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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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和报告,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第三条保险公司向银保监会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包括偿付能力季度报告(以下简称季度报告)、偿付能力季度快报(以下简称季度快报)和偿付能力临时报告(以下简称临时报告)。第四条季度报告涉及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采用“一体观”,即将报告季度视为年度会计期间的一部分,以对整个年度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判断来决定季度末的会计估计、成本分配、递延和应计等项目。银保监会特别规定的除外。第五条保险

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所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审批、报送等内控流程,确保及时、完整、准确报送。第六条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编制和报送实施监督检查。第二章季度报告第一节季度报告框架第七条季度报告包括以下部分:(一)公司信息;(二)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三)基本情况;(四)主要指标;(五)风险管理能力;(六)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七)重大事项;(八)管理层分析与讨论;(九)外部机构意见;(十)实际资本:(十一)最低资本;(十二)压力测试。第二节公司信息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的首页载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3、报告XXXX年第X季度的字样以及公司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的扉页载明公司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营运资金)、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开业时间、业务范围、经营区域。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的扉页载明偿付能力报告联系人的姓名、办公室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第三节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的显著位置声明“本报告已经通过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规,并对我们的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

4、当列报董事会对季度报告的审议情况,包括:(一)各位董事对季度报告的投票情况;(二)如果部分堇事无法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或对此存有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其意见和理由。保险公司第I季度和第3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可以不经过董事会审议。未经董事会审议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的显著位置声明“本报告已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公司董事长和管理层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规,并对我们的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季度报告应当由保险公司下列人员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一)董事长;(一)总经理或具有相同职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

5、员;(三)财务负责人,是指首席财务官、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等行使相同职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四)精算负责人,是指保险公司的总精算师或行使相同职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五)投资负责人,是指保险公司的首席投资官、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等行使相同职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六)首席风险官,是指分管风险管理工作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七)合规负责人,是指分管合规工作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对季度报告负有共同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同时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报告事项负直接责任。第十四条本规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有关堇事会和董事长的要求不适用于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第十五条黄事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代理人代为发表意见或者签

6、字的,应当附书面委托书。第四节基本情况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以下信息:(一)股权结构和股东,以及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二)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三)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四)报告期内违规及受处罚情况。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股权和股东的以下信息:(一)股权结构及其变动。按照股东类别列示报告期末和报告期初的股权结构、报告期间的股权结构变动。股东类别是指国有股、社团法人股、外资股、自然人股等。(二)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股权关系、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法人或自然人。保险公司应当采用股权控制结构图等方式逐级披露至公司最终的实际控制人(包括代表

7、国家出资的投资主体、社团法人和自然人等)。(三)报告期末所有股东的持股情况及关联方关系,包括: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数量、状态。其中,所持股份的类别指国有股、社团法人股、外资股、自然人股等,所持股份的状态包括正常、被冻结、被质押等情形。上市保险公司只需要列报前十大股东的上述信息。(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包括每人持有的股份数、所占股权比例以及是否拥有特殊表决权等。持有的股份数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股份数。(五)报告期内股权转让情况,包括转让时间、转让双方名称、转让股份数量、转让价格等。上市保险公司单一股东(包括关联方)转让或受让的股权占比在5%以下的,无需列报。第十八条保险

8、公司应当列报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薪酬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变更情况的以下信息:(一)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学历(或学位)、任期开始日期、职务、任职资格批准文号、在关联方和其他单位的任职和兼职情况、最近5年的主要工作经历。(二)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情况,包括报告期内新任和离任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姓名。(三)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保险公司应当在第四季度报告中列报关于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年度薪酬的相关信息,其他季度无需列报。薪酬分为货币化薪酬和非货币化薪酬,货币化薪酬包括工资、津贴

9、、奖金等以货币资金方式支付的薪酬;非货币化薪酬包括股票期权、房产等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支付的薪酬。保险公司应当列报以下信息:1 .在各个薪酬区间内的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数量;2 .最高薪酬;3 .股票期权计划的基本情况,包括期末持有股票期权的人员数量、持有数量、期权执行价格和到期日等;4 .与盈利挂钩的奖励计划的情况,以及本年度支付的相关报酬总额。若有董事兼任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则只需在董事部分列报,不需要在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部分重复列报。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名称、期初和期末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报告期内子公司的增减变化情况。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

