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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湿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1.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取样品应为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1.2 抽样方法在销售者的展厅或库房中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已检验合格并在国内销售的待销产品。抽样时应同时抽取产品使用说明(包括包装、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1.3 抽样基数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1.4 抽样数量以包装箱为单元从1开始顺序编号,按产生的随机数获得3个样本单元号,从抽查批中取出相应的3个包装,从每箱中抽取5个最小销售包装样品,共计15个。如果包装箱
2、中的最小销售包装不足5个,则应相应增加所抽包装箱的数量,确保抽取15个最小销售包装样品。其中12个作为检验样品,3个作为备用样品。抽取样品后应用塑料袋、膜或纸质等材料进行包装加封。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数量样品处置。2检验依据表1湿巾检验项目湿巾1GB/T27728-2011湿巾细菌菌落总数GB15979附录B2含液量GB/T2772-201186.33包装密封性GB/T27728-2011附录A4PHGB/T27728-20116.65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GB/T27728-2011附录D湿巾产品备注:a仅非织造布生产的湿巾考核含液量b仅软包装考核包装密封性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
3、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判定规则3.1 依据标准GB15979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T27728-2011湿巾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经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和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