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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民事上诉状案例公司民事上诉状案例下面是CN人才网给大家整理的公司民事上诉状案例,供大家阅读参考。公司民事上诉状案例1上诉人:XXX科技进展(XX)有限公司居处:XX市X区X路IX号X号楼XXB(园区)法定代表人:丁XX职务:总经理托付代理人:胡X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代理人:刘XX,XX刘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XXXXXXXXXXXXXX上诉人:丁XX,男,XXX年12月4日诞生,汉族,XXX科技进展(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XX省XX市XX街X号X号楼X单元402号电话:XXXXXXXXX上诉人:刘XX,男,IXXX年4月30日诞生,汉族,XXX科技进展(Xx)有限公
2、司工程师,住XX市XX区XX路445弄19号104室电话:Ixxxxxxxxx原审被告:王XX,男,XXX年12月8口诞生,汉族,XXX科技进展(xx)行限公司工程师,住XX市XX1.XX里X楼X门101号被上诉人:XXXX铝业有限公司居处地:XX省XX市XXX区方淞线XX号法定代表人:丁XX,职务:XXXX铝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不服XX省XX市人民法院XXX年作出的(XXX)甬慈商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上诉恳求:1.恳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恳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担当。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决对相关证据的认定明显偏袒被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
3、A4中的绝大部分认定错误。庭审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90份证据与本案无关的进行了分类质证,而判决书只是解除了其中11份证据(见判决书42页),而对另外79份证据则称:被告方持有异议,但均示举证证明其异议成立,本院对其余的报表予以认定。该认定将被上诉人的虚假证据当合法有效证据认定,并称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异议成立,籍以支持其不合理的诉求,该认定不敬重事实,有意偏袒被上诉人。在庭审中我们向法庭提交的质证看法,白纸黑字俱在,该判决却视而不见,对上诉人的证据、质证看法要么回避,要么否定。而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除第一部分被法院解除外,其余一律认定,有违司法公正。判决书对下述证据认定均不成立。1、被上诉人伪造
4、的22份修理记录签名,负责人均非本人所写。这部分伪造他人签名主要是许社祥、方振、周敏的签字均非本人所签。用被上诉人提交的相同的当事人签字对比一目了然(详见质证看法)O对这些非本人签字的修理记录,被上诉人代理人当庭已承认代签的事实,不行思议的是判决书42页上数8行称:本院对其与日报予以认定,假如负责人在现场,由他人代签名字是不行思议的。请问,作为法院采信的证据,没有当事人签名,由他人伪造签名的证据能是合法有效证据吗?我们的异议莫非不能成立吗?第三部分属于正常的修理保养内容,共13份。如对测厚仪进行维护校正,窗口膜清洗,压力传感器接线松动,更换传感器,油冷机泵的泵连接器损耗件等。这些均属于正常的修
5、理保养范围,且有的小故障却是经上诉人技术人员电话指导,刚好予以解除(详见质证看法)。对于这些正常的修理保养的记录,怎么能作为质量问题的证据予以确认呢?对稍懂机械常识的人,一看便知,请问异议又怎么不能成立呢?被上诉人出示的第四部分属于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故障,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这部分证据有22份。且这部分证据中的有些故障是上诉人已支配技术人员刚好予以解除了。另外,判决书为给被上诉人修理日报表的非周敏本人签字供应依据,确认被上诉人A5工资清单,证明周敏在XXX年12月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修理日报表周敏签字的时间是XXX年2月份,用XXX年12月份的劳动关系确认2月份的签名实屈荒唐。综上,原审判
6、决无视客观事实,混淆黑白,将被上诉人出示的伪证或不构成设备质量问题的证据当做合法证据予以采信,对上诉人的正确的无懈可击的质证看法以不成立为由,一否了之。二、原审判决对鉴定组组成人员及资格实力、鉴定报告的结论认定错误。(一)对鉴定人员资质和实力认定借误。1、对XX出入境检疫检验鉴定所从业期限认定错误。该所法人证书有效期Ii1.XXX年6月9口至XXX年3月31口,在法人证书已超期无效的状况下所从事的司法鉴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所作结论不能作为证据采信。然而该判决却称延至XXX年3月31口有效、后再次延至XXX年3月31日有效。但是在庭审中上诉人并未望见相关延期的法人证书。其所为延至之说不知从何而来
7、。2、对邱XXXX的资格认定错误。对邱XX的职称资格问题,该判决称:本案鉴定组成员邱xxx具有工程师资格;并且没有提出以和回避申请。这更让人匪夷所思。在起先鉴定协调会上我方代理律师就对鉴定人员的资格提出过质询,本案庭审人员无一人在场,如何得出未提异议的认定。在鉴定结论出来之后,上诉人先后书面两次提出质疑。在庭审质证过程中,我方代理人询问邱xxxx为何只有一个企业内部颁发的工程师职称证书,而不是具有公信力的国家人事部门或者国家职称评定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邱XXXX承认是企业评定的职称,没有司法鉴定执业证。我方要求对资格的合法性作出说明,邱XX只说在本单位承认,并称在书面答复看法中一并答复,但此次
8、书面说明无一字答巨。用XXXX不仅不是国家认可的工程师,也无软件系统的学问和实力,更无司法鉴定执业证书。邱XX作为鉴定组成员,在出庭接受质证时一问三不知。一个企业内部评定的工程师如何能参司法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看法?该次鉴定报告,邱XX不仅作为组织者而且作为专家签署鉴定报告的,鉴定报告包含这个外行人的看法是不行思议的。而该判决却称没有提出回避申请,作为法院依据诉讼程序规定,人民法院亦应当对鉴定人员是否具有专业资格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看法能有效吗?即使当事人不提异议和回避,鉴定报告经质证和质询发觉错误,还能作为证据采信吗?邱XXXX作为该次鉴定组成员参与鉴定的行为违反了司法部司法鉴定人员管理方法(20XX第96号令)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特地学问对诉讼涉及的特地性问题进行鉴别和推断并提出鉴定看法的,人员。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方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依据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同时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关于聘请鉴定资格鉴定人之规定,邱xxxx根本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该判决已经不顾法律常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