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的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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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的探讨摘要: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目前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面临的现实困境在于刑事执行检察力度不足、刑罚变更执行理念偏差。在优化监督方面,应当重视队伍建设,结合实际创新监督模式,提升检察监督实效;在扭转刑罚变更执行理念偏差方面,应当正视减刑、假释适用失衡状况,增强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主动性、专业性,合理发挥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制度的作用。关键词: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能动司法行刑理念刑罚变更执行(包括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简称“减假暂”)是刑事司法中重要的制度设计,在激励罪犯改造、缓解执行压力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2、,目前在实践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深入研究探讨。一、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权设置及运行在我国,刑罚执行主体较为广泛,涉及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等。其中,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罪犯以及财产刑的执行,看守所负责未决犯的羁押和判决后刑期较短(3个月以下)的罪犯的执行,监狱负责死缓犯、无期徒刑、自由刑罪犯的执行,社区矫正机构由司法局牵头,负责非监禁刑罪犯的执行。相应地,检察机关对“减假暂”案件的监督主要涉及监狱、社区矫正机构,以及有权对具体案件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在检察机关内部,主要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工作。鉴于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特殊性,实践中,根据监督场合不同,一

3、般采用长期驻点和流动辅助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对应看守所的监督主体是区县级人民检察院,一般设置1-2名检察人员固定在看守所从事检察工作;对应监狱的监督主体是市级人民检察院,一般设置2-3名检察人员在监狱从事日常检察工作。与监狱内的服刑人数相比,检察工作人员明显不足,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压力较大,在案件较多的时候,往往需要抽调检察机关内部其他科室人员参与审查案件。刑罚变更执行案件涉及的主要程序包括提请、审理、裁定、执行。在提请环节,主要是对监狱、看守所提起变更活动进行监督;在审理和裁定环节,主要是对法院审理活动和作出的裁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在执行环节,主要是对变更后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在当前

4、的工作中,提请环节是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重点环节。二、刑罚变更执行存在的问题及检察监督面临的现实困境(一)刑罚变更执行的问题刑事司法实践中对非监禁刑和监外执行的适用较为谨慎,刑罚执行中习惯性侧重体现刑罚惩罚犯罪的功能,减刑、假释的适用存在失衡状况,在促进犯罪人教育改造和矫正方面还有明显不足。1.刑罚执行科学化理念未得到充分回应。刑法立法发展,需要合理的刑罚变更执行制度给予支撑。结合刑法立法进程分析,晚近以来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废除了刑法中一部分罪名的死刑,通过增设新罪、扩张犯罪主体、增加行为类型等方式扩张犯罪圈,刑法结构日趋合理和完善。不可否认,以监禁为主的自由刑的广泛适用和死刑的减少是刑罚科学化

5、的重要表现,是刑事立法日益进步的体现。然而事实上,在刑事法网日益严密、轻罪犯罪率日趋上升的今天,刑罚理念的偏差导致监禁化过高,监禁刑的弊端已日益凸显:一方面,出罪机制不通畅,羁押率高,监狱人满为患,刑罚执行中的监管压力增大,刑罚执行完毕后罪犯的犯罪标签效应显著;另一方面,由于尚未全面建立社区矫正制度配套措施、尚未完善在押犯罪人生存和生活技能学习培训制度等客观因素影响,罪犯仍面临“社会性死亡”问题,易造成潜在的社会隐患。在此背景下,通过合理设置和运用刑罚变更执行制度,降低刑罚的负面效应,对于刑法立法科学化是非常必要的。2 .减刑、假释的适用总体上较为保守。减刑、假释适用不平衡状况始终存在,相比较

