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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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办法O1.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管理好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监视和测量设备(以下简称监测设备”),确保量值准确可靠,做到安全、低耗、达标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及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制度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是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体系的第二层级,适用于集团公司施工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中所使用的监测设备.各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办法主要应对以下风险:(一)监测设备管理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二)公司监测设备偏离校准状态、数据失准,不符合使用要求。第四条释义:(一)检定: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2、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检定合格的出具检定证书,证书上注明有效期;检定不合格的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二)校准:包括检测、测试。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值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校准出具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校准证书一般不给出监测设备合格与否的结论,也不注明有效期,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条集团公司技术中心是集团公司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归口部门,负贡监督、检杳总部相关职能部门、各公司、直接管理项目部所使用的监测设备的情况。第六条总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其所使用的监测设备。第七条各公司负责管理本单

3、位所使用的监测设备,监督、检查授权管理项目所使用的监测设备的情况。第八条直接管理项目经理部负责管理其所使用的监测设备。03.监测设备分类第九条根据监测设备在生产经营中的作用、使用要求和国家对该种监测设备的管理要求以及监测设备本身的可靠性,将监测设备划分为A、B、C三个管理类别,划分见监测设备管理明细目录(附件一)。(一)类(符合以下任意一条,均为A类):1 .计量法中规定的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医疗卫生等属强制管理范围的监测设备;2 .计量标准器具;3 .测量放线、质量检验用监测设备。(一)B类:施工生产、经营及管理用,对计量数据有较高准确度要求的监测设备。(三)C类:施工生产、经营及

4、管理用,低值易耗,对计量数据准确度要求不高的监测设备。04.管理要求第十条采购或租赁的监测设备应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CMC)标志,进口计量器具要有批准证书或市级以上计量部门检定合格证书。第十一条项目上所使用的C类低值易耗、精度要求低的监测设备按集团公司自检规程进行自检,并保存自检记录。集团公司没有自检规程的监测设备,则按产品说明书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F1.检,P1.检资料报上级监测设备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监测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和重新检定或校准后应由技术管理人员确认有效性,确认有效的方可投入使用。确认原则如下:(一)“确认方式”为“检定”的,在检定证书有效期内确认有效。(二)“确认方式”为“校准

5、”的:根据校准证书或报告判断监测设备能满足使用要求,且距校准证书批准日期不超过确认间隔的确认有效。(三)检定证书、校准证书或报告由有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出具。(四)外观完整且有CMC标志或虽无CMC标志但经臼检合格的类监测设备,能满足使用要求即确认有效。第十三条项目经理部应对分包商的A、B类监测设备进行有效性确认,并纳入到项目监测设备管理范畴,严禁使用未经确认或确认不合格的监测设备。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指定人员对本单位的监测设备进行管理,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明细表(或分账),保管相关资料,监督监测设备的检定、校准、标识及保管等工作,确保其准确性。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及时将A、B类监测设备信息录入ERP

6、系统,并及时维护、确保系统信息和实际情况相一致。第十六条使用:-)使用操作人员应熟悉监测设备的性质、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知识,严格按监测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和保养监测设备。(二)专用监测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合格,大地测量人员及其它按规定需要取得上岗证的操作人员应取得证书方能上岗操作。(三)使用人员如发现监测设备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现场负责人进行处理,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对己测数据进行追溯有效性判定及采取补救措施,填写C监视和测量设备失准处理记录(见附件二)(四)使用单位监测设备管理人员应在监测设备有效期结束前通知使用人员停用或换用监测设备,杜绝使用超期设备。05.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办法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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