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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代建制实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县政府将政府投资项目统一交由专门机构或单位(以下统称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建设管理的运行机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由县政府确定的,会同使用单位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使用单位)按照职费分工共同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和承担项目建设管理
2、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竣(交)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专门机构或单位。代建单位可以是县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县属国有独资企业,但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内控制度健全、专业化管理人员齐备,且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建设管理职能的县直单位也可以自行组织建设。代建单位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不得转包。本办法所称使用单位,即项目建设单位,是指项目发起,根据使用需求提出立项申请,共同组织项目实施,接收并使用项目的单位,为代建项目的责任主体。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由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双方签订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以下简称代建合同),代建合同中应当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标准、
3、时限、质量、安全、造价控制、合同终止条件等内容以及双方的履约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基本原则:遵循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陷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运行规范、协同高效、监督有力的运行机制。代建制项目应当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落实改革创新、集约节约、经济实用、专业高效、绿色低碳的要求,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投资效益和工程品质,为全社会项目建设提供示范。第六条下列总投资100O万元(含)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施代建制(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社会
4、事业方面的建设项目;(三)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四)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五)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网络信息平台以及上级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领导,建立健全代建制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代建制监督管理职责,研究、协调、解决代建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县发展改革委负责代建制项目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县数据资源局负责代建制项目招标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
5、理和监督工作。第八条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报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项目使用需求,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节能审食、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国家规定的相关事项,参加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负货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杳;(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事项;(三)明确项目代表,参加项目建设管理,及时沟通协调有关事项;(四)按照资金年度预算,筹措并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五)参加工程专项验收和竣(交)工验收,办理项目接收手续;(六)组织编制竣(交)工财务决算,并按程序报批;(七)组织代建项目后评价工作;(八)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第
6、九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制定管理方案;(二)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三)会同使用单位组织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协助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等各项建设手续;(四)配合使用单位编制财政性资金年度预算,并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预算;(五)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单位的招标及材料设备的采购或选用。具备相应资质,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实施。(六)负责质量安全、工期进度、投资控制、信息档案等管理和实施;组织项目的专项验收、项目移交;会同使用单位组织编制项目竣(交)工工程结算。协助使用单位组织编制竣(交)工
7、财务决算、办理工程移交、竣(交)工验收备案、档案资料移交、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事项;(七)配合使用单位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参与审核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八)建立健全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项目的计划安排、投资规模、建设内容、采购招标、资金使用、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等事项;(九)建立参建单位履约评价体系,对参建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控制等方面进行服务质量履约评价;(十)配合使用单位开展审计、督查、评估督导等工作;(十一)会同使用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其他职责。(十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审批按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和省、市
8、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实施代建,不得擅自变更。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按照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建设,落实质量、安全、投资、工期管理责任。第十三条严格落实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或经财政评审的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停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代建项目原则上以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估算价作为最高造价限额,严格执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开工至竣(交)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期间,因国家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的,按
9、照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报批手续。第十四条项目建成后,使用单位应当会同代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工程竣(交)工验收和备案。第十五条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当及时移交给使用单位,并配合使用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第十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在项目竣(交)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交)工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报使用单位审核。使用单位应当依据竣(交)工财务决算批复进行账务调整,完善相关资产档案、财务等资料。第十七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关档案资料,在办理项目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卜八条代建项目的财政资金,由县财政局依据批准
10、的项目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遵循“按计划、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原则拨付。第十九条代建管理费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有关规定办理,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具体费用由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协商确定。使用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一次性或分年度拨付代建单位统筹使用。第二十条代建制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使用单位应当会同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建设资金,监督参建单位及时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第二十一条县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对代建项目进行审计、监察和评价。代建单位应根据要求负责如
11、实提供相关资料,经使用单位确认后报送相关部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照代建合同约定追究代建单位违约责任,县财政局或使用单位暂停资金拨付外,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出现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的;(二)与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外,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
12、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的;(二)与项目代建单位或者施工、监理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三)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第二十四条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开展行业培训,共同推进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第二十五条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代建单位为县属国有企业的,应当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制定完善的内控措施,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序、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内控管理体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县属国有企业自行投资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