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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从业人员定期健康体检和培训制度一、食堂从业人员必需政治思想好,心理素质好,有健康的身体,责任心强。二、食堂从业人员由学校一年一聘,学年初,学校与食堂从业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三、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有效健康证明持证上岗,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到法定机构体检一次,体检符合要求,由疾控中心发给健康证,方可从事食堂工作。四、食堂从业人员一旦患上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成渗性皮肤病等)不得从事食堂食品加工和销售工作。五、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应做到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六、从业人员不能穿拖鞋上岗,不能戴首饰上岗。七、凡是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岗。八、食堂从业人员应坚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相关卫生知识,增强卫生意识和安全法律意识。九、学校每学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二次,做到时间落实、人员落实、培训内容落实。十、食堂从业人员必须积极认真参加培训,认真做好学习记录。十一、每次培训之后,组织食堂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卫生知识考核,凡不及格者,进行补考。如补考不及格,不予聘用。十二、学校应备存好培训资料,作好培训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