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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支持高速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现将支持高速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工作指南)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为推动云南省高速公路项目规范建设,服务和支持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提高经营效益,研究提出高速+产业高速+光伏”高速物流”等融合发展政策措施,并加强各项措施的可行性、关联性、系统性研究,同时对政策措施开展了预演和评估。工作指南先后三次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已进行了修改完善。二、主要内容基于对高速公路建设运营形势的研判,着眼于推动高速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工作指南提出了4方面15条措施和要求:第一方面,树立融合发展导向。对于新增高速公路,在项目可
2、研阶段就充分研究论证融合发展模式;对于存量高速公路,结合沿线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实施高速公路+”项目。第二方面,拓展融合发展维度。实施高速公路开口子”项目;支持充分利用路域空间推进光伏设施建设;支持发展“线外、线内”物流;鼓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充分挖掘数字资产价值。第三方面,优化融合发展模式。鼓励以政府收费定价标准为上限,经营单位自主选择差异化收费及费率优惠,开展差异化收费合作;督促服务区规范经营,打造特色品牌,激发服务区经营活力。第四方面,健全融合发展机制。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推进机制,定期研究协调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等;省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要素保障,各级政府履行好相应管理责任,加强督查督办及
3、效果评估;鼓励各级政府通过配置资产、资源、优惠政策等履行出资责任,鼓励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支持。附件2浅其离速路可健康定息工6林而(征求意见稿)为推动高速公路深度服务云南省“3815”战略实施,通过高速-产业高速+光伏高速+物流”等融合发展模式提升项目经济效益,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以下工作指南。一、树立融合发展导向1.做优融合发展项目。新增高速公路项目应充分衔接沿线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可研报告中设立融合发展专篇,深入论证融合发展预期目标、实施方式、经济效益等,并由各参与主体共同签订高速+”融合发展责任方案。存量高速公路项目应聚焦提质增效,充分盘活低效资产,拓展开发沿线资源,通过专业化
4、、市场化方式,因地因需因势实施高速+项目。2 .夯实融合发展基础。充分挖掘土地资源潜力,为高速+”项目落地提供支撑。沿线政府做好国土空间规划与高速公路土地综合利用专项规划的衔接。对于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要件齐全的高速公路及沿线设施,自然资源部门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支持符合规划条件的服务区等附属经营场所单独办理不动产权证。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依法取得的划拨用地,因转让或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支持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对授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经营的土地,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按有关要求转让。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合理利用沿线存量房产、土地资源进行光伏发电、物流
5、仓储、文旅产业开发的,相关土地用途、权利类型可在项目投产后5年内保持不变,期满后自然资源部门按程序进行备案延期。3 .丰富融合发展主体。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发挥主体作用,民间资本作为“高速+”项目谋划、实施、运营的重要补充。充分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定期推介高速项目,畅通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探索企业全额投资高速公路项目的核准模式。鼓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择优选取专业化民营企业参与高速+”项目,提升高速+”项目建设运营水平。二、拓展融合发展维度4 .支持“高速+产业“。实施高速公路开口子”项目,与沿线产业发展点线结合,促进客货运输降成本。沿线城镇、园区、企业等结合发展需要,提出“开口子”需求。政府
6、主导的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物流基地、农贸集散地等有连通需求的,由沿线政府会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开展前期工作。企业主导的矿产资源开发、能源开发等有连通需求的,由开发企业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建立开口子”项目清单,省自然资源厅依据项目清单办理用地手续,州(市)、县(市、区)按权限办理审批(核准)手续。5 .支持“高速+光伏“。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牵头编制高速+光伏建设规划,充分利用服务区、停车区等沿线设施建筑物屋顶,统筹利用道路红线内边坡、隔离带、立交区等路域空间,以及道路红线两侧部分低效存量土地,建设光伏发电设施,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同意后推动实施。审核同意
7、后的光伏项目由属地政府分段备案,电网企业根据装机规模出具并网意见,就近接入电网,执行分布式光伏政策。电网不满足接入需求的,由项目业主建设接网工程。6 .支持“高速+物流”。支持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开展跨省跨境的物流、仓储、贸易等关联业务,依托重要口岸、重点园区、关键资源集散地打造物流枢纽,发展“线外物流。支持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依托服务区、停车区等沿线设施建设物流基地,经营特色产品配送、投递,发展线内物流。7 .支持“高速+石材”。因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需新设砂石料采矿权的,经属地政府批准,采矿权出让不受年度出让计划报送限制;因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新设砂石料场的,其开采不纳入地方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矿山总数控制指
8、标统计范围,不受最小开采规模和勒氐服务年限标准管理。鼓励科技创新,推动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固体废弃物作为路用材料循环利用,降低高速公路建设养护成本。8 .支持“高速+数智”。鼓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规范采集、分析客货流等数据,实现数据资产入表。探索数据资产委托运营及数据资本化,充分发掘高速公路数字资产价值,推动高速公路数智化转型,打造新质生产力。加强整合出省出境客货流数据信息,分析内外货物需求、客流特征、热点区域、峰谷时段等,为经济社会发展决策提供先行指标。三、优化融合发展模式9 .完善差异化收费体系。在不影响路网运行及联网收费秩序的前提下,鼓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以政府收费定价标准为上限,自主选择差异
