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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车公司的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经营和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爱护乘客、出租汽车驾驶员、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及管理活动。本方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具有合法营运资格,依据乘客意愿供应客运服务,以行驻里程或者时间计贽的5座以下的小型客车。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竞木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规划、公安、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价格、工商、痂监、税务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货,做好出租汽车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
2、通体系的翦要组成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制订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第五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任何维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出租汽车市场。第六条出租汽车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允、公正和便民的原则,促进出租汽车市场健康仃序发展,满意广阔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恳守信,公允竞争,文明服务第七条激励出租汽车经营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推广信息化管理和运用环保、节能车型。其次章经营权管理第八条各地应当实行以企业综合素养和服务质址为主要条件的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经营权,择优确定经营者。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市县,须要接着实行的,
3、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尚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市县,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政策.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出租汽车新增运力的投放数量、车型等,制定出租汽车经营权配巴方案,并向社会公ZJxa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方案应当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I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购置符合规定车辆的资金;(二)仃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车辆停放地;(四)有健全的平安生产、服务质量、车辆、驾驶员等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
4、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确定之日起30日内,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为符合规定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第十二条出租汽军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并办理工商登记的,不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的经营权期限为5年至10年。在上述的年限内的详细经营期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经营期限内不能正常经营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的,其经营权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第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停业、歇业、合并、迁移经营场所、变更名称,以及车辆报停、更新、
5、削减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依法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卜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全额出资购买车辆,不得通过一次性买断经营权或者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转嫁经营风险。第十六条有卜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全部或者部分收回其出租汽车经营权,并注销其道路运输证:(一)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二)通过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转嫁经营风险的;(三)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180日内无正值理由未投入营运,或者在经营期限内连续180日未营运的;(四)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第三章从业资格管理第十匕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
6、经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活动。出租汽车驾腆先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方法和从业资格证件式样,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八条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无职业禁忌症;(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到驶证,并有2年以上驾龄:(三)3年内无一般以上主要货任交通事故记录。第卜九条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出租汽车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符合本方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其次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
7、机关办理换发证件手续。出租汽车包陂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或者变更手续。其次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从业资格,并要求其重新学习考试:考试合格的,方可接着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一)一年内被有效投诉服务质量事务达3次及以上的;(二)发生成大以上主要贲任交通事故的;(:.)将出租汽车证件转借他人运用的:(四)将出租汽车9专包给他人经营或齐自行聘请驾.驶员的。其次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卜.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一)持证人申请注销的;(二)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或者注销的;(三)年龄超过6
8、0周岁的;(四)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后未申请换证的;(五)具有其他应当注销从业资格证的情形。第四章车辆管理其次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确保其出租汽车符合卜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环保标准,并经检测合格:(二)依法取得机动车牌照;(三)依据规定配巴、安装出租汽车标记灯、空车待租标记、计价器、带W星定位功能的行车记录仪、平安防范装置和服务设施等;(四)依据规定喷涂车身颜色,标明经营者名称、监督投诉电话;(五)依据规定购买机动车第:者交通强制保险和承运人员任险;(六)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二级以上技术等级;(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9、其次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乍辆技术管理制度,保持车辆整齐卫生、设省设施完好。其次卜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出租汽车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车辆结构、外观颜色变动状况,依据规定安装、运用出租汽乍标记灯、空车待租标记、计价涔、带卫星定位功能的行车记录仪、平安防护装置和服务设施等状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审验状况,每年对出租汽车进行次综合性能检测。第五章营运管理其次十六条出租汽车单次经营的起点或者终点应当至少有一端在许可的营运区域范围内。运输旅客前往许可的营运区域范用以外时,应当选择最佳行驶路途,将旅客干腌送达目的地。回程时应当显示
10、停运标记;需回程载客的,应当到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出租汽车回程候客站点载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进出口、机场、码头、车站等交通便利、客流较集中的地方设立外地出租汽车回程候客站点,并向社会公布。其次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遵守法律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二)建立科学合理的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费用与油价、市场供求状况等变动的联动机制,形成产权明晰、声权对等、收费合法、风险共担的经营体制;(三)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运价和收费标准,运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四)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档案、顶班制度和驾驶员岗位培训制度,定期组织驾驶员业务
11、培训、职业道德和平安教化,提高驾驶员综合素养;(五)照实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营运报表以及其他营运资料;(六)建立服务质量投诉制度。其次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营,或者与驾驶员签订合同实行经济承包经营。实行经济承包经营的,应当运用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出租汽车经营枚、车辆产权不因承包经营而转移.承包者不得再次转包或者自行聘请驾驶员.出租汽车承包介同规范文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工商、价格等部门制定。其次I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与社会保险。驾驶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第三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服务,应当遵
12、守卜.列规定:(一)携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在车内规定位置放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二)衣着整齐,文明礼貌:定期消福,保持军容车貌整齐卫生;载客运行时,不得在车厢内吸烟、饮食;(三)依据乘客要求的路途行驶;乘客未提出要求的,应当选择跄离最短的路途行驶;因故需绕道行驶时,应当征得乘客同意;(四)不得无故拒载或者招揽他人同乘:(五)上客后启动计价涔,抵达目的地后按规定收费并出具*,不得以任何方式干脆或者变相多收乘车费用;(六)不得无故中断运输旅客眼务或者未征得旅客同意更换车辆;(七)不得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活动供应便利条件,营运中发觉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刚好
13、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帮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第三十条出租汽车空驶待租期间,除下列情形外,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载:(一)不能限制自己行为的乘客要求乘车且无人随车监护的;(二)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急物品的;(三)乘客不愿依据规定计费标准支付车费的:(四)乘客的要求违反道路交通平安行关法律、法规和交通管制的。第三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务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发生突发公共事务时,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听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市政、住房城乡建设
14、等部门,在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大型居住区的周边道路以及其他必要的道路上,依据便利乘客的原则和道路条件,设巴有明显标记的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在主要交通设施、旅游景点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等客流集散地设置出租汽车营运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非法收取停车费用或者阻挠其正常营运,不得实行扰乱正常营运秩序的手段为出租汽车招揽乘客.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质量信誉考核的详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以及经营
15、者的投诉和社会监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状况困难的,处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建立非法营运举报嘉奖制度。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乍经营或并不能供应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依法河扣运输车辆,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确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11J,从事非法营运的;(二)运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卜罚款:(一)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单次起点、终点均不在许可的营运区域范困内的经营活动的;(二)非出租汽车喷涂当地出租汽车颜色标识、安装出租汽车标记灯、空车待租标记等服务设施的;(三)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卜罚款:(一)实行经济承包经营,但未与驾驶员签订经济责任承包经营合同的;(二)通过次性买断经营权或者收取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