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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指为全面梳理诊疗过程、总结和积累诊疗经验、不断提升诊疗服务水平,对医疗机构内死亡病例的死亡原因、死亡诊断、诊疗过程等进行讨论的制度。一、死亡病例讨论应在患者死亡1周内完成。尸检病例在收到尸检报告后1周内必须再次讨论。二、死亡病例讨论应在全科范围内进行,由科(副)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主持,必要时邀请医疗管理部门和相关科室参加。三、死亡病例讨论情况应当按照医院制定的模板进行专册记录,由主持人审核并签字。死亡病例讨论结果应当记入病历。四、死亡病例讨论的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和技术职称、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要记录每一位发言人的具体内容,重点记录诊断意见、死亡原因分析、抢救措施意见、注意事项及国内外诊疗进展等)、记录者签名等。五、死亡病历应如实详细记录,事后不得涂改、补充。六、医务部应及时对全部死亡病例进行汇总分析,并提出持续改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