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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全县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第四条社会评议的内容:(一)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眉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确定的公开范围、方式和程序公开政府信息;(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三)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
2、施是否便捷有效;(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及时;(五)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情况的评价;(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A)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第五条评议工作由县数字化信息服务中心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问卷调查、电话回访、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第六条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被评议的县政府部门和行业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上报县政府。第七条县政府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并通过县政府网站向公众反馈。“情况汇总”的内容包括:开展社会评议情况、评议项目、公众意见、改进措施、取得的效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