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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起草说明源城区农业农村局为进一步加强当前我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提高全民森林防火责任和意识,切实加大对火源的管控力度,严防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发生,特起草源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以下简称禁火令),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级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区的森林防火工作一直保持了平稳态势,森林火灾的防控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不断提高,森林火灾的发生率和受害率呈整体下降的良好趋势。但是,进入森林特别防护期,进山旅游,秋收冬种、祭祀上坟烧纸及林区建设施工等诱发火灾因素增多,森林火灾隐患突出,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
2、切实做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特发布本禁火令。确保做到禁火令进村入户、进校园、进社区,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森林生态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一)法律、行政法规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1、河源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印发河源市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事项划分意见通知的第十八条。2、关于进一步厘清我市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的通知第二点第一小点。三,文件制定程序和征求意见说明本禁火令由区农业农村局撰写初稿源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
3、告(征求意见稿),先后向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四、主要内容说明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禁火令共分五条内容,其中,第一条:明确禁火期时间,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禁火令的时间为:自2024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第二条:划定森林防火区,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全区林地及靠近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第三条:明确禁止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的行为,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森林特别防护期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1、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2、燃放烟花爆竹、
4、孔明灯等;3、携带易燃易爆物品;4、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5、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6、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7、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森林特别防护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第四条:法律责任,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置。第五条: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五、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经本级法制部门审查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内容均合法、适当、协调,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范。六、行政系统内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该规范性文件参考了原禁火令内容,由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起草,征求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等单位建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