10、业是指保险公司对其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企业。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报告期内受到的处罚及违规信息,包括:(一)金融监管部门(即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他政府部门对保险公司及其茶事、监事、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情况,包括处罚种类、处罚金额和违规事实;(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总公司部门级别及以上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被移交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的情况;(三)被银保监会采取的监管措施。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中对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对函事、监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第五节主要指标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偿付

11、能力充足率指标、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以及主要经营指标。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以下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的本季度数、上季度可比数和基本情景下的下季度预测数:(一)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实际资本;(二)核心一级资本、核心二级资本、附属一级资本、附属二级资本;(三)可资本化风险最低资本、控制风险最低资本、附加资本、最低资本;(四)核心偿付能力溢额、综合偿付能力溢额;(五)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的本季度数和上季度可比数,其中,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回溯不利偏差率和公司净现金流。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

12、应当列报以下经营指标的本季度数和本年度累计数:(一)保险业务收入,即利润表中的保险业务收入;(二)净利润,即利润表中的净利润;(三)总资产,即资产负债表中的总资产;(四)净资产,即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资产;(五)保险合同负债,即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六)基本每股收益,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七)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1(X)%;(八)总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初总资产+期末总资产)2100%;(九)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汇兑损益-投资资产减值损失一投资业务的

13、税金及附加一利息支出)报告期资金运用平均余额X1.o0%o其中,报告期资金运用平均余额=(期初资金运用余额+期末资金运用余额)2,计算时应扣除独立账户的投资资产及其投资收益;(十)综合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汇兑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净额一投资资产减值损失一投资业务的税金及附加一利息支出)报告期资金运用平均余额XIo0%。其中,报告期资金运用平均余额=(期初资金运用余额+期末资金运用余额)2,计算时应扣除独立账户的投资资产及其投资收益。第二十五条财产保险公司除了列报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指标外,还应当列报以下经营指标的本季度数和本年累计数:(一)效益类指标,包括

14、:1 .综合成本率=(赔付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变动额一摊回赔付支出+业务及管理费+手续费及佣金+分保费用支出+承保业务的税金及附加一摊回分保费用)(自留保费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变动额)100%;2 .综合费用率=(业务及管理费+手续费及佣金+分保费用支出+承保业务的税金及附加一摊回分保费用)一(自留保费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变动额)100%:3 .综合赔付率=(赔付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变动额一摊回赔付支出)(自留保费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变动额)100%;4 .手续费及佣金占比=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保费收入;5 .业务管理费占比=业务管理费保费收入(二)规模类指标,包括:1 .签单保费,即销售的保单保费总额

15、(下同);2 .车险签单保费;3 .非车险前五大险种的签单保费;4 .车险车均保费=车险新单保费收入:新承保车辆数量;5 .各渠道签单保费,包括:代理渠道、直销渠道、经纪渠道及其他渠道的签单保费。第二十六条人身保险公司(包括健康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除了列报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指标外,还应当列报以卜经营指标的本季度数和本年累计数:(一)效益类指标,包括:1 .剩余边际,即按照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一一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和2009年发布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确认和计量的剩余边际。2 .新业务利润率=本期新业务的首口利得:新业务各期保费收入之和100%o首日利得是指新业务在首次进行财务报表准备金评估时的剩余边际。各期保费收入之和是指在不考虑退保、贴现等条件下的首期保费收入与所有续期保费收入的总和。3 .新业务价值。(二)规模类指标,包括:1 .签单保费;2 .新单首年期交签单保费;3 .十年期及以上新单首年期交签单保费;4 .续期签单保费;5 .前五大产品的信息,包括:报告期内签单保费占前五位的产品名称、产品类型、签单保费等;6 .分渠道的签单保费,包括:银保渠道、个人渠道、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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