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财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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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保局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医保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预算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局直属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财务管理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医保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第四条财务管理主要任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筹集医保事业发展资金;依法组织收入,厉行节约、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

2、产流失;准确编制财务决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开展财务分析,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局财务部门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及直属各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管工作,局直属各事业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第二章部门预算管理第六条部门预算管理的指导思想:建立科学、规范、先进的预算管理制度,完善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预算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第七条部门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理财原则。部门预算管理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

3、(二)真实可靠原则。部门预算编制数据要真实准确,不得随意夸大或隐瞒;(三)完整统一原则。部门预算要涵盖主管预算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所有预算内外收支,实行一个主管预算部门一本预算;(四)收支平衡原则。部门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第八条部门预算由部门收入预算和部门支出预算组成。财务部门负责审核、编制部门预算,并负责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各业务科室、单位应及时准确提供预算编制相关资料,并配合预算编制与执行工作。第九条收入预算由财务部门负责编制。收入预算主要包括单位的财政拨款收入、其他收入等。在编制收入预算时,应根据上一预算年度收入完成情况、预算执行年度收入预计完成情况和下一

4、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各项收入来源。第十条支出预算要根据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和下一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结合财力可能和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由财务部门负责编制。财务部门根据人事部门提供的人员及公用基础信息资料,按照有关财政财务政策标准及预算定额标准,准确填报相关基本支出项目,并对日常公用经费按经济分类科目进行合理划分。项目支出预算由各业务部门分别编制,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财务部门审核汇总。项目支出预算申报必须有充分的立项依据、科学的项目测算、合理的绩效目标、明确的项目实施计划,确保项目顺利执行。第十一条预算一旦经市财政局批复,必须严格执行,未

5、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预算批复的各项事业任务必须当年完成。各科室、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三公经费预算,预算执行中一律不予追加“三公”经费预算。负责项目实施的业务部门要与财务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措施,推进项目实施进程,加快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切实减少年度结转资金,确保财政资金及时发挥效益。第三章收入和支出管理第十二条收入是指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单位全部收入必须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将收入纳入往来款科目核算。严禁隐瞒、截留、转移、坐支、私分收入。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设立“小金库工第十三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组织预

6、算收入,纳入部门预算,各项非税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制度,做到应收尽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乱收费。第十四条收入票据领购、保管、发放、使用、缴销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据保管人不得同时保管财务专用章。第十五条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统筹安排支出。严格控制和压缩“三公经费支出。有关费用报销具体要求按局出台的市医保局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等文件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支出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实行集体理财和一支笔签报制度。各项支出要严格按程序报批,审批程序为:经办人、科室负责人(证明人)签字一分管领导审核T财务复核T财务分

7、管领导审批。支出列报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必须与实际支出内容相符,不得以白条例支,不得虚列支出,不得人为调节支出,经办人要为经办的具体经济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四章政府采购管理第十七条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第*条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报经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批准。不得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第*条各单位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后

8、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业务部门应编制政府采购追加申请报告,经局领导研究批准后,交财务部门办理追加政府采购预算手续,落实经费来源。第*条业务部门应提供政府采购项目商务、技术指标等资料,由财务部门办理政府采购申报程序直至政府采购任务书下达。后续工作由业务部门负责,财务部门协助。第*一条对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应根据局内部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采购,且必须严格按照请购、审批、验收、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不得由同一部门或者同一个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全过程。第五章资产管理第*二条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

9、制制度,实行钱账分管、印鉴分执。国库集中支付的电子密钥与银行印鉴分开保管。第*三条公务消费支出严格执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一般使用银行公务卡代替现金结算。第*四条各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严格执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开立银行账户。各单位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第*五明确债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定期核对、清理。对逾期无法收回的债权,由局党组会研究处理方案按规定报批。严禁个人因私借款。第*六条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配置等,严格按照*市市直行政事业

10、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资产处置和财务核销应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分别报主管部门或者财政局审批。第*七条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局机关、各直属事业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资产清查,账实差异按规定进行处理,财务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做到账卡、账账、账实相符。第求八条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及系统报表填报工作,负责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内建立单个固定资产台账,登记资产编号、名称、型号、购置时间、原值、使用部门和使用人等,并及时更

11、新。第二*条加强对个人领用资产,尤其是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摄像机等便携式资产的管理,因个人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应予以赔偿。财务部门负责账务处理,资产部门负责资产处理。个人工作岗位内部变动应当办理资产领用、保管、使用等变更手续;退休或调离本单位的,应当办理资产交还手续,更新配备资产的,必须办理交旧领新手续。第六章负债管理第三十条严格执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建立负债风险控制机制,严格控制负债规模。严禁各单位对外提供担保。第三十一条未经政府批准,各单位不得向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第三十二条各类应付款项必须及时进行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各类应缴款项必须按规定及时缴纳,不得挤占

12、挪用。第七章专项经费管理第三十三条医保专项经费是指用于支持医保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医保项目工作专项经费及其他医保专项经费。第三十四条补助市县的医保专项经费,由相关业务科室提出安排意见,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上报市财政,由市财政下达资金。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必须按照各医保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使用专项经费。严禁虚列支出、严禁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标准、严禁挤占挪用。医保专项经费列支时应附相关明细预算、合同、发票等。第三十六条属于基建项目的医保专项经费管理,按基本建设相关规定执行。第八章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第三*条财务部门每月*日前向局领导报送预算经费执行情况表。严格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及时报

13、送各类财务报表。第三*条按要求向省医保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政府财务报告等。第九章会计机构及人员管理第四十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要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会计机构负责人要树立大局意识,服从并服务于单位改革与发展的要求Q第四十一条建立健全内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人的分工和职责,并形成相互制约机制。会计人员任用应当实行回避制度。第四十二条下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主办会计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的意见,任免决定应报上一级主管单位财务部门备案。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负责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按规定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第四十三条各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和人员,应当给予奖励。第十章内部审计监督第四十四条局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局直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并报市审计局备案。第四十五条按要求每年年终向市审计局报送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全面反映当年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果。第四十六条局财务部门应每年对局直属事业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和财务检查工作。内部审计和财务检查应形成报告,着重分析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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