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武汉市预拌混凝上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2011年3月29口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经2016年8月2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第一次修改H2016年8月2起施行经2017年10月2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第二次修改自2017年10月28口起施行经2021年3月23口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第三次修改自2021年3月23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侦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2、内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前款所称预拌砂浆,包括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贲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商、质监、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公安交管等部门,按照各F1.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市支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产品按照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化管理方式生产高性能、环保型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鼓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掺合料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
3、用。第二章生产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组织生产。禁止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第六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本市三环线以内不得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第七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含分设站点,下同)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固体废弃物采取措施,实行循环利用;原材料堆场、配料仓应当全封闭,粉尘排放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要求。第八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改建、扩建、搬迁以及设立生产站点,应当报市商混管理机构备案。第九
4、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第十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面位培训。搅拌设备操作员、试验员、质检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后上面。第十一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进厂原材料进行取样、存样、检验和验收,并对检验和验收资料存档备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二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要求,设计预拌混
5、凝土和预拌砂浆配合比,并对其设计的配合比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通过系统试验制定出常用配合比表,配合比表应当定期验证或者根据材料的变化及时修正。第十三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的约定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检验结果应当存档备查。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限期改正。第三章销售和运输第十五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等有关统计报表。本市推广使用预拌混凝
6、土和预拌砂浆销传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预算定额,并向社会予以公布。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项目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参照预算定额,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第十七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单位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并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渗漏、防扬散、防噪音等污染防治措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管部门规定的区域、路段和时间通行。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为其通行提供便利。第四章使用第十八条本
7、市江岸、江汉、矶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范围内和其他区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街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其他区域逐步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具体的范围、时限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二)因道路原因,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专用车辆无法进入施工现场的:(三)使用总量不超过】00立方米或者一次性使用量不足8立方米的:(四)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8、按照前款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应当报市商混管理机构备案,市商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行,对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布.关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性能指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依法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内容进行审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进场使用提供照明、水源等必要条件。第二十一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交货检验。交货检验Ih建设单位或
9、者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生产企业共同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发现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或者不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并督促限期改正。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具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
10、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实施处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商混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按照现场搅拌量处以每立方米1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二)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处以5000元以上20
1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范围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外,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将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公布。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关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三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贡,严格执行本办法。对右.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贡任:(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12、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贡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本办法所称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照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本办法所称湿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