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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幼保健院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医院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规范购销行为,遏制招投标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医院有关文件规定,充实完善本办法。笫二条凡是利用医院资金(额度单次在5万元以上)进行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试剂、后勤物资、基建及维修工程等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涉招投标监督工作。第四条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由院党委、监事委员会与审计科组成的监督委员会负责执行。第二章监督职责第五条对药品、医疗器械、耗材、试剂、后勤物资、基建及维修工程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第六条
2、对招标工作相关部门及个人行为进行监督。第七条受理招标投标相关单位及个人对医院各项招标投标工作的投诉。第八条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相关部门及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第三章监督内容第九条招标前的监督(1)监督各招标文件、标底价格的合理性和规范性。(2)监督招标投标公告的发布。(3)监督投标单位的选择确定。(4)监督投标企业证照是否齐全、真实。(5)监督招标相关单位对投标企业规模、产品背景、产品价格及使用惰况进行的市场调研。(6)监督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评标专家人选的确定。第十条招标过程中的监督(一)监督检查投标单位投标书的密封情况和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二)监督审查招标文件的技术性条款
3、和商务性条款。(三)监督招标工作程序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第十一条招标后的监督(一)监督中标方与招标结果相符。对评标结果有争议,相关部门及时将中标单位及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相关监督部门。(二)监督招标投标经济合同的签订,审查合同内容和条款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与招投标结果相符,并监督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三)对未按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执行的项目,财务科可拒绝付款。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违反医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责令正改: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医院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第十三条招标相关责任部门及人员,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医院利益的,情节较轻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一定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或向他人透露有关评标内容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同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第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照规定的中标条件重新进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