6、而言,减刑的适用明显高于假释。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假释适用率是比较低的。虽然不断有学者提倡提高假释适用率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路径,但结合实际工作来看,短期内大幅提高假释适用率并不太现实。在不能提高假释适用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发挥减刑制度的作用,是刑罚变更执行工作的重要方面。虽然过去一段时期刑罚变更执行呈现出一些问题,但总体上刑罚执行工作是稳定有效的,应当认识到,实践中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纸面服刑”和违法“减假暂”,而不是减少乃至拒绝减刑、假释。根据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公开的数据,刑罚执行环节问题主要集中于取保候审措施衔接不当以及违法“减假暂。1取保候市和“减假暂”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

7、应对刑罚适用和执行中的现实差异,制度本身是科学的。严格监督是应当的,但要避免矫枉过正,不能因为个别存在问题的“减假暂”案件使得减刑、假释的适用更趋保守,影响正常的减刑、假释的判定和适用。3 .考核记分制度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刑罚执行机关以考核计分方式对服刑人员进行量化评价,是规范服刑场所日常管理的必要手段。以考核计分为基础开展减刑、假释活动,能够从总体上保证公正性和有序性。在这种制度设置中,监狱负责罪犯的日常监督管理,是刑罚执行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而检察机关开展监督工作最大目的就在于保证积分考核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此过程中,检察监督既不能缺位、流于形式,也不能因噎废食、影响考核计分制度效果。随

8、着“减假暂”专项巡查整治活动的不断开展,部分地区减刑、假释适用较之前更为保守,不利于刑罚执行稳健发展,也不利于巩固教育整顿成果和解决部分地区关押场所紧张的现实问题。(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力度不足当前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是监督措施刚性不足。从职权设置分析,制发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基本监督手段。然而,有些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不能发挥预期作用,如果被监督单位拒绝采纳或仅是表面采纳,检察机关缺乏有效方式督促监管场所深入整改,容易出现“纸面整改”情况。2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9条第(4)项之规定,制发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以“存在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或

9、者有其他重大隐患,需要引起重视予以解决”为前提。实际工作中,刑事执行环节“降格”制发检察建议的情形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发出的检察建议内容雷同,事项面面俱到,有的尚未暴露出相关问题而检察建议已先行“抛出”,有的对一些可以口头纠正的轻微违法事项习惯性制发书面建议文书,从而增加办案数量,这些乱象暴露出纠正违法“实力”之不足。3这些情况的出现,与刑罚执行检察监督本身“弱对抗性”的特点有关,且刑罚执行具有封闭性特征,通过专项整治可以起到治表作用,但很难从根源上引起改变。事实上,刑事执行检察案件办理效率如何、对涉案主体能否起到积极的效果,取决于检察人员发挥能动性的程度。从实现刑罚目的角度分析,正当的行刑,可

10、以对既有犯罪造成的恶果施加合理的报应,通过教育改造,使犯罪人重返社会后不再危害社会。反之,种种违法“减假暂”导致的“纸面服刑”现象,使得刑罚特殊预防效果落空,此类罪犯没有为曾经危害社会的行为付出相应代价,在回归社会后,往往会无所顾忌地继续实施犯罪活动。对于被判处刑罚罪犯之外的其他公民而言,任何一例违规减刑、违法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例,都可能引发“破窗效应”,导致潜在的犯罪人滋生侥幸心理,影响刑罚一般预防效果的实现。由此,从根本上讲,切实增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刚性,通过强有力的外部监督促使执行机关准确做好“减假暂”工作,非常必要。三、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的完善路径(一)转变行刑理念,扭转变更执行偏差1

11、.正视我国减刑、假释适用率低的状况。当代社会经济形势和社会生态发展变化极快,与此相对应,监狱的封闭性体现的愈发突出。罪犯被关押的时间越长,越难适应社会变化,再社会化也更加困难。与减刑相比,假释更有利于罪犯逐步度过服刑缓冲期和过渡期,更好地适应社会、融入社会,从而实现预防和减少再犯罪的目的。虽然短期内大幅提高假释适用率并不现实,但从长远发展来看,提高假释适用率是刑事执行科学化发展的必然方向。要实现假释率的提升,必须做好相关的配套措施保障,其中主要的工作是社区矫正。罪犯被裁定假释实行社区矫正后,检察机关应当按照社区矫正法等规定,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依照职权监督做好罪犯的交付、接收等工作,在开

