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中小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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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卬发长沙市中小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教发(2024)17号)湖南湘江新区教育局、各区县(市)教育局,各中小学校:现将长沙市中小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沙市教育局2024年7月1日长沙市中小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招生行为,巩固提升“阳光招生”成果,切实维护中小学校招生秩序,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小学校、各类机构及相关人员在招生入学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小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校

2、(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初级中学、小学、九年制学校、十二年制学校、子弟学校等)和中等职业学校(含高等职业院校中职部等)。第四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依法依规进行招生,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第二章招生违规行为的认定第五条普通中小学校在招生工作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规招生:(一)无计划招生、违规超计划招生的:以签订协议、承诺录取等方式违规组织提前招生的。(二)以任何形式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高考升学率”“高分考生”“中高考喜报”“本科上线率”和“名校录取率”等信息的。(三)以高额物质奖励、减免学费、欺骗误导、恶意诋毁、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四)因违规招

3、生导致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的;为违规招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的:以保留学籍等名义违规收取或变相收取相关费用的。(五)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的:普通高中学校利用特长生招生政策进行掐尖招生、违规降分求取、擅自提高特长生招生比例的。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个人)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个人)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或采取其他方式变相“掐尖”招生的。(六)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预水费”“建校费”“择校费”“资源费”“捐资助学款”等行为的:民办普通高中将录取分数与收费挂钩、以分定价的。(七)委托中

4、介机构(个人)进行招生,存在“买卖生源”行为的。有偿购买或用其他违规手段获取生源信息的。(八)为吸引生源,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任何名义设立实验班、重点班、快慢班的。(九)普通高中违规招收中考成绩低于当地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学生的;未经审批违规跨区域招生或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求取学生的。(十)以集团校、联盟校等名义封锁生源、干扰他校正常招生或宣传的:初中学校或教师对初中毕业生封锁职业院校招生信息的。(十一)违背学生和家长意愿,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填报指定志愿、代替学生和家长填报志愿以及通过各种方式干扰或限制学生填报志愿的。(十二)其他违反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在招生工作中有以下

5、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规招生:(一)提前招收初中未毕业在校学生的、未经审批超计划招生的。(一)以任何形式宣传炒作“高考状元”“高考升学率”“高分考生”“高考喜报”“专、本科上线率”和“名校录取率”等信息的。(三)违反考生自愿原则,强制考生填报某学校志愿或私自更改考生志愿的。(四)在招生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五)委托中介机构(个人)进行有偿招生:有偿购买或用其他违规手段获取生源信息的。(六)招生学校及招生人员向初中生源学校及教职员工支付招生费用,或向初中生源学校教职员工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的,或组织初中生源学校教职员工参加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七)未经教育行政

6、部门审批设立的异地分校、办学点或与其他学校、教育机构开展联合办学进行招生的,未经审批举办普高班或开设国控专业进行招生的,未在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公开发布招生信息进行招生的。(八)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或发布与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阳光招生信息平台不符的信息的:在办学条件、办学性质、办学层次、招生专业、收费资助、毕业证书发放、毕业生就业等方面存在虚假承诺或欺骗学生的。(九)恶意链接、仿制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及其微信小程序进行招生宣传的:违规实行网络推广招生、网络代理招生,或利用网络和其他手段对其他中等职业学校、初中生源学校进行恶意诋毁的。(十)以虚假注册、双重注册学籍等

7、违法违规手段套取国家资助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其他违反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章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七条公办中小学校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处理。(一)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督促学校立即停止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二)情节严重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领导班子作书面检讨,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等,相关处理结果视情况在全市范围内通报。(三)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四)对学校主要负贡人和分管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币: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约谈、依法依规依纪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条民办中小学校有本办

8、法第五条、第六条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处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贡令学校立即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二)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三)违规招收学生的,视情节按照违规招生人数的2倍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并予以年度办学情况评估降等、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逑规招生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20%,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取消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资格,责令停止招生I年。(四)对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

9、责人或者校长.涉嫌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条对中小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依法依规开展。第十条非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其他学校、校外机构以及相关自媒体等,涉及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恶意诋毁以及违规插手、干预教育招生工作的,教育行政部门将根据问题线索移送网信办、市场监管、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学前教育招生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涉嫌违反相关招生规定的,根据管理权限移交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2024年7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暂行办法由长沙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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