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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IT:辽宁省水行政处罚裁,权或魄办法(征求意见稿).doc附件1-2-1:(分32项)水资源.x1.s附件1-2-2:(分26项)河道.XISX附件1-2-3:(分9项)水土保持.X1.SX附件2-4:(分16项)水利工程.X1.SX附件1-2-5:(分8顶)水文.x1.sx附件1-2-6:(分25项)质殳监督.XISX附件1-2-7:(分10项)招投标x1.SX附件12-8:(分30项)安全生产.xIsx附件1-2-9:(分6项)其他.x1.sx辽宁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8-13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准确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2、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水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为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行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守本办法。市、县级对本区域特定事项有专门法规、规章的,应制定相应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市、县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级裁量权基准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3、。第四条行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优先、宽严相济的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第五条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对事实进行详细描述,并运用证据加以证明,引用法条的同时阐明适用法律及其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理由。第六条法律责任有“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与行政处罚”要求的,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在改正期限内,不得直接实施行政处罚。改正期限应当根据一般情况下改正违法行为所需时间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责令改正的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当事人具有
4、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八条当事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
5、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杳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轻处罚的,一般在裁量权基准所对应的层级内就低,特殊情况可以低于裁量权基准所对应的层级,但不得低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下限。减轻处罚的,可以低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下限,但应依据具体情况考量且经过单位负责人集体讨
6、论予以决定。第九条当事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一)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二)在紧急防汛期或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四)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犯的;(五)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阻挠查处的;(六)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暴力抗拒执法或者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尚未构成犯罪的;(八)擅自转移、隐匿、销毁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九)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从重处罚的,一般在裁量
7、权基准所对应的层级内就高,特殊情况可以高于裁量权基准所对应的层级,但不得高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上限。同时具有从轻、从重多个裁量情节的,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最终罚款数额。第十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水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范;(一)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四)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新法优于旧法。第十一条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适用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可以实施
8、处罚的,依据违法情节决定是否实施;依法应当实施处罚的,非法定依据不得免予处罚。(二)依法可以单处或并处的,违法情节轻微的优先适用单处,其他适用并处;依法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单处。(三)选择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应当有法律依据、有关规定和相应证据,在案卷中详细记录,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第十二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数额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在裁量基准内,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当高于中间倍数;(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在裁量基准内,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
9、款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在裁量基准内,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席一30喘之间确定,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第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十四条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发现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不当,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主动纠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由本级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暂扣直接责任人员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取消直接责任人员执法资格,并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第十六条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办理涉及其他领域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裁量基准冲突的,参考适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裁量权基准。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辽宁省水利厅负责解释。所附裁量权基准表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厅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辽宁省水利厅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辽水法规【2022】2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