12、展罪犯法治教育、提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法治素养等方面与社区矫正机构衔接配合,发挥监督作用,预防和减少犯罪。2 .加强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主动性、专业性。结合实际状况,检察机关可以在工作中提前发现符合减假暂条件的情形,建议监管场所提请减刑、假释;同时,对于办理减假暂案件不存在重大过错、以权谋私情形的,不能仅依据罪犯的事后犯罪等原因,追究减假暂经办人责任,防止责任倒挂和错位产生更加不利的影响。从专业性上看,依法对刑罚变更执行活动开展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不可推卸的职责,这项监督的内容是非常具体的、明确的,而不是“可有可无”或“可左可右”的。在刑罚执行场合,监狱是“监管者”,检察机关是“监督者”,刑

13、事执行检察与刑事执行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律关系。检察机关所履行的刑罚执行监督权,其专业性体现在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评价,而并不是监督全部执行活动。4具体而言,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很少见的,刑罚执行机关可以发挥自由裁量权的部分,是检察监督的重点。检察机关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执行主体提出的具体减假暂建议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提出专业的检察意见或建议。同时,从事实认定、程序约束、法律适用等方面规范检察活动,推进案件办理的规范化、证据化、卷宗化。3 .合理发挥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制度的作用。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减刑案件占“减假暂”案件的绝大多数。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与刑罚执行机关之间

14、应当通过“分工”实现减刑决定权的分离与分立,通过“配合”确保减刑适用效率,通过“制约”确保减刑适用公正。5在计分考核制度安排下,一方面,通过计分与扣分,为服刑人员划定规则,激励其积极改造,避免消极服刑;另一方面,以计分考核是否客观、是否严格落实计分考核工作规定为依据,考察监管者的工作是否规范。在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计分考核制度仍是减刑的主要依据,计分考核活动是否合法,理应是检察监督的重点内容。这要求检察机关应当以合理发挥计分考核制度作用为导向,实现对刑罚执行的监督。(二)优化监督方式,增强检察监督刚性1.重视队伍建设,优化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结构。调研发现,检察人员不足与工作内容繁重是刑事执行检

15、察中的一个主要矛盾。在司法改革过程中,通过推行检察官员额制,将优秀办案人员吸引到办案一线,有利于实现检察队伍专业化、精英化。但是当前仍然存在检察官办案压力未得到缓解,部分基层单位员额缺口难以填补的普遍性问题。在此背景下,短期内大量扩充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工作人员数量不太现实。较为直接的解决办法是消除检察机关内部的部门壁垒,促进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其他刑事检察部门之间的有序流动,或者可以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内部设置相应的副岗,针对减假暂案件的审查进行专门培训,培养精通多种检察业务的复合型人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人员不足的问题,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开展。2.转变监督理念,结合工作

16、实际创新监督模式。完善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需要对检察监督的方式进行创新和完善,通过多种方式实现预期的监督效果,促进职能履行。从宏观层面,要准确把握检察监督职责,依法规范行使职权,既要敢于监督、做到监督不缺位,也要善于监督、做到监督不越位。要站在被监督对象的角度换位思考,遇到问题不仅要监督、要结果,也要提供可行的方案。减刑、假释的裁定,虽然由监狱机关提起,但最终作出决定的是监狱所在地人民法院。这意味着人民检察院进行的法律监督,不仅是纠正执行机关的错误,也是对人民法院的裁判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办理减假暂案件时,应当准确把握提请机关和法院减刑、假释的规范依据。例如,蔡某等12人减刑监督案中,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地方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作出裁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检察人员很好地抓住了这一关键点,起到了切实的监督作用。6在此案件中,检察人员发挥担当精神、执着精神,对于违法行为持续跟进监督,保证了监督权完整行使和监督效果的充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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