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docx(16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住房保障体系,优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制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为本县城区(定城镇21个社区、经济开发区3个社区辖区,下同)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公租房。公租房的规划、建设、筹集、分配、租后管理和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实
2、施办法。第三条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适应产城体的城镇化发展需要,与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相统筹,与产业功能、城市功能和生态功能相协调,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管办分开、市场运作,保障基本、动态管理,公开公正、严格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我县公租房的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等,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公租房建设、分配和运营的监督管理。县保障房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公租房保障申请审核、登记、分配和运营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审计、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金融、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租房管理的有关工作。定城镇、经济开发区负责辖区内公租房的申请受理、资
3、格初审等工作。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资金,通过下列渠道筹集,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统筹集约使用:(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二)土地出让收益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三)住房公积金按规定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四)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五)社会捐赠的;(六)银行贷款、企业债券等其他方式筹集的。第二章保障对象和方式第六条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符合以卜.条件:(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本县城区内居民家庭户口满3年;2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残疾、大病、孤老、军烈属等特殊保障群体,收入标准放宽至90%):3 .在
4、本县城区内无住房、经营性用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4 .在本县城区范围内租房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备案并在租赁期内;5 .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单身年满35周岁可以作为一个家庭进行申请。(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 .申请人具有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学历,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且在本县城区内连续6个月(正常缴存)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如申请人具有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学历,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满5年而未满8年且为我县新入职机关事业单位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享受实物配租保障,不享受租赁补贴保障);2 .在本县城区内无住房、经营性用房,或者父母有住房但人均住房
5、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3 .在本县城区内租房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备案并在租赁期内。(三)在定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具备卜.列条件:1 .申请人在本县城区内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截止申请时,劳动合同剩余期限满1年),且连续6个月(正常缴存)缴纳职工养老保险;2 .符合本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即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残疾、大病、孤老、军烈属等特殊保障群体,收入标准放宽至90%);3 .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县城区内无住房、经营性用房,父母及成年子女在本县城区内拥有一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及以下住房;4 .在本
6、县城区内租房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备案并在租赁期内;5 .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单身年满35周岁可以作为一个家庭进行申请。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障对象,优先予以保障:(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分散特困供养人员;(二)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重大疾病救助对象以及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和在本地工作的县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三)房屋征收范围内无经济能力回购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家庭;(四)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五)符合省市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一)正在享受包括房改房、经
7、济适用住房、集资房、廉租房、限价商品住房等其他政策性住房的;(二)出售、转让自有房产不满一年(因疾病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困难转让住房的除外);(三)拥有汽车等家用高档消费品(新就业无房职工除外);(四)离异不满两年的;(五)省、市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公租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并举,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不得同时享有。租赁补贴的发放主要面向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定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三章补贴管理第十条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定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根据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据实发放补贴。新就业无房职工累计申请租赁补
8、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第十一条租赁补贴的面积标准根据申请对象家庭的成员数量、自有住房面枳等情况合理确定,为确保补贴保障力度,人均租赁补贴保障面积不得低于20m1,户均租赁补贴保障面积不得低于40肝(含自有住房面积),不得高于60m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根据本行政区域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申请对象的支付能力和财产状况等因素,合理测算并分档确定租赁补贴标准,租赁补贴标准随市场租金变化进行定期动态调整。对城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按照困难程度不同实行梯度补贴,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标准分别为市场租赁均价的95%、80%和65%,新就业无房职
9、工租赁补贴标准为市场租赁均价的80以租赁补贴发放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租赁补贴发放金额=补贴标准义(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第十二条租赁补贴资金经住房保障部门核定后,应建立个人租赁补贴资金帐户,每年度5月底前核发上半年度租赁补贴,在每年12月25FI前完成卜.半年度租赁补贴的核发。第十三条县住房保障部门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终止发放租赁补贴。第十四条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当年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需求等情况,制定下年度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10、计划。第十五条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确保租赁补贴发放的公平、公开、公正。第十六条选择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自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发放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通知书之日起,1年后方可申请将保障方式变更为实物配租保障。县住房保障部门将登记确认的申请人,根据保障类型、人口结构、申请房型等情况进行分类建档,统一纳入实物配租轮候库,按照配租方案进行配租。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人口、财产状况、收入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及时
11、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进行审核。第四章住房管理第十七条公租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经县政府批准,县经开区管委会可以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租房。第十八条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保障供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可以采用单独选址方式集中建设,也可以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征迁安置房项目中采用配建方式建设。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中配套建设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公租房的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无偿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社会投资建设的公租房,
12、项目用地可采用出让、租赁等方式有偿使用,所涉及的租赁管理、租金标准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予以明确,并以合同方式确定相关权利和责任。第十九条公租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住宅设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国家、省有关标准,遵守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验收等法定建设程序,健全招标投标机制,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公租房应当在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立永久性标识,标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行责任终身追究。第二十条新建公租房包括成套住宅和集体宿舍。成套住宅主要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集体宿舍主要面向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配租。成套住宅
13、单套建筑面积以30至60平方米为主,户型包括单间、一室一厅和两室一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租房,应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第二十一条公租房装修按照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执行,应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并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具备基本入住条件。第二十二条公租房的建设、运营、租售涉及的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第二十三条公租房实行分类轮候和公开配租制度,房源确定后,县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和轮候对象情况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县住房保障部门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保障对象的配租顺序。配租对
14、象与配租顺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配相对象按照配租顺序选择公租房。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在轮候期间,可以通过继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第二十四条公租房的运营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监督有力、服务规范的原则。政府投资的公租房,其资金筹措、房源筹集、租金收取、资产运营和维护管理等,由县保障房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社会力量投资的公租房,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负责管理利运营。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租房,由各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年度审核确定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并按年度收取。具体为一档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县低保标准的1.8倍以及二档保障家
15、庭中的重度残疾户、患重大疾病家庭,按照市场化租金20朝攵取;二档保障:不高F上年度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残疾、大病、孤老、军烈属等特殊保障群体,收入标准放宽至90%),按照市场化租金40%收取。对类别划分有异议的承租户,可在租金收缴期内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审,复审确定后进行类别变更。第二十六条公租房市场化租金标准由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同地段同品质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二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租房保障家庭,可以免收或减收当年租金:(一)承租人的赡养人死亡,承租人或承租人的赡养人正在监狱服刑;(二)分散特困供养人员、
16、孤寡老人、重大疾病救助对象等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群;(三)承租人家庭发生灾难性事故或者家庭主要人员突发重大疾病继续救治造成生活困难的;(四)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的生活困难的。以上人员凭有关证明材料到申请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减免当年租金。第二十八条公租房实物配租后,县保障房中心应当根据分配结果,自确定分配之FI起5个工作日内与保障对象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第二十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第三十条承租人承担的租金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承租人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第三十一条公租房相赁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租的,承租人或行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