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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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造路运输专潴智能超频监宓抠警再包多.佞应用省理力住(猊求卷见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备汽车行驶记录、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监控、驾驶员驾驶行为监测、车辆运行状态监测等功能的车载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以下简称车载智能视频终端),以及应用车载智能视频终端开展的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2、,并鼓励货运行业监管处室和有条件的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引导半挂牵引车和重载普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安装智能视频终端并逐步纳入监管考核。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含个体经营业户,下同)是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对所属道路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所许可遒路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考核和通报。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市交通委负责建设和维护北京市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市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使用系统开展相关工作。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应按照标准

3、要求建设企业智能视频监控平台(以下简称企业自建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智能视频监控平台(以下简称社会化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并接入市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第八条企业自建监控平台、社会化监控平台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平台技术规范、北京市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通信协议及其它有关标准要求。第九条道路运输企业为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的车载智能视频终端,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技术规范、北京市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通信协议及其它有

4、关标准要求。第十条车载智能视频终端产生的车辆位置、行驶状态、驾驶员驾驶行为、违规报警等数据,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标准要求,通过车载智能视频终端上传至企业自建监控平台或社会化监控平台,同时直接、实时上传至市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第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企业自建监控平台或社会化监控平台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第十二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5、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企业自建监控平台或社会化监控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监控数据。第十四条市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落实、违法违规行为、车辆运行、终端状况、平台运行等情况进行分级风险画像分析,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将风险画像结果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参考。第三章车辆监控第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确保车载智能视频终端正常使用,经常检查并及时排除车教智能视频终端存在的故障,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第十六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动态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相关制度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

6、。第十七条道路运输企业配备的专职监控人员具体开展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及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工作。专职监控人员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配置。第十八条道路运输企业使用社会化监控平台的,应当签订车辆动态监控技术服务合同,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且不因合同关系而改变道路运输企业的动态监控主体责任。第十九条道路运输企业的专职监控人员应当及时处理市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提示的报警信息,实时分析、处理车辆和驾驶员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不安全驾驶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存在不安全驾驶行为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

7、;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不安全驾驶的,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车载智能视频终端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第二十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将违规驾驶员处理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在本企业内部进行通报,对全体驾驶员进行警示教育。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对违规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及社会化监控平台负责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数据,并配合调查。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

8、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驾驶员不得超速行驶,车辆行驶的最高限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实际行驶路段最高限速标识执行。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车载智能视频终端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车载智能视频终端信号,不得篡改车载智能视频终端数据。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驾

9、驶员收到车载智能视频终端报警信息或监控人员纠正指令后,应当立即按要求纠正不安全驾驶行为,不得继续违规驾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市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的应用,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建立定期考核和通报制度,确保动态监督工作落实到位。具体考核细则详见附件Io第二十七条市交通委安委会负责对全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考核评价、日常监控、风险评估、数据分析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工作。考核结果及时向行业处室和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通报。第二十八条市交通委安全监督与应急处对社会化监控平台运行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并开展考核工作。企业自建监控

10、平台由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抽查、检查,并开展考核工作。第二十九条市交通委道路客运管理处、货物运输管理处和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通报结果和日常监管情况,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及时整改,并结合实际提出行业、属地针对性改进措施。第三十条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及各区具有交通执法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交通执法机构)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数据作为违法线索调查取证时,应登录市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执法辅助模块下载证据,并通过系统上传执法结果。第三十一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企业自建监控平台、社会化监控平台的监督指导,督促其切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要求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和

11、驾驶员运行期间的实时监督管理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五章附则笫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附件1:北京市适路运的专施智能和粉监於挺警再多佞老修管理他划第一条考核对象包括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企业、企业自建监控平台、社会化监控平台。第二条考核指标包括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分别体现被考核对象的卫星定位数据和视频监控报警数据情况。(一)基础指标1 .车辆入网率:截至某一统计时点,至少一次向市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传输动态信息的车辆数占本辖区或本企业道路运输车辆总数的比率。2 .车辆上线率:统计

12、期间内,向市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正常上传数据的道路运输车辆数占本辖区或本企业道路运输车辆入网数的比率。3 .平台连通率:统计期间内,企业自建监控平台、社会化监控平台与市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之间保持正常数据传输的时间总和占统计期间总时长的比率。4 .卫星定位数据合格率:统计期内,上传的合格数据条数占上传数据总条数的比率。合格数据包括车牌号、车牌颜色、时间、经度、纬度、定位速度、行驶记录速度、方向、海拔、车辆状态、报警状态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809)相关信息数据体结构规则,且在合理范围内的车柄动态数据。5 .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统计期间内,道路运输车辆定位数据存在高

13、频度远距离漂移车辆总数占本辖区或本企业车辆上线总数的比率。6 .轨迹完整率:统计期间内,上传的车辆完整轨迹占本辖区或本企业上线车辆轨迹的比率。7 .平均车辆超速次数:统计期间内,道路运输车辆的超速总次数除以本辖区或本企业上线的道路运输车辆数。8 .平均疲劳驾驶时长:统计期间内,道路运输车辆的疲劳驾驶总时长除以本辖区或本企业上线的道路运输车辆数。9 .平台查岗响应率:统计期间内,市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不定期向社会化监控平台、企业自建监控平台下发查岗指令,监控人员在收到查岗指令后及时(15分钟之内)响应,查岗响应次数占查岗次数的比率。(二)加分指标1.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数据回传率:统计期间内,至少向

14、上级平台传输一次合格智能视频报警数据的道路运输车辆数占本辖区或企业、平台具备智能视频监控报警上线车辆数的比率。10 高风险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数据完整率:统计期间内,向上级平台上传智能视频高风险报警并带有上传附件数占本辖区或企业、平台高风险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总数的比率。11 超速报警处理率:统计期间内,得到企业及时处理的超速报警数占本辖区或本企业超速报警总数的比率。12 疲劳驾驶报警处理率:统计期间内,得到企业及时处理的疲劳驾驶报警数占本辖区或本企业疲劳驾驶报警总数的比率。13 疲劳状态车辆率:统计期间内,上报疲劳状态报警的道路运输车辆数占本辖区或本企业上线道路运输车辆数的比率。14 疲劳状态处理率

15、:统计期间内,得到企业及时处理的疲劳驾驶报警数占本辖区或本企业疲劳驾驶报警总数的比率。15 接打电话车辆率:统计期间内,上报接打手持电话报警的道路运输车辆数占本辖区或本企业上线道路运输车辆数的比率。16 接打电话报警处理率:统计期间内,得到企业及时处理的接打电话报警数占本辖区或本企业接打电话报警总数的比率。17 抽烟报警车辆率:统计期间内,上报抽烟报警的道路运输车辆数占本辖区或本企业上线道路运输车辆数的比率。18 .抽烟报警处理率:统计期间内,得到企业及时处理的抽烟报警数占本辖区或本企业抽烟报警总数的比率。19 .报警清单处理率:统计期间内,得到企业及时处理的报警清单信息数占本辖区或本企业报警

16、清单信息总数的比率。第三条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内容包括:(一)基础指标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卫星定位数据合格率、轨迹完整率、平均车辆超速次数、平均疲劳驾驶时长。(二)加分指标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数据回传率、高风险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数据完整率、疲劳状态车辆率、接打电话车辆率、抽烟报警车辆率、报警清单处理率。详见表IT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表。第四条对道路运输企业的考核内容包括:(一)基础指标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卫星定位数据合格率、轨迹完整率、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平均车辆超速次数、平均疲劳驾驶时长、平台查岗响应率。(二)加分指标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数据回传率、高风险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数据完整率、超速报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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