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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城县防雷安全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号由查工作细则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阳城县防雷安全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通知(晋政发2019)15号)、山西省气象部门防雷安全行政监管办法晋城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全县防雷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阳城县气象局防雷安全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开展多个检查事项一次性检查的部门联合“
2、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活动(以下简称“联合双随机抽查第二条联合双随机抽查应当遵循依法监管、有机联合、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的原则。第三条各部门依托省市县场监管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编制和管理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简称“一单”),对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简称“两库”)进行维护管理,动态更新。第四条阳城县防雷安全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联合清单”),由县防雷安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组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结合全县防雷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明确发起部
3、门、参与部门、事项类别和检查依据等内容。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气象部门作为发起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参与部门,依据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制定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并联合开展抽查工作。第五条每年12月底前,县气象局在市气象局的工作指导下,完成下一年度防雷安全监管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并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县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明确抽查任务名称、抽查事项、发起单位、参与单位、抽查对象范围、抽查比例,以及实施检查时间、发起和参与部门等内容。第六条联合随机抽查由气象部门牵头组织实
4、施,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参与实施。第七条气象部门任务设置完成后,启动系统中的随机摇号程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照预定的比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名单。气象部门也可以自行确定检查对象作为本次联合双随机抽查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直接导入省级平台,发起部门任务设置完成后,可直接从导入的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比例抽取被检查对象名单。经确认操作后,名单自动通过省级平台下发至承担该项联合抽查任务的相关部门(包括气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抽取产生的被检查对象名单一经锁定不得更改。第八条气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任务执行部门针对任务要求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
5、,因地制宜选择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执法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内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或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进行随机匹配。参与联合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其执法范围根据抽查任务确定,不受执法证上载明的地域范围限制,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气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抽取的执法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发起部门的执法人员为组长。组长负责本次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其他组员应当按照组长的工作安排,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已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健康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允许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执法人员
6、中选派,无须摇号抽取。第十条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对照省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作细则或工作指引开展检查活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同一被检查对象要一次性完成联合清单中所有内容的检查工作。第十一条执行联合抽查应当按照联合抽查任务方案明确的检查方式进行。对通过网络检查、书面检查和检验检测发现需对检查对象进行实地检查的,应当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检测等工作,或依法采用有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鼓励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抽查检查效率和发现问题的能力。第十二条执法检查人员执行现场联合检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预查比对。执法检查人员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抽查系统、各部门业务应用系
7、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经营动态,按照“一企一表”的方式,打印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汇总表)(由省级平台自动生成,以下简称记录表)和各个检查事项专项检查表。(二)实地检查。检查小组应当在现场检查前向被检查对象发放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通知书,告知其权利和义务,提示其准备好相关资料。检查活动或检查事项不宜告知的,不得向被检查对象透露相关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应当从检查小组成员中选派,但不得少于两人。(三)问题处理。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节采取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固定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采取强制措施、做出行政处罚等相应监管措施。
8、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节采取书面、口头等方式,并将相关情况记录于汇总表中。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记录表的当事人栏目中签字盖章。第十三条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逐一核对记录表和各专项检查表的相关检查结果,并分别由检查小组全体成员和各专项检查具体负责检查的人员签字确认。第十四条对被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留存联络方式等途径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已注销、被撤销设立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相关许可证、登记许可机关跨区域迁移等情况的,可以直接形成相应的检查结果。第十五条检查小组在检查结果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将记录表内容录入省级平台,经发起部门和参与部
9、门审核通过后,检查结果将自动通过省级平台向社会公示,并共享到省政务服务网及晋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审核不通过的,退回检查小组重新核实情况并作出检查结论,再次上报审核。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经公示的检查结果。发起或参与部门发现检查结果有错误的,应当按规定予以及时更正。被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检查结果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气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气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无错误的予以维持。复查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被检查对象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10、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七条对于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被检查对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处罚或惩戒措施。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第十八条执行联合抽查任务中发现的防雷安全监管领域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应当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第十九条经联合随机抽查检查的市场主体,原则上在本年度内不再对其进行已抽查事项的行政检查。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大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相关部门
11、要及时实施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要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条各上级部门应当加强联合抽查活动的指导和管理。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指导和管理以省级平台的数据情况为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录入数据的,视为未完成任务。数据与实际有出入的,应当及时纠正。第二十一条联合双随机抽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资料属于行政执法记录,应当按照晋城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抽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检查档案的具体归档保存方式由任务发起部门确定。第二十二条联合抽查活动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行,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现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晋城市气象局办公室(法规科)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