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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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陕西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有关要求,解决当前我省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坚决遏制尘肺病高发势头,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联合制定的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国卫职健发(2019)4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行动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

2、,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摸清底数,加强预防,控制增量,保障存量”的思路,动员各方力量,实施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有效加强尘肺病预防控制,大力开展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基本原则。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地方人民政府要将尘肺病等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保障投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合作,立足本部门职责,积极落实防治措施。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用人单位要依法落实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作业环境,预防和控制粉尘危害。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诊断和治疗工作的管理,采取多种措施救助尘肺病患者,防止“因

3、病致贫、因病返贫”。分类指导,落实责任。根据不同行业的粉尘危害特点,采取科学、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落实地方政府领导责任,细化防治任务,并具体落实到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综合施策,强化考核。将尘肺病防治与健康扶贫工作紧密结合,中央、地方和用人单位共同投入防治资金,坚持标本兼治,完善尘肺病防治体系,将尘肺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三)行动目标。到2020年底,摸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和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健康状况。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的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达到95%以上,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接尘

4、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达到95%以上。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稳步提高被归因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保障水平。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能力有较大提高,基本建成职业健康监督执法网络,市、县(区)有职业健康监督执法力量,乡镇和街道有专兼职执法人员或协管员。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有较大提升,初步建成

5、省、市、县(区)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网络。尘肺病防治目标与脱贫攻坚任务同步完成。二、重点任务(一)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淘汰落后、综合治理”的路径,深入开展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落实粉尘防控主体责任,确保实现治理目标。1.开展粉尘危害专项调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全面掌握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信息及其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情况,建立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2020年底前完成调查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落实)2,集中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等重点行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按照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印发的陕西省矿山、

6、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实施方案(陕卫办职业函2019)272号)明确的治理目标、任务、步骤和要求,以及不同行业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防尘工程措施、检查要点,加强对治理工作的具体指导,推动用人单位从生产工艺、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等方面入手进行整治,控制和消除粉尘危害。(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落实)3 .对2017年部署开展的水泥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继续按照要求推进实施,突出对包装和装车环节的治理改造,确保我省75家水泥生产企业(含33家粉磨站)在2019年底前实现既定治理目标。(省卫生健康委、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落实)4 .对已经开展过粉尘危害

7、专项治理的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石棉开采、石材加工、石英砂加工、玉石加工、宝石加工等行业领域,通过组织“回头看”,巩固提高治理成效。(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落实)5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矿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用人单位,坚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治无望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省应急厅、陕西煤矿安监局、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落实)(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行动。L加强尘肺病监测、筛查和随访。在现有重点职业病监测方案基础上,增加目标疾病病种,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13种尘肺病全部纳入重点职业病监测内容;加强尘肺病主动监测,开展呼吸类疾病

8、就诊患者尘肺病筛查试点;对所有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建立档案,实现一人一档。对已报告尘肺病患者进行随访和回顾性调查,掌握其健康状况。通过职业病信息管理系统逐级上报相关信息,汇总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计汇总后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财政厅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落实)6 .对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实施分类救治救助。一一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者,严格按照现有政策规定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未参加工伤保险,但相关用人单位仍存在的患者,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依法开展法律援助,为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的

9、患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等特殊情况,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做好资助参保工作,实施综合医疗保障,梯次减轻患者负担;对基本生活有困难的,全面落实生活帮扶措施。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治疗药品和治疗技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支付范围。明显提高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水平,稳步提高被归因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保障水平。(

10、省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落实)7 .实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定期了解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信息更新情况,及时将相关用人单位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落实)(S)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L按照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相匹配的原则,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重点充实市、县两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2019年完善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重点加强市、县两级执法装备投入,保障监管执法需要。强化对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到2019年底前,职业

11、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率达到100%。(省卫生健康委、财政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落实)2 .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拒不整改的,严厉处罚、公开曝光,并依法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强化震慑作用,确保这些重点行业领域新增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落实)3 .按照分类分级监管原则,强化对粉尘危害风险高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但未采取有效工程或个体防护措施的,要进行重点监督,加大执法频次,依法从严处罚。对于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且整改无望

12、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到2020年底前,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适时出台陕西省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行动。L用人单位要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粉尘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粉尘防治日常管理工作。4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及时、如实申报粉尘危害项目,按照要求开展粉尘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工作,加强防尘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为劳动者配发合格有效的防尘口罩或防护面具。5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

13、订劳动合同,告知劳动者粉尘危害及防护知识,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健康禁忌的,及时调离相关工作岗位。6 .以健康企业建设为载体,推动企业提升粉尘危害防治水平。在重点行业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到2020年底前,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重点行业企业普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上由省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急厅、税务局、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落实)(五)防

14、治技术能力提升行动。L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支撑网络。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以防治尘肺病为重点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进一步整合各级职业病防治院所、疾控中心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和力量,明确省级、地市级、县级支撑机构的职责、功能和建设目标、任务,到2020年底前,试点建设或命名一批支撑机构。省、市、县(区)级疾控中心要有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内设机构。(省卫生健康委、财政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落实)7 .按照“地市能诊断,县区能体检,镇街有康复站,村居有康复点”的目标,加强基层尘肺病诊治康复能力建设。到2020年底前,每个地市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

15、病诊断;粉尘危害企业或者接触粉尘危害劳动者较多的县区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配备高千伏X光摄影仪或数字化直接成像(DR)系统等仪器设备,并根据工作需要装备移动式体检车。在商洛、榆林、安康、渭南、铜川等市开展尘肺病康复站(点)试点工作,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IOO人的乡镇,依托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尘肺病康复站,设置氧疗室、治疗室、教育室、抢救室等用房,配备心电图机、吸氧装置、呼吸机等医疗设备,备齐治疗尘肺病常用药物;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人的村居,依托村卫生室建立尘肺病康复点,配备制氧机等设备和医疗床位,备有常用药物。(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落

16、实)三、工作步骤(一)安排部署(2019年10月31日前)。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安排部署本地区、本部门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二)行动实施(2019年10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根据本实施方案,在全省开展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全面落实“粉尘专项治理、尘肺病救治救助、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用人单位责任落实、防治技术能力提升”五项行动,各地各部门要确保完成各项任务指标。(三)监督检查(2020年9月1日2020年10月31日)。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开展监督检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并予以通报。行动实施期间,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省卫健委还将牵头不定期开展专项评估。(四)整改提高(2020年1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各地各部门按照考核评估结果,针对存在问题和不足,落实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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