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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象山县户口迁移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16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开我市落户条件的通知(甬政办发(2020)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公民申请户口迁入象山县及象山县内迁移的(下称县外户口迁移、县内户口迁移),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原则,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第二章县
2、外迁移第四条县外户口迁移是指象山县范围外迁入象山县内的户口迁移。第一节居住就业落户第五条在本县居住生活,本人或配偶在本县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或父母户口随迁至其合法稳定住所处的,需提供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其中成年未婚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还需提供未婚声明。农村地区取得城镇住宅用地的不动产权属合法所有权人可按城镇地区居住落户条件办理迁入手续,统一落户到不动产权属所在地的镇(街道)的社区,登记在该房屋坐落地址
3、。第六条在本县城镇地区的成套住宅租住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县城镇地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按照“一房一户”的原则,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宁波市城镇房屋租赁备案证明;(三)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县城镇地区无住房证明(四)本县登记的居住登记凭证或浙江省居住证在同一成套住宅单独连续租住满1年的,经房屋所有人同意,按照“一房一户”原则,可在该房屋坐落地址登记常住户口家庭户。办理租赁落户后,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县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将户口迁至合法稳定住所处;房屋租赁关系解除后,应将户口迁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
4、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另需提供结婚证和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第七条在本县合法稳定就业,按规定参加本县社保,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县城镇地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迁至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本县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三)本县登记的居住登记凭证或浙江省居住证;(四)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县城镇地区无住房证明;(五)单位集体户接收证明。第八条在本县投资办企业、个人就业创业,按规定缴纳税款或参加本县社会保险,并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
5、在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产权证明;(三)缴纳税款或社会保险证明;(四)本县登记的居住登记凭证或浙江省居住证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和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已析产的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按照“一房一户”的原则,由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共有人协议并公证确定所占份额高于平均份额的一名办理落户。第二节亲属投靠落户第九条男女双方婚姻关系依法确认后,夫妻一方为我县户口的,其配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我县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另一方配偶处:(一)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拟迁入户的居
6、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三)结婚证;(四)被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直系亲属的房屋权属证明。与父母同户一方因服现役被注销户口的,与公婆或岳父母实际居住生活的另一方,可以凭结婚证和被投靠方或其父母所居住房屋的权属证明等材料,将户口迁入公婆或岳父母处。第十条父母一方为我县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父母处:(一)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四)父母的结婚证。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成年未婚
7、子女可参照本条执行。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需提供学生证,其中达到法定婚龄的还需提供未婚声明;无独立生活能力的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户口投靠抚养方的,凭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决书办理;投靠非抚养方的,需另提交父母双方同意迁移的声明。父母双亡的,与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居住生活的未成年人,可以凭亲属关系证明或监护证明(声明)、父母双方的死亡证明或因死亡户口被注销证明等材料,将户口迁入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处。第十一条父母一方为我县城镇地区户口的,其成年未婚子女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我县有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处:(一)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
8、)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三)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四)被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直系亲属的房屋权属证明。成年未婚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还需提供未婚声明。第十二条拥有我县城镇地区户口的,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以申请投靠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成年子女处:(一)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三)被投靠人的房屋权属证明;(四)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第三节人才落户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的,经核准可以办理
9、人才落户:(一)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至本人、配偶的合法稳定住所处;(二)落实就(创)业单位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本县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三)毕业后有意愿来本县就业的,可申请将户口迁至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四)本县生源的,可将户口从学校集体户迁至就(创)业地、合法稳定住所处或原籍地。第十四条根据宁波现行人才分类目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人才落户:(一)高层次人才,包括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高级人才;(二)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初
10、级及以上职称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人员。人才分类目录根据现有规定执行,不另行发文。以上人员在本县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含配偶、子女或父母所有的),可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登记户口;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自行选择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本县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留学回国人员可参照本条执行。第十五条高层次人才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随迁至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随迁至“人才专户A类家庭户二在象山合法稳定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初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以及紧缺人才配偶、未婚子
11、女、父母可随迁至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至“人才专户B类家庭户”。第十六条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评定的以下人员,可在本县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一)劳动模范、道德模范称号的;(二)优秀农民工称号的;(三)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四)其他荣誉称号的。上述人员在获得荣誉称号后3年内,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第十七条人才落户按下列情形办理:(一)符合第十三条的人才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1 ,毕业证书;2 .居民身份证;3 .户口迁
12、移证、集体户口登记卡或居民户口簿;4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5 .亲属关系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落实就(创)业单位的,还需提供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和单位接收证明,单位无集体户的可按规定落户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本县生源回原籍落户需提供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和父母的户口簿。(二)符合第十四、十五、十六条的人才落户,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 .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 .拟迁入家庭户的居民户口簿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3 .高级以上人才凭宁波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书,基础人才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等;4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集体户接收证明。5 .亲属关系证明符合第十五条落
13、户人才专户的家属,需提供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象山县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申请表。第四节政策性落户第十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编制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录用审批表、转任审批表、调动函或行政介绍信等;(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接收证明。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未成年子女还需提供结婚证和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第十九条考取本县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的新生,已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由所在院校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统一申请将新生户口迁入该校学生集体户
14、:(一)加盖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或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技工学校招生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二)户口迁移证。第二十条现役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凭下列证明材料可在部队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一)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核批准的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二)任职命令、军官证或士官证;(三)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四)军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证明。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再办理迁移手续。第二十一条退役军人、回国定居华侨、回内地定居港澳台人员和收养人员、归正人员等恢复、迁移落户,按国家
15、、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县内迁移第二十二条县内户口迁移是指象山县范围内的户口迁移。第二十三条户口登记在本县范围内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凭下列证明材料可申请将本人和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配偶或配偶父母的户口迁至其合法稳定住所处:(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未记载亲属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或亲属关系证明)和居民身份证;(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农村地区取得城镇住宅用地的不动产权属合法所有权人可按城镇地区居住落户条件办理迁入手续,统一落户到不动产权属所在地的镇(街道)的社区,登记在该房屋坐落地址。第二十四条与户口在城镇地区的户主具有直系亲属、配偶或配偶父母关系的,可以凭户主同意落户的书面声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将县内户口投靠迁入。与城镇地区房屋权利人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可以凭房屋权利人同意落户的书面声明、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将县内户口迁入该房屋坐落地址。房屋有产权共有人,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落户的声明。原同户非亲属人员如能提供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县内无房证明的,经户主同意可一并随迁。第二十五条居住生活在农村,本人在农村有房屋的,凭下列证明材料将县内户口迁入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