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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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正常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意见,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籍在校学生。第三条为保证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各类受助名单在确定前都要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示。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实行学校和院系两级管理。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制定年度资助工作计划,资助经费的统筹安排,资助名额分配,以及各类资助项目的最后评审、公示、上报、表彰奖励等工作。财务处负责资助经费的核算、发放等工作。各院

2、系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初审,各类资助项目的审核、上报,学生诚信教育等日常事务管理工作。第五条学生工作部(处)应对院系资助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业务培训。第六条各院系应根据学校资助工作总体部署,认真研究本院系具体情况,做好资助工作,并将资助工作和育人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能力培养,组织开展以自强自立、艰苦奋斗、诚实守信和心理健康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第三章资助体系第七条学校建立以国家、省、市奖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体,勤工助学、各类补助和学费减免为辅助的“奖、贷、助、减、免”五位一体的学生资助

3、体系。第八条奖学金(简称“奖”)O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奖学金、市奖学金、院长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等奖励资助项目。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省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000元/人;市奖学金奖励标准为4000元/人,院长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0-10000元/人(团队),学校奖学金平均奖励标准为800元/人。第九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简称贷”)O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解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的重要途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学校向国家开发银行银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每年贷款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第十条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应

4、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简称“助”)。(一)国家助学金:已经过认定程序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分三档,平均资助标准为3000元/人。(二)勤工助学: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勤工助学薪酬按小时计算,基本标准为8元/人/小时,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0小时,如超出规定的用工时间由用工部门支付酬金。(S)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

5、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每学年补偿或代偿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退役后复学的在校生按照应缴纳的学费实施资助。每学年补偿、代偿和资助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第十一条学费减免(简称“减”、“免”)。对部分因家庭经济条件极差,交纳学杂费确有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减免部分或全部学杂费,确保无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第十二条其他资助(一)学校在每学年新生入学时,开设“

6、绿色通道”,对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现场办理入学手续,使他们能按时报到入学,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二)学校设有临时生活补贴等资助的项目,分别采取不同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资助。第四章资助对象第十三条学生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及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必须至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一)具有乡、镇级或街道民政部门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相关困难证明;(二)城镇低保家庭;(S)因突发事件及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四)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

7、生动态数据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库实行动态化管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年9月下旬至10月中旬进行。第十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程序详见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五章资助申请条件及程序第十六条经学校认定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国家、省、市奖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生活补贴、学费减免等渠道获得资助,具体申请条件及评审程序按相关规定实施。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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