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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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时代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根据省养老服务条例、市养老服务条例、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应当在政府主导下,以家庭为基础,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形式,充分整合和利用各类社区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满足其服务需求的社会化养老服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对象,是指居住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有需求的6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入住养老

2、机构的老年人不纳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对象范围。第五条区民政局负责本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数据管理等工作。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本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业务指导、政策宣传、人员培训I、资助审核、服务评估等工作。第六条区财政局负责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财政资金保障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落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等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便捷医疗服务,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开放绿色诊疗通道,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覆盖老年人的工作机制等工作。区规划和白然资源分局负责规划设置本区社区养老服务设

3、施,保障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区住建园林局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公建配套设施的联合验收、消防验收、接收移交等工作。市医保中心分中心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经办实施工作。区发展改革局、区科工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残联等单位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七条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实施、设施建设与管理、服务开展、资金申请等工作;应当根据辖区内户籍老年人数量在基层现有工作力量中安排相应人员(每5000名户籍老年人配备1名,不足5000名的至少配备1名),承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申请受理、资助资格核实、资助资金清律、服务情况跟踪等具体事务,工作人员薪酬参照社区专职工作

4、人员标准执行。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应当设立老年人服务专窗,受理涉及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业务事项,提供业务办理、办事指引、政策咨询等服务。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第八条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机制,落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人员的配备,并将所需人员、工作经费列入各自的部门预算,专款专用。第二章服务设施第九条区民政局应当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园林局等部门,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老年人口、服务资源、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布局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构建15分钟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圈。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

5、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第十条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应统筹区、街道居家养老综合服务平台、星光老年之家等设施资源,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设置区级、街道级和社区级三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下统称“各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辖区面积较小、常住老年人口较少的社区可临近合设(最多覆盖两个社区)社区级养老服务设施,但社区覆盖率I不得低于90%o第十一条区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由区民政局负责建设。街道级、社区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区民政局或街道办事处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确有困难的,也可以通过与社会力量合作共建的方式建设。其中,由政府无偿提供场地

6、、由社会力量出资建设的,政府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政府未无偿提供场地、由社会力量租赁场地并出资建设的,政府在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的同时,给予相应的租金补贴。建设补贴和租金补贴仅适用于区级和街道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贴标准为400元/平方米,最高补贴不超过40万元/个;租金补贴以上一年度市住建部门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的25%,按年度予以补贴。若实际租金低房屋租金参考价,则按实际租金的25%予以补贴。区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补贴和租金补贴列入区民政局部门预算,街道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补贴和租金补贴列入各街道部门预算,均由区级财政负担。社会力量承租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的非住宅房产用于养老

7、服务的,可以同时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租金优惠。社区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场地建设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优先依托辖内现有的社区级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或其他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建设,所需装修改造经费、设施设备经费按标准向区财政局申请,纳入各街道部门预算。辖内确无可依托建设的社区级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或其他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也无政府闲置或新增公建配套场地的,可通过租赁场地的方式进行建设,场地租赁费用参照上一年度市住建部门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向区财政局申请,纳入各街道部门预算。第十二条各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委托养老服务组织运营管理,

8、受委托的养老服务组织应具有相应资质。项目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确定运营的养老服务组织。街道办事处应将社区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部纳入街道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统一管理,原则上统一打包委托给同一家养老服务组织运营,作为延伸服务站点。委托运营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规定运营机构不得改变用途。已委托运营且合同未到期的,通过谈判或合同到期后再纳入街道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统一委托运营。社区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街道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不同运营主体运营的,应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签订协议,明确街道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对社区级养老服务设施的统筹指导、业务指导、

9、人才培训、服务转介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第十三条区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经费为每年每个60万元。其中,按规定直接面向周边社区居民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区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增加60万元运营经费。街道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经费根据辖内户籍老年人数分级确定:老年人数超过9000人的,运营经费每年每个50万元;老年人数60019000人(含9000人)的,运营经费每年每个45万元;老年人数6000人及以卜的,运营经费每年每个40万元。社区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经费为每年每个5万元。运营经费采取分期拨付形式,原则上分两期拨付,其中第一期拨付金额不少于合同总金额的50机运营经费主要用人员经费、服

10、务活动经费、交通费、办公费、场地设施和设备维修费、场地租赁经费、水费、电费、燃气费、项目税贽等。区民政局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区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运营和维护经费进行测算,所需经费列入区民政局部门预算,由区级财政负担。各街道办事处应对辖区内街道级、社区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运营和维护经费进行测算,所需经费列入各街道部门预算,由区级财政负担。第十四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等要求。提供食品、医疗服务的,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许可;提供机构养老服务的,应当依法办理备案。街道级、社区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后,街道办事处应向区民

11、政局提请验收,区民政局收到验收申请后,按照市、区相关文件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工作人员实地验收,验收通过的,指导街道将设施信息录入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验收不通过的,将不通过的原因反馈至街道,并指导整改,街道完成整改后,重新向区民政局提请验收。各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区民政局统一编号管理,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3号)相关规定命名,并悬挂具有市养老服务专用标识、符合相关规定的标牌。第十五条各街道应优化本区域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对不符合设置要求、不适宜开展为老服务的,应改建或重新选址。确需撤销、关闭的非社会力量自主设置的社区养老服务

12、设施,由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区民政局初审再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市民政局。有其他程序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程序办理。第十六条鼓励和支持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家政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成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的多元化需求。社会力量按照本办法设置的各类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按规定享受相应资金补贴和政策优惠。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探索开展物业服务和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三章服务供给第十七条各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具备为本区常住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向导、助餐配餐、生活照料、定期巡访、辅具租赁、平安通、家庭照护培训、文体

13、教育、居家适老化改造、家庭养老床位、日间托管、临时托养、医养康养、康复护理等基本养老服务的功能,重点为有需求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服务。服务项目应当根据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第十八条各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设立养老服务向导点,提供养老政策咨询、服务查询、办事指引、服务转介等服务。区民政局应当定期组织养老服务向导培训。第十九条区民政局、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应当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巡访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养老服务组织等采取上门探视、电话视频等方式,定期对辖内独居、空巢、失能且事实无人照顾、重度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仅与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分散供养特困等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和生活状况

14、进行巡访。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巡访制度要求做好具体实施工作,依托街道级、社区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摸底排查工作,全面掌握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信息和接受探访关爱服务的意愿;在坚持个人自愿前提下,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导向,通过定期上门入户、电话视频、远程监测等方式,开展探访关爱服务,了解掌握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生活情况,支持赡养人、扶养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政策宣传讲解、需求转介和必要救援等服务,着力解决老年人居家养老困难或帮助化解安全风险,兜牢安全底线,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提高特殊困难老年人生活质量。第二十条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应通过购买专项服务等方式丰富

15、和创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鼓励具备相应资质的养老机构、企业、社会组织承接所在区域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扶持慈善组织与志愿组织重点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搭建“公益时间”、互助养老平台,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或者部分失能、重病、独居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服务。第二十一条居家老年人或其委托人可以通过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提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申请,选择服务项目和服务机构,并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形式、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服务终止情形等。服务机构应按服务协议提供相关服务。线上申请困难的,可以到街道政务服务中心、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

16、)或者社区颐康服务站提出申请,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二条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建园林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市医保中心分中心、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残联等相关单位应当积极做好业务对接,依托区政务大数据中心依法实现信息共享,为服务对象申请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相关服务补贴提供便利。第四章服务资助第二十三条具有本区户籍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服务对象可申请服务资助:(一)第一类资助对象:1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2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3类人员中失能的;3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等4类人员中独居或者仅与持证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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