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保障税收服务发展条例 (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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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保障税收服务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税收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工作原则】税收保障工作坚持政府主导、财税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政府主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机制,完善税收协助制度。第五条【财税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税收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2、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第六条【部门协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涉税情报交换、信息通报和执法联动,推进跨部门协同监管,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税务机关因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责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协助。第七条【社会协同】鼓励税务师协会等行业组织在提供税收服务、反映诉求、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税收志愿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为市场主体提供个性化服务。第二章信息共享第八条【共享机制和要求】省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确定涉税信息交换的具

3、体内容、方式、标准和时间,依托河南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形成河南省涉税信息交换目录并开展涉税信息共享交换工作。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从有关部门共享涉税信息的使用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反馈给信息所有部门及财政部门。第九条【涉税信息提供】税务机关依法组织实施社会公众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有关部门依法对特定涉税信息的查询、抵押权人和质权人对欠税信息的查询。第十条【信息安全保障】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保障信息安全。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通过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不

4、得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第三章税收保障第十一条【完税信息查验】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有关业务时,应当查验有关完税信息:(-)【不动产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验与该不动产相关的完税凭证、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经查验已经履行申报缴纳义务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权属登记。人民法院拍卖、变卖不动产成交后,买受人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由人民法院协助税务机关征缴由此次财产变价产生的税费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权属登记。(二)【股权转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股东个人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5、经查验已经履行申报缴纳义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三)【二手车交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时,应当审查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对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依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及时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开具减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开具。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建立完税信息查验工作配合机制。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该财产在本次变价过程中产生的应纳税款。人民法院在受理强制清算、破产案件后,应当及时通知税务

6、机关参加清算和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在处理其他民事和经济纠纷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征收税款、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事宜时,应当告知并协助税务机关开展执法。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应当强化涉税犯罪案件查办工作力量,做实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实行警税双方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联合办案,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公安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的逃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涉嫌犯罪案件或案件线索应依法及时处理,共同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税务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将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报列为法定不准出境人员,不予签发出入境证件。

7、第十四条【价格认定部门协助】因涉税财物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申请,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依法进行价格认定。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协助】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账户开设、存款、汇款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和税收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等相关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第十六条【公用事业单位协助】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提供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用电、用水和用气量等情况。第十七条【税收强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扣押、查封有产权证

8、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时,动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协助。第十八条【税收优惠协助】发展改革、财政、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民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发现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发现税收优惠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审核处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审核处理结果反馈税务机关。第十九条【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税务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税务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第二十条【财税部门协作】财政部门编制和调

9、整税收收入预算,应当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涉税违法行为,应当告知同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收入;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税收完成情况、税收增减变化因素以及年度收入预测,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提供依据。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中发现纳税人存在会计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同级财政部门。第二十一条【联合惩戒】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制度,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配合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第二十二条【税法宣传】税务、

10、司法行政、教育等部门应当开展税收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深化青少年税收法治教育,发挥税收宣传教育的预防和引导作用,在全社会营造诚信纳税的浓厚氛围。第二十三条【舆情应对】公安、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及时处理寻衅滋事、散布谣言等严重影响税收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二十四条【监督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负有税收保障职责和义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税收保障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税务部门共同研究税收保障工作措施,及时协调解决税收保障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确保税收保障工作有序开展。第四章税收服务第二十五条【服务经济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

11、实际,优化和调整产业结构,培植税源,促进税收收入与高质量发展相协调。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第二十六条【优化营商环境】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智慧税务建设,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推动涉税服务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提升税收服务水平和供给能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第二十七条【优化办税方式】税务机关应当优化办税方式,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和移动终端办理,推行精细化、智能化、个性

12、化、便利化服务。第二十八条【规范操作流程】税务机关应当规范税费服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预约办税、绿色通道、定制服务等工作制度,推行在线互动服务、操作智能引导、表单智能填报、系统自动处理等方式,提升税费服务水平和供给能力。第二十九条【享受税收优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辅导,优化办理流程,保障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三十条【提供服务保障】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收服务专员制度,通过办税服务场所、电子税务局、12366税收服务平台等渠道,为纳税人提供办税指南、政策咨询、纳税辅导、权利救济等精细办税服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

13、提供纳税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变相增加纳税人的负担。第三十一条【权责清单制度】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权责清单制度,公开征收税种清单和设定依据,明确征收程序和监管措施,严格税收执法执法责任,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保密责任追究】违反本条例规定,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或者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严格责任追究,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监察检察监督】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对公职人员履行税收保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其履行职责

14、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向公职人员所在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或者监察建议、检察建议。第三十四条【履职责任追究】违反本条例规定,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涉税信息或者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监察机关和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附件1关于河南省保障税收服务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

15、性、保障性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多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组织起草了河南省保障税收服务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立法的必要性(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增强税收治理能力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把税收的职能从传统的组织财政收入、调控宏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上升到国家治理层面,要求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2018年,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国税

16、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全国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2021年,中力、国办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就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作出全面部署,提出在税务系统深入推进“四精”即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河南省被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为精诚共治试点地区,亟需在制度建设等方面走在前、做表率,为全国强化税收保障贡献河南智慧。(二)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提升税收法治化水平的需要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税务部门是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肩负着重要职责。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税收保障的条款比较原则,难以适应税收实际工作的需要。2016年省政府出台的河南省税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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