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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县区人民法院首诉负责制实施办法为扎实践行为群众办实事理念,强化岗位责任和服务意识,规范工作流程,改进工作作风.,优质高效回应当事人和群众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根据法官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条【概念】首诉负责制是指当事人或群众以来访、来信、来电、来邮等方式,提出办理查询、咨询、业务受理等诉求,首位接待的干警负责依法处理的工作制度。第二条【当事人或群众范围】包括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加人,诉讼参加人以外的普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其他相关群体。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体员额法官、
2、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警察,其他从事审判执行活动的相关人员参照适用。第四条【首诉认定】首位接待来访、首位拆阅来信、首位接听来电、首位查收来邮的干警为首诉负责人。当事人或群众以其他方式,提出本实施办法第一条所列诉求的,参照前述规定确定首诉负责人。第五条【适用原则】实行首诉负责制,遵循下列原则:(一)有诉必接、有诉必理;(二)以诉定人、以人定责;(三)依法办理、防止干预;(四)热心高效、接受监督。第六条【职责分工】建立以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为枢纽,各人民法庭为分支,全院各部门协同负责,共同处理和解决来访、来信、来电、来邮等诉求的工作大格局。第七条【工作流程】首诉负责人按照下列流程开展工
3、作:(一)接待登记:首诉负责人需详细记录当事人或群众的姓名、联系方式、诉求内容、时间等基本信息,并制作接待登记表,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二)初步审查:根据登记信息,首诉负责人应对诉求进行初步审查,判断其是否属于本院管精范围及是否具备受理条件。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诉求,应耐心向当事人或群众解释说明,并告知其正确的解决途径。(三)分类处理: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诉求,首诉负责人应根据其性质和内容,进行分类处理。对于简单的咨询类诉求,可现场解答或提供书面答复;对于需要业务办理的诉求,应引导当事人或群众至相应窗口或部门办理;对于涉及复杂法律问题或需进一步调查的诉求,应按规定程序转交相
4、关部门或人员处理,并告知当事人或群众后续处理流程和时间节点。(四)跟踪督办:首诉负责人应对转交的诉求进行跟踪督办,确保相关部门或人员及时、妥善处理。对于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困难,应及时协调解决,确保诉求得到圆满解决。(五)反馈回复:诉求处理完毕后,首诉负责人应及时向当事人或群众反馈处理结果,并征询其意见和建议。对于未能完全满足诉求的情况,应耐心解释原因,并告知其救济途径。第八条【监督考核】为确保首诉负责制的有效实施,本院将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对首诉负责人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对于工作表现突出的干警,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工作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干警,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九条【宣传引导】本院将加强首诉负责制的宣传引导工作,通过公告栏、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向当事人和群众普及首诉负责制的相关知识,提高其知晓率和认同感。同时,鼓励当事人和群众积极通过正规渠道反映诉求,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第十条【附则】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本院将及时研究解决,并适时对本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