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建筑垃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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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有序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划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储存、回收、利用等处置活动。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以及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上、废弃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谁

2、付费处置责任的原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县城市管理局是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11o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监督管理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等活动,对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未按规定要求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行处。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公安局、县交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委、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发展中心等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辖区内建筑垃圾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运输、处置、倾倒建筑垃圾行为。第三章处置核准及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建筑垃圾减量化首要责任,鼓励采取下列措施做好

3、建筑垃圾的减排工作:()选用节能环保材料,优化施工措施,减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垃圾的产生;(二)采用可重复使用的材料设置施工现场临时建(构)筑物、临时围挡;(三)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或者拆除方案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四)将可以利用的建筑垃圾作为回填物用于建设工程。第七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报县城市管理局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城市管理局。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和施工单位基本信息(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相关责任主体单位等);(二)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及周期;(三)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

4、贮存、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的措施和目标;(四)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与运输时间、路线、方式和运输单位;(五)建筑垃圾回填、消纳、综合利用场所名称。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符合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加强施工工地管理,推行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临时存放并利用建筑垃圾的应当落实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治的相关措施,建立完整规范的建筑垃圾管理台账。第九条道路维修、老旧小区(街巷)改造、房屋拆迁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处置,不能及时处置的,应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建筑垃圾有效覆盖。房屋装饰装修中产生零星建筑垃圾,业主应当堆放到建筑垃圾指定的地点,由物业或业主运输到建筑垃圾消纳场。第十条建设单

5、位或者施工单位获得县城市管理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应当具备以卜.条件:(一)书面申请(含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二)与运愉单位签订运输合同,并明确运输单位的运输时间、运输路线和消纳地点;(三)与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合同或接受证明。第四章综合利用与监管第十条建筑垃圾应当由具有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第卜二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获得县城市管理局核准后方可运输建筑垃圾。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规定数量、技术标准的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二)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

6、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县城市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FI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第卜三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承运建筑垃圾前,应当向县城市管理局申请核准处置,审批后方可运输处置。县城市管理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县建筑垃圾处置承运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第十四条运输单位要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台账,实行分类运输。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遵守道路通行相关规定,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

7、圾,实行密闭化运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沿途丢弃、遗撒、抛洒、飞扬,不得出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或损害道路等基础设施的现象。运输单位应当加强对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性能良好、安全运行。第十五条跨省转移建筑垃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属地政府应当承担建筑垃圾减量化主要责任,督促辖区内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落实建筑垃圾源头管控。第十七条县城市管理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应当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组织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第

8、I八条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等要求。禁止在下列区域消纳建筑垃圾:(一)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地、天然林以及各类林地:(二)河流、水库、渠道等保护范围;(三)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四)泄洪道及其周边区域;(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第I九条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单位,经县城市管理局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核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土地使用证明:(二)具有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三)具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四)具有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设备设施;(五)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方案

9、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第二十条为降低运输和处置利用成本,减少二次污染,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消纳运营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严格落实风险管控要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按规定分类受纳、堆放、处置建筑垃圾:核对确认进入场所的运输车辆,以及建筑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等情况,不得受纳处置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其他废弃物;(二)实施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建立完整规范的台账,包括建筑垃圾来源、类型、接收量、处置量、处置利用工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类型与产出量、产品流向等信息。安装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检测等技术检测监控设备

10、,记录车辆出入、卸载、称重以及建筑垃圾类型等检测监控信息,实时传输至“智慧城管”信息监督管理平台;(三)对出入口道路和场内车辆通行道路进行硬化处理,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确保驶离场地的车辆清洁;(四)制定并落实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关闭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或者拒绝消纳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二条县城市管理局应当指导各属地政府加强对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管理。第二十三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研发、生产。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

11、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二十四条鼓励新(改、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O鼓励道路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作为路基垫层等回填物。第二十五条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二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涉及多部门,各部门要强化体监管,严格执行法定的审批制度。要加强全过程监管,充分运用联合检查、指导、惩戒等措施提升管理实效。第二十七条县城市管理局应当会同公安、交运、住建、生态环境、自规等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开展建筑垃圾处置联合执法,及时发现

12、和查处违法行为。第二十八条联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机动巡杳,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集中通行区域、事故易发和隐患突出区域,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提升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对建筑垃圾处置负有监督管理职费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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