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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提升改造的实施方案为大力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推进我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标准化建设,加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营管理,根据关于印发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关于加强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建设目标2021年完成29个社区养老服务站和18个村级养老服务站建设运营(附件1),2022年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运营全覆盖,村级养老服务站按照市民政局要求建设运营任务数,各镇结合实际完成。二、建设标准(一)区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1 .职能定位:负责
2、辖区内各类养老服务信息的搜集和发布、养老服务成果和资源展示、养老服务政策宣传、本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孵化器、本地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的指导和信息管理、开展家庭照护技术培训和指导;指导辖区内街道、社区养老服务资源统筹规划,对本区域内养老服务项目、服务人员和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行业监管,开展跟踪评估,受理投诉与建议。2 .设施规模:建筑面积应不低于600平方米。3 .人员配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备人员,一般管理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4 .功能设置:行业管理功能、资源统筹功能、成果展示功能、服务主体孵化功能、人员培训功能。(二)街道养老服务中心1 .职能定位:受街道委托,负责受理与审核各
3、类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受区级民政部门委托,负责受理和开展辖区内老年人需求评估;负责涉老政务资源整合,提供一站式涉老政务咨询和业务办理;做好辖区内养老服务资源(家政、养老院、医疗护理)的整合与链接,对居民服务需求提供转介服务;为居家上门服务企业、组织和服务人员提供免费周转和休息场所;为老服务志愿者登记和志愿服务储蓄工作。2 .设施规模:一般建筑面积应不低于500平方米。3 .人员配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无偿或低偿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运营方应配备一定比例的养老护理、社会工作、医疗保健人员,必须有志愿服务者。4 .功能设置:直接为老服务、服务转介功能、辅助管理功能、人员培训功
4、能。(三)乡镇养老服务中心1.职能定位:受乡镇委托,负责受理与审核各类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受区级民政部门委托,负责受理和开展辖区内老年人需求评估;负责涉老政务资源整合,提供一站式涉老政务咨询和业务办理;做好乡镇范围内养老服务设施资源(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人力资源(低龄老年人、农村留守妇女等)的整合与利用;发展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互助队伍,进行相应的人员培训和管理;组织开展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和探视走访;指导签订赡养协议,营造农村养老服务良好氛围。5 .设施规模:一般建筑面积应不低于500平方米。6 .人员配备:通过成立基层老年协会、特困人员供养机构人员整并、购买公益性岗位、政府购
5、买服务等渠道解决,一般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充分发挥农村低龄老年人、留守妇女等老年志愿服务者作用,补充发挥服务作用。有条件的区域位置较好的乡族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可通过公开招标、委托管理等形式,无偿或低偿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运营方应配备一定比例的日常管理、养老护理、社会工作、医疗保健人员,必须有志愿服务者。7 .功能设置:辅助管理功能、队伍培育功能、为老服务功能。(四)社区养老服务站1.职能定位:为社区老年人就近直接提供日托、全托以及上门服务,或者与社区内其他为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实行资源共享,作为其合作机构,统筹提供服务;提供助餐、助浴等服务;提供文体娱乐活动、教育学习活动及场所设施。2 .
6、设施规模:主体服务区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300平方米。3 .人员配备: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无偿或低偿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运营方根据功能设置配备相应的日常服务、养老护理、供餐服务、助浴服务等人员。4 .功能设置:集中照护服务、助餐助浴服务、健康指导服务、文化娱乐服务。(五)村级养老服务站1.职能定位:为农村老年人就近直接提供日托、全托以及上门服务,或者与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等为老服务机构实行资源共享,作为其合作机构,统筹提供服务;提供助餐、助浴等服务;提供文体娱乐活动、教育学习活动及场所设施。5 .设施规模: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200平方米。6 .人员配备:通过基层
7、老年协会进驻、发展互助自助队伍、无偿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等方式,充实服务人员力量,一般每个站点配置人员不少于3人。7 .功能设置:集中照护服务、助餐助浴服务、健康指导服务、文化娱乐服务、活动场所支持。三、实施步骤(一)前期摸底阶段(3月1日一一5月31日):按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要求,由拟建设的镇(街)、村(社区)提出申请,区民政局会同各镇(街)对拟建设改造地点进行实地查看,确定年度建设提升改造任务。(二)建设改造阶段(8月1日一一10月31日):各镇(街)指导各项目建设点按照三级养老中心职能定位和功能设置,完成建设任务,配齐三级中心的所需设施设备,确保正常投入运行;区民政局指导建立健全各项规章
8、制度,规范日常管理。(三)运营管理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各旗(街)结合实际,督促指导并落实各项目建设点,通过社区工作者、社区社会组织招投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配备项目点运营管理人员,及时规范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筝,确保项目点相关设施设备功能发挥作用。(四)竣工验收阶段(12月1日12月10日):各镇(街)督促各项目建设点按时按质完成建设任务,并以镇(街)为单位向区民政局提交验收申请,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镇(街)分批次依照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进行竣工验收。(五)资金拨付阶段(12月20日前):对于验收合格、资料完善的建设项目,由区民政局完成奖补资金拨付。建设资金奖补由项目建设单位提
9、出申请(附件2),提供建设工程支付凭证、物品采购发票等票据。建设工程支出5万元以上的需提供审计报告。经镇(街)审核后,提交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依据建设实际支出给予部分建设补助。四、资金安排及补助标准对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建设资金补助。具体为:除上级补助资金外,对实际支出部分,区、镇(街)按照5:5承担。(一)镇(街)养老服务中心1 .新建:新建房屋要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程序完善,产权应属于集体所有,根据建设实际支出给予部分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含设施设备购置费用,下同)。2 .改扩建:改建房屋产权应属于集体所有,采取租赁房屋建设的,租赁期需达五年以
10、上。对原房屋进行较大改建的,建设补助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3 .依托辖区内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的视情给予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依托公办养老机构建设的补助原则上不超过8万元。(二)社区(村)养老服务站1.新建:新建房屋要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程序完善,产权应属于集体所有,根据建设实际支出给予部分补助,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4 .改扩建:改建房屋产权应属于集体所有,采取租赁房屋建设的,租赁期需达五年以上。对原房屋进行较大改建的,建设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对于原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升级建设的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5 .依托辖区内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的视情给予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依托具备慈善属性的机
11、构建设的,根据实际支出进行部分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依托公办养老机构建设的补助原则上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民政局负责对全区三级中心建设提升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督查,并纳入年度考核;各镇(街)负责对本辖区三级中心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发挥三级中心建设和管理责任主体作用,抓好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二)规范资金使用。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对照资金使用范围,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办公、生活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和人员福利支出;各镇(街)做好辖区内项目资金使用的指导、督查。(三)上报有关材料。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将房屋整修、设施配置等票据复印件和项目建设情况报市、区民政局备案。市、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镇(街)根据完成情况,开展竣工验收和资金拨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