方过错,判决夏志新承担事故的主要员任并赔偿王景卫合理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夏志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412元,由夏志新负担(已交纳)。木判决为终审判决。【更新时间】2022-09-2217:23:36【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0月22日,王景

5、W受展砍伐夏志新所有的树木,并招树木装车,在使用插根的过程中,战棍滑脱,王景卫从车上监落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双足跟粉碎性骨折、腰2、4椎体压缩性骨折、腰部软组织损伤.王景卫为治伤住院18天,花费医疗费共计53339.72元。治疗过程中,夏志新已给付王景卫医药费10500元。王景卫砍伐树木的报酬为每天400元,工作时间为两天。王景卫受伤后,由王某1从熨志新处替其代领了工资8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经王景卫申请,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王景卫腰2、4椎体压缩骨折损伤致残程度为九级,右恻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损伤致残程度为十级。2.评定

6、误工期为210-240H,护理期为60-90日,营养期为60-90日.”一审庭审中,王景卫主张自己是受到莫志新雇佣伐树,在工作时受伤,更志新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费任。莫志新则称自己已将伐树的工作承包给祝字文,王珏!系受祝字文展佣,祝字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夏志新向法院申请追加祝字文为夏志新,法院依法准予。【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己查明的事实,更志新与王景R之间虽无雇佣合同,但综合本案证据,王景卫等人受雇砍伐树木,报州以每人每天的方式计算,王景卫等工人直接或由他人代为从夏志新处领取报酬I。伐树时,熨志

7、新虽未在场,但怯院认为所谓支配、控制,并不要求完全处于雇主的直接支配之下,王景卫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在固定场所提供劳务,并获取相应报酬,JI王景卫受伤后,夏志新为其支付了部分医药费,法院综合上述情况认定双方实际上已形成雇佣关系。熨志新关于王景卫等人的工作未受夏志新支配、控制,不形成雇佣关系的答辩意见,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故法院不予采信。本案中,王景IJ.受雇丁莫志新从事树木砍伐,树木装车过程中,王景T1.使用撬棍移动树木,撬棍滑脱,王景卫失去平衡摔倒致伤。王兔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口经常从事伐树作业,应当知道在装运木材过程中存在危险,应遂慎安全使用撬根,其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

8、对损击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史忐新作为雇主,明知伐树作业存在一定的危险,其未尽到管理和安全保障的义务,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贡任.关于王景卫损失的核定,主景卫在城镇居住生活,王景卫主张的伤残赔偿金数额合理,法院将按贡予以支持,更志新请求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的答辩意见,T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王景卫主张的医疗费、鉴定费,法院按贡予以支持:王景卫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出过高,法院依据实际住院天数等情况予以酌定。王景卫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过高,法院参照鉴定意见,结合王景卫伤情、责任等因素予以酌定。王景卫主张的交通镀过高,法院根据就医次数和距离等予以酌定.王景W主张的精神损害抚

9、慰金过高,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和所造成的后果等予以的定。审法院判决:、夏志新除已赔付的万零五百元医疗费外,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卜日内,再赔偿王景卫医疗费二万六千八百三卜七元八角、住院伙食补助贽一千二百六十元、营养费一千五百七十五元、护理费五千二百五十元、误工费三万千五百元、伤残赔偿金二十六万四千六百零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八千七百五十元、交通费一千零五十元,以上共计三十四万零八百二十九元八角:二、驳回王景卫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

10、以确认。【二审上诉人诉称】曳志新上诉请求:请求撤俏一审判决,将木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王景卫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王景卫、祝字文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夏志新与王景卫不存在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4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贿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择(以卜.简称名人身损需赔偿司法解择)就如何区分承揽与雇佣提出的参考因素,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I,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是承接。本案中,夏志新不满足雇主的条件。祝字文常年在太新屯镇以承接

11、给别人家放树为牛.,夏志新家中有放树的活,听闻祝字文在镇上揽活,于是使联系祝字文并约定总价款为3000元,总工程量就是处理自己家的那些树,其余的事情概不过问,剩下的树枝卖了钱归祝字文所有,祝字文卖树枝取得的钱也没有分给其他工人。放树的工具、车辆由祝字文提供,还有部分工具系工人自带,值得注意的是,包括王麓卫在内的所有工人都是祝字文找来的,更志新没有直接招募工人,而是将工程承包给施工队。夏志新对施工队成员的选任不存在任何过错。放树过程中施工队成员的分工、报酬约定、工作时间及每天工作量也没有受夏志新控制或影响。本案的关键因素为王景卫是否受熨忐新指挥、控制,是否为熨志新直接招募,再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

12、,单单仅凭史志新管饭就认定夏志新为王景英的雇主,明显存在不妥。另外,王景W及证人陈述,有的说是到夏志新家领工钱,有的说是别人到夏志新家代领,并不能证明是夏志新直接给王景卫等人发放工钱。更何况不能单凭领工钱这一行为就以此认定受志新与王景卫之间构成雇佣关系,应当综合考虑王毋北等人劳动过程的是否受更志新控制、支配、是否直接招募施工人m等因素.因此,夏志新在整个放树过程中并未指定特定的人数及特定人员、并未限定工作时间、并未对王景卫等人的劳动指挥或命令,夏志新与王景卫等人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夏忐新接受的只是劳动成果,并根据劳动成果给付报酬,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清事实

13、的情况下认定夏志新与王景W之间构成展佣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夏志新作为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货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糅第10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在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费任”之规定,只有在定作人对施工队存在选任过错的情况卜才应对损害承担货任。本案中,夏志新没有参与对王景卫的选任,也就不存在所谓的选任过错。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砍树过程中管理人及其他施工人员的责任。祝字文为承揽人,提供施工具和车辆,对施工队进行选任、控制,对王景T!等人进

14、行管理,对王景卫负石安全保障义务。另外,还可以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即看if对事故的预防成木较低。对事故发生预防成本较低的,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员任。因此,如果是定作人对事故的预防成本较低,发生事故的责任应主要由定作人承担:如果是施工队对事故的预防成本较低,此时发生事故的贡任则由施工队承担.祝字文常年以承揽放树为生,而且在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O1.18民初6695号民事判决拈中,祝字文雇佣的工人不慎受伤,法院判决祝字文承担雇主贡任.但是此后祝字文并未提而对雇m的安全保障意识,在预防事故成本较低的情况下未进行预防,应当承担全部史任。再有,王景卫长期从事放树工作,对自己所做的

15、行为应当有预判能力和防范能力而未加以防范,亦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熨志新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所造成的损害应当由承揽人祝字文和施工人王景IZ自行承担。魁志新在王景卫受伤后先行垫付给王景卫的10500元,夏志新有权随时要求王景卫返还。综上所述,夏志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顼规定,判决如下:受志新与祝字文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贡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D京03民终1821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志新。委托诉讼

16、代理人:贺流,北京澜商律师界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市原告):王景卫。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刚,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罪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祝字文。审理经过上诉人夏志新因与被上诉人王景卫、祝字文提供劳务者受宙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D京0118民初4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熨志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潇,被上诉人王第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刚,被上诉人祝字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夏志新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面市或依法改判驳回王景卫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数由王弟卫、祝字文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市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夏志新与王凫卫不存在雇佣关系。根据最存人民法院在起草关于审理人身损舍赚偿案件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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