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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对策研究摘要: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置身于法庭,接受各方询问和质证。证人需要出庭陈述证言,接受控辩双方的讯问,方能让其证言成为适格的证据,提高司法审判的质效。不同于书面证人证言,证人出庭为证人证言的效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探,证人出庭作证是保证证言其实性和法官判断认证案件事实的基珈,对于法院查实案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刑事诉讼的民主化、公开化和完善整个刑事诉讼制度,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长期处于较低水平,究其原因,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并不健全,立法上存在些许空白,其中也有需要探讨完善之处。知词:出庭难、证人保护、心
2、理疏导、惩戒、完善正文目录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基本理论2(一)刑事证人的含义2(二)刑事证人证言的特点3(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意义3二、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4()刑事证人出庭的现状分析4(二)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41.对于证人的事前保护不足52 .对证人及其相关人的保护范围不够全面53 .对证人权益的保障程序并不明确54 .对于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惩罚并不严重65 .证人缺少高度的作证正义感66 .证人对于作证被报其存在担忧77 .保护的义务主体不明确88 .保护的措施有限性89 .对证人保护的配套措施不到位8三、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对策9(一)完善
3、相关立法91 .制定专门的证人保护法92 .完善打击报复证人罪等刑法规定9(一)完善刑事证人的保护制度91 .增强对证人及其相关人的预防性保护102 .扩大保护对象的范围103 .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114 .确立规范相关证人保护程序115 .最大限度对证人身份进行保密116 .细化对证人保护的补偿标准12(三)扩大强制证人出庭的法定豁免情形12(四)增强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感12(五)明确刑事诉讼各机关的保护责任13(六)重视人文关怀,增设专门的心理疏导机构131.为证人及其近亲属提供相关心理疏导服务132.定期对证人进行回访14(七)其他配套措施的完善14四、结语14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
4、度的基本理论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证人出庭率低这现状,被看作是“困扰刑事诉讼正常进行乃至影响司法公正的一大顽疾”。我国刑事诉讼一直存在着证人作证难的问题,有学者将其归纳为“三难”现象,即“证人配合作证难”到案其实作证难“要求证人出庭接受质证更难,当一件刑事案件中的证人由丁各类原因拒绝配合,司法活动便会遭到阻碍,正常秩序便会受到影响.而我国正面临着不符刑事证人制度本意之雄感证人到案率、出庭率,证人发挥作用之实效率等情况皆不理想,如此现状令人担忧。在审判中心主义中,证人出庭无法常态化,容易导致法院的审判活动形式化,仪成为对前期侦包结论的形式审查和确认,无法纠错,失去了以己为中心,自行产生诉讼结论的
5、能力.,令证人的存在甚至于形同虚设。当传闻证据充斥法庭审理,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出庭作证就失去J意义。因此,在理论上需要建构一种以“审证人”为主要内容和表征的刑事庭审模式。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证据组成中不应缺失的环.在实践中,书面证人证言是证人在庭审前便作出的作证描述,而证人出庭作证是为证人证言加持可信度的关键行为。证人出庭率低意味着实践中书面证人证言大行其道,证人证言的说服力和效力都被削减,影响实质庭审与司法公效。(一)刑事证人的含义证人是指对于法律有关事实,就其五官察觉所得而陈述者工刑事证人,即在刑事案件中,除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外,对案件事实有相关接触,能够描述部分案件事实,并依法有作证义
6、务的自然人.见证者通过自身在案发之时对外界信息的分析判断形成自己的理解与描述,由丁法律赋予此类见证者作证的义务,证人这一身份便产生了。我国法律赋予了刑事证人作证的义务,包括出庭作证、如实作证、回答质询,保守国家机密等。有关刑事证人的规定IW面显示了刑事证人在司法活动中的不可或缺性,刑事证人参与到司法活动中,作为佐证刑事案件事实的部分,为刑事司法活动增加了现实生动性。一起刑事案件的侦办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通过一般的间接证据通常难以精准认定案件事实。而刑事证人往往是除了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外,在时间和空间上最接近犯罪现场的人。尤其是在没有监控设备的地方,由于其他客观证据的缺失,证人更有若独一无
7、二的还原案件密实之价值。(二)刑事证人证官的特点证言,即证人根据自身的记忆与相关记录,作出的关于案件事实的描述。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复杂,诸多引由之下,证人作出的证言可为真实、真假掺半,甚至虚假。在收集、运用时必须注意对其来源、形成过程及内容,结合实际案情和其他证据进行严谨的审查,并在庭审中经控辩双方讯问、质证,杳证屈实,方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适格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为刑事诉讼环节提供了较为真切的描述,有利于客观,忠实地还原案件事实。刑事证人证言是加入实际庭审的项充满活力的因素,但随之包含着许多不稳定性与不可控性。由于证人的加入,控辩双方的辫论内容便不止于原先既存的物体、书面材料,而
8、更要对于刑事证人的发言进行相关的质证与辩驳。证人证言是客观与主观相结合的产物,对于还原案件事实有其不同于其他证据的独特意义。在刑事案件中,司法判决的战量依托案件事实还原的细节精确程度,记忆需要精准确校。对法官而言,除开还沾染鲜血的匕首外,再无其他比目击证人言诃更有力的事物。网刑事证人证言有其不可替代的价值,于此,对于证言真实性的确认便需要细致考量。我们既需要证人证言的存在,也需要诲慎严格地采用。(=)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意义目前,我国正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的改革,这表明,我国庭审在朝着控辩式的方向发展。在这样的机制下,证人出庭最主要的作用是为辩方提供了对证的机会,即所谓“眼球对眼球
