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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进一步贯彻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根据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制定本评审细则。第一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量化评分方式进行评定,满分为IOO分,分为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科研能力、家庭经济状况四部分。研究生二年级评比学业奖学金时,综合素质占20%、学业成绩占50%、科研能力占20%、家庭经济状况占10%;研究生三年及以上年级评比学业奖学金时,综合素质占20%、科研能力占70%、家庭经济状况占10%。根据申请人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获奖者名单。总分相同者,按学业成绩、科研能力、综合素质顺序,单项得分高者优先。如仍相同,由学
2、院(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投票决定。第二条综合素质考查范围为研究生上一完整学年的日常综合表现;学业成绩考查研究生上一完整学年课程平均成绩;科研能力考查范围为研究生上一学年相关情况。第三条“综合素质”分为日常行为表现(20分)、学生干部任职情况(10分)、荣誉称号获得情况(15分)、非科技类竞赛获奖情况(15分)和科技创新竞赛获奖情况(40分)五部分。1 .日常行为表现该项目主要考核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日常表现情况,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同学可得到基础得分(20分)。研究生辅导员将根据违规情况予以扣分,每次违规扣1-2分,扣完为止。违规扣分观测点包括两项,研究生辅导员将
3、根据日常考核记录对违规研究生予以扣分。第一项:遵守学校研究生相关管理规定情况。研究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关于研究生教学、日常行为、寝室管理等各项管理规定。第二项: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情况。要求全体研究生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班会、报告、劳动、文体、学术等各项集体活动。2 .学生干部任职情况日常工作考核合格的各级学生干部将得到相应加分。加分标准见研究生学生干部任职加分标准(附表1)o校级学生组织中的学生干部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考核并出具证明;院级学生干部、团支部、班级干部由学院(部)负责考核并出具证明;辅导员助理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考核并出具证明。担任多个职务的,按最高加分项加分,不
4、重复计分。3 .荣誉称号获得情况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各类荣誉称号的研究生将获得相应加分。加分标准见研究生荣誉称号加分标准(附表2)o申请人需出具相关荣誉证书原件,学院(部)研究生日常管理人员负责审核。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的可累计加分,累计加分超过15分者按15分计算。4 .非科技类竞赛获奖情况凡在各项非科技类比赛(指国家、省或市及其授权部门主办,经学校同意组织参加的体育和文化艺术等比赛)中获得国家、省、市、学校奖励者,予以适当加分。加分标准见研究生非科技类竞赛获奖加分标准(附表3)o申请人需出具相关证书原件,学院(部)研究生日常管理人员负责审核。同一年度参加不同比赛,获多项奖励者,可累计加
5、分。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级别比赛,按所获得的最高奖项加分,不重复加分。本项满分15分,累计加分超过15分者按15分计算。5 .科技创新竞赛获奖情况凡在各项科技类比赛(指国家、省或市及其授权部门主办,经学校同意组织参加的科技比赛)中获得国家、省、市、学校奖励者,予以适当加分。加分标准见研究生科技创新竞赛加分标准(附表4)。申请人需出具相关证书原件,学院(部)研究生日常管理人员负责审核。同一年度参加不同比赛,获多项奖励者,可累计加分。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级别比赛,按所获得的最高奖项加分,不重复加分。本项满分40分,累计加分超过40分者按40分计算。第四条“学业成绩”采用课程平均成绩进行评定,以研究生学院提
6、供的成绩为准。该项得分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五条“科研能力”分为论文、著作、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和科技奖励五部分。各部分得分标准见研究生科研能力加分标准(附表5)o每部分可累计加分,但累计得分不得超过IOO分。各部分也可累计加分,但累计得分不得超过100分。1 .论文(I)申请人需提供发表论文原件,有检索的同时提供检索证明,论文录用通知不做为论文发表的证明,学院(部)评审委员会负责鉴定审核;(2)发表的论文内容应与本人学位论文研究领域相关;(3)发表论文的第一单位必须为大学;(4)申请人为第二作者,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期刊论文加分减半计算;(5)国际会议论文(被检索)按检索期刊加
7、分减半计算,且多篇只计算一篇。2 .著作申请人需提供著作原件,该著作应为国内正规出版社发行(有正式书号),且第一单位为大学;学院(部)评审委员会负责鉴定审核。3 .科研项目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课题的合同书原件,相关材料中需明确注明申请人为课题组成员;学校科技处负责鉴定审核。4 .知识产权申请人需提供获得知识产权的证书原件,且知识产权单位为大学。5 .科技获奖申请人需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学院(部)评审委员会负责鉴定审核。第六条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经济困难,且持有生源所在地区级以上机构开具的特困证明,经所在学院(部)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研究生此项加10分。第七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