9、化收费方式及费率优惠。支持地方政府与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合作,对特定时期、特定区域、特定路段、特定货品、特定车辆实行差异化收费。支持文旅、厂矿等企业与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合作,对客货运输实行差异化收费,推广包干付费、以量定价、递远递减、折扣返利等合作模式。建立健全差异化组合式计费系统,拟定差异化收费方案,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后施行。10 .激发服务区经营活力。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结合服务区位置、流量等划分不同功能定位,加配或减配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招引民间资本开展专业化经营。结合沿线特色产品,打造特色餐饮、土特产等品牌,助力乡村振兴。支持有序开放、半开放服务区,提供物流、消费、文体、休闲等服务,打造“路城一
10、体场景。持续规范服务区内餐饮、购物、休闲等业态的品质、价格和经营管理行为,健全监督投诉机制,在服务区公示投诉渠道,监管部门建立投诉台账,坚持有投诉,必留底、必核实、必解决。11 .改善企业融资环境。支持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通过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资产证券化(ABS)等方式盘活存量高速公路资产。支持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相关企业上市,增强资本市场募集资金能力。在“高速+”项目实施进程中,动态评估经营效益,提升行业和市场信心。12 .保障通行服务功能。围绕“人享其行、物畅其流目标,加强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安全水平等监管,适时推动高速公路改扩建。在收费期限内实施改扩建的,须与原经营单
11、位达成一致意见。经改扩建(改造)的高速公路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论证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合理确定收费期限。四、健全融合发展机制13 .紧密协调联动。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推进机制,定期研究协调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等,统筹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省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要素保障,畅通实施渠道。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资源摸底和项目对接,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14 .强化资金保障。各级政府切实履行出资责任,及时足额拨付高速公路项目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支持配置优质资产、资源和优惠政策,履行地方政府出资责任。争取政策性银行给予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融资,用好中长期、
12、低成本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合理优化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存量债务贷款结构、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15 .严格督查督办。对“高速+”项目谋划、论证、审批、建设、运营等环节严格督查督办,保障政策实施成效。省政府督查室将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省级重点改革任务督办清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年度评估,省国资委将政策落实情况与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年度考评统筹结合,省交通运输厅加强政策落实过程监督指导,重要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突出问题及时通报、约谈。高速公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经营服务第四章养护管理第五章路政管理第六章交通安全与应急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
13、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经营、服务、养护、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高速公路发展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确保质量、安全畅通、高效便民、保护环境的原则,坚持建设、养护、运营、管理并重,坚持设施建设与服务质量均衡协同提升,推动交通运输与经济社会深度融合发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速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等重大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应
14、当将高速公路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区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高速公路建设、联网收费、经营、服务、养护等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承担高速公路行政执法、安全生产和应急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全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按照指定管辖原则指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
15、)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高速公路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自治区鼓励开展高速公路规划、建设、经营、服务、养护、使用、管理工作创新研究,推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赋能高速公路发展,推进智慧高速公路建设,构建先进的高速公路交通信息基础设施。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自治区高速公路规划是编制高速公路建设计划、确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依据,应当遵循布局完善、立体互联、绿色发展的原则,根据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科学编制,并与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自治区高速公路规划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发
16、展改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并商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经依法批准的高速公路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报批。第八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为已获得规划批准的高速公路预留建设空间。高速公路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遵循依法依规用地、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第九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规范以及技术标准,保证合理的设计和施工周期,确保工程质量。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度、项目法人负责制度、工程监理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与既有公路交叉的,应当保证高速公路建设的顺利推进与既有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