9、的权利,它跻身于侦查和审判之间,使“流水化作业的审判方式能够转变为“审判中心”的审判方式,这无疑是程序正义的进步。网在没有刑事证人参与的案件中,法庭审判时,控婚双方的博弈容易局限于现有既存的客观证据材料,使庭审有沦于形式化的风险。僵硬的庭审有违推进庭审实质化的目标,不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权和受击人的权益。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置身于庭审之中,接受各方讯问和历证。证人需要出庭陈述证言,接受控辩双方的讯问,方能让其证言成为确切适格的证据,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不同于书面证人证言,证人出庭为证人证言的效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证人出庭作证是提高证言真实性、可靠性的博础,对于法官断案,法院杳实案情,保护当
10、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刑事诉讼的民主化、公开化和完善整个刑事诉讼制度,都具有近大的现实意义。二、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一)刑事证人出庭的现状分析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长期处于较低水平,许多法院的证人出庭率未达10%,甚至有些法院全年审理的刑事案件中根本没有证人出庭。根据2012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对相关证人出庭试点法院的调研,一审法院证据部分有证人证言的案件中,证人出庭率嫌而不超过2.3%,最低仅为0.33%;二审法院的统计中,有证人证言的案件中证人出庭率最高也只有7.38%,最低仅1.35%。(皿2014年S市某三个基层法院普通程序案件证人出庭率分别仅为0.8%、2.2
11、%、1.2%,2015年该三个院普通程序案件证人出庭率分别仅为0.8%、3.0%、1.3%.由这些实证数据可以观见,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若证人出庭率较低的难题,持续已久,这是目前刑事活动中的一堵难以克服的厚墙,负面问题突出,极大程度上阻碍了司法效率的提升,影响了刑事活动的严正。我国法律要求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否则其证言不能作为适格的证据.倘若刑事证人拒不出庭,则代表刑事案件失去了环关键的证据,我国目前行驶证人出庭率低F,现状严峻程度可见一斑。(二)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望古今中外,证人证言一直是刑事诉讼活动中有极其理要意义的一环,也正由于其不可替代性,现如今,证人出庭作证作为一项义务被多国
12、法律所明确。但由于各方面原因,证人出庭作证这一要求却并未得到高度的贯彻落实。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情形时常发生,细细琢磨,顾虑之中,可以发现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尚未达到高度健全,立法上存在些许空白,其中也有需要探讨完善之处.1 .对于证人的事前保护不足事前保护重在隔断证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联系性,要使证人不因恐惧报发而拒证,依靠惩罚报更分子之威慑是行不通的,必须在伤苦到来之前就杜绝证人受侵扰的可能,方为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我国刑法第307条第1款规定了“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及30
13、8条“对证人进行打击报笈的,处3年以下仃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在时间上总是滞后于罪行,这种属于事后保护的条例占相关保护制度的绝大部分,而预防性的事前保护更多出现于危击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四类犯罪,并未在全局铺展开,如此便不能起到很好的消除证人内心顾虑的作用,证人的内心需求的安全感不足,便不愿作证,更遑论为了作证而出庭。2 .对证人及其相关人的保护范Bi不够全面我国刑诉法第63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14、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当今社会人际关系进一步变化,倘若有人要对证人进行报更,除本人及其近亲属外,仍有许多证人熟识并可以报纪的对象,如恋爱关系中的男女朋友、有所来往的老师学生、甚至只是证人在意牵挂的人,法律对于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范围仍过于狭小,证人一旦心中有畏惧作证,担忧会因作证拖累身边人的念头,得不到妥善的保证和安抚,出庭的可能性便大大减小了。且于保护内容而言,只保护证人及其相关人的人身安全而罔顾其他权益,势必无法妥善地消除证人的顾虑。我们每个人作为公民而存在于社会,能修对个人产生影响的权益数不胜数,如对财产安全和精神层面权利的保护,也是每一个证人不可或缺的权益保障。3
15、对证人权益的保障程序并不明确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誓见中华人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第63条目前,在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相关制度中,对于证人权益保障程序的启动之事,尚未作出细致规定。由于司法资嫄有限,若直接将保护机制常态化,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但是,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保护程序只能在证人及其近亲受到威胁时才能启动。其中的时间点便不好把握。我国立法依案件性质对于某些特定类型案件的证人明确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但这些保护措施的启动条件尚不明确,仅规定“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时可启动,但何为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标准仍较为模糊,也没有赋予清晰权限的预估主体。(同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刑事证人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未知的人身危险,司法保障程序的启动不明确,自然会影响证人作证的意愿。保障程序不完善,实践中就会面对困难,对证人周全的保护便无从谈起.4 .对于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惩罚并不严重像些学者们推测那般,许多潜在的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是因为拒证不会承担法律后果,或者担忧被报更以及经济损失得不到媚修。然而,2OI42O16年和2019年中国政法大学的调包都发现,强制出庭和我他惩罚拒不出庭的措施在实践中很少被使用,因此并没有起到预期的膜摄作用mi立法之中的感性人文关怀必不可少,出于各方面考量,我们并未假硬地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如我国刑诉法第19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