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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琳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拉安全行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明确职贡、靠实贡任,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址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幺甘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历贵管理规定B(水利部令第52号)、QK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和修夏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项目法人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最安全承担首要员
2、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对各自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据有关法规,分别对工程质域安全承担相应於任。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人员,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第二章项目法人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第五条项目法人应将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项目法人要在招标文件及与参建单位答订的合同文件中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作出明确的责任和义务规定。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项F1
3、.质量安全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安全责任,第六条项目法人应对施工投标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等级的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对主要负责人、拟派驻现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及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或合格证书己超过有效期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质fit安全管理机构,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实际,依法依规制定质fit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责任制.第八条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办理水利工程质量监
4、督手续,并书面明确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货人和技术负贡人.项目法人在办理工程质信监督手续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我任主体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项目负货人工程质信终身贡任承诺书,并建立奏任主体项目负负人终身货任信息档案.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货任承诺书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
5、报项R1.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以便监督管理。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应在各参建单位签订委托检测合同30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信息登记。第九条项目葭人应当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杳。未经审杳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斯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参建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勘察、设冲、施工等单位对液工图设计文件会审,由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签发,勘察设计单位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照相关规范规程、技术标准进行详细的解读或修正。未经参建单位会审、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签发的施工图纸,不得使用。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交底。水利部
6、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杳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I,条项目法人应对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进行检吉,时发现的问题组织责任单位整改落实,实行闭环管理。对严亚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质量安全何超,项目法人应及时报告具有项目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合理划分水利工程标段,不得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胶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第十二条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测)设计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匚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降低水利工程质量.第十W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工程进度及安全管理的需要,按照水利
7、部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将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拨付给施工单位,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0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加强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的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脸收不合格的不能通过各阶段工程验收.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及时开展质量验收工作。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方可通过验收。未经52收或者瞬收不通过的,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者投入运用。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
8、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抽样检测。项目法人可组织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编制检测方案,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第十七条工程开工后,项H法人应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贲任公示牌,公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质量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后,项F1.法人应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志,载明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主要参建单位的名称、主要责任人姓名。第十八条实行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等建设管理模式的代建、项F1.管理总承包等第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质地安全职贲,不替代项目法人的质量安全资任。第三章勘察
9、、设计单位的质量安全贡任和义务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烦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超越资痂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勘察、设计过程质易控制,健全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划、项目批准文件进行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障工程勘察、设计质原.第二十二条勘察单位
10、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克实、准确.且满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的需要。第二卜三条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勘察单位和有关勘察人员应对其勘察成果负责。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井注明工程及其水工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同时提交安全设施设汁文件。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质量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质量问题
11、或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提交的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要求。设计单位应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亚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对其设计成果负贡。第二卜六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批安全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中提出保幽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
12、和监理单位进行交底,就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合同约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者派驻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担任设计代表.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设计单位发现违反设计文件施工的情况,应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第二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址安全事故分析和事故处理方案制订,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质址与安全生产事故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水利工程验收,并在肠收中时施工质员是否满足设计耍求提出明画的评价意见“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货任
13、和义务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施工业务,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施工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施工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水利工程海工业务。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及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井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安全负贡。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地和安全管理体系,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设置质地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萤大危险源监管、除患抖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
14、度。海工单位依照合同派驻现场的项H经理、技术负责人、施量管理负贲人和施工安全管理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应经项目法人书面批准,且更换后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条件。第:十四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五人、项目负货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m必须按照规定参加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考核不合格,未取得d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上岗.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班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用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贿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条件的改善,不得挤占挪用“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
15、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全部工程质量安全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侦址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贡,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时,还应编制施工度汛方案),对基坑支护与排水、土石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及爆破、围堰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由专人进行现场监督。对上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舱位还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杳论证
16、。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工程合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流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全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聆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四卜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以及单元(工序)工程等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应有检杳记录或检测报告,并有专人铝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需要通过试脸室进行检测的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试验。第四十一条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