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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问题及完善对策研究摘要近年来,我法院普遍面临着“送达难”的现象。若想破解这一困境,那么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制度就需要进行变革,而电子送达则是该制度变革中的项内容。电子送达方式从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至今,已经过r多年的实践发展,它具有高效、便捷等性质,从而受到法院的追捧。特别是2020年新冠疫情时期,电子送达对送达质效的提高层面表现突出,送达成功率已有70%以上,极大地提高了送达工作质量与效率。然而我国现行的电子送达制度在理论上受到传统民事理论的影响,在立法层面上比较单薄,在技术实施上具有一定的阻碍,怎样缓解电子送达和传统民事理论的矛盾,健全电子送达立法规范,化解科技和
2、民事诉讼整合所带来的难题,从而更好地促进电子送达在我国的发展和适用,现已成为理论和实务界普遍关心的一个现实问期。关键词:电子送达;送达制度:程序选择权目录1引言22电子送达制度的界定与功能22.1 电子送达的界定22.2 电子送达制度的功能32.2.1 电子送达保障当事人程序利益32.2.2 电子送达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32.2.3 电子送达保障当事人诉讼参与权42.2.4 电子送达保障当事人诉讼知情权42.3 电子送达制度发展历程概述53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63.1 电子送达制度对传统民事诉讼理论的冲击63.1.1 法官诉讼指挥权与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矛盾63.1.2 电子送达效
3、率与程序公正之间的价值冲突63.2 电子送达制度立法薄弱63.2.1 电子送达的完成标准模糊63.2.2 未规范各电子送达方式的适用顺位73.3 电子送达制度技术障碍73.3.1 电子送达真实性校验机制缺失73.3.2 电子送达适用技术不成熟74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完善建议84.1 协调电子送达与传统送达理念84.1.1 回归对当事人的诉讼保障84.1.2 保证法院的诉讼中立性84.2 完善电子送达制度84.2.1 统电子送达的完成标准84.2.2 协调电子送达的适用顺位94.3 强化电子送达的技术保障94.3.1 确立电子送达制度的安全保障94.3.2 组建电子送达专业人员队伍10结论
4、IO参考文献I1.1引言我国民事诉讼的送达职货是以人民法院为主,故作为一种职权主义送达模式,法官在送达时可自主选择诉讼文书送达形式,因此,电了送达是属于法官履行诉讼指挥权的重要一环。但要注意的是,它与传统六种法定送达方式有一定差异,电子送达的实行无需案件法官或者法院作出决定,而主要取决于案件当事人的想法。在民事诉讼法中还明确规定了案件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诉讼文书的权利。从电子送达制度的执行情况来看,必然会出现案件法仃与当事人权利制衡的情况,因此,怎样平衡法官的诉讼指挥权与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便成为了一个突出问题。为了确保电子送达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提升诉讼效率和减少诉讼成本的作用,因此,很有必要深
5、入探究电了送达制度在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诸多问题。2电子送达制度的界定与功能2.1 电子送达的界定关于电子送达的定义可以划分为电子和送达两部分。首先,送达贯穿民事诉讼程序全过程,达为送达之目的,亦为送达之追求,送达是否成功.不但关系若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开展,也在法律价值上关系若当事人实体权益的保障0从送达所关系的主体来看,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会受到职权主义的影响,送达成为了一种以法院为中心、以法院为主导而启动的诉讼行为。在国内民事诉讼中,送达指的是法院向当事人提出诉讼行为,而当事人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书以及法院和法院间进行文书传送都不属于送达。其次,电子送达这一概念是以送达概念为基础,和电子诉讼一
6、样,电子送达并不是种独立设立的诉讼流程,它是凭借现代电子信息通讯技术协助来完成送达流程的一种虚拟形态。这里必须需要厘清两个概念,即送达教体的电子化和送达文书的电子化,前者是后者的媒介。后者同样是电子送达有别于其他传统送达的另外一种特有性,也就是送达文书所表述的介质不相同,并不是纸质形式。针对民事诉讼送达当中对“电子”的定义,有些学者觉得无纸化送达相当于电子送达技术,而有些学者对电子送达的标准潦程进行r狭义定义,被认为是电子邮件,学者柳海亭将此定义为:“把司法文书变成电子文件形式存储于计算机设备内,并利用磁性或者具有相应特质的材料作为介质,借助电子、光学等方式或者类似方式产生、收发和存储司法文书
7、。这个概念充分解释了当前实时通讯技术的物理原理,基本符合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出台的4统一电子交易法案中对电子方式内涵的界定,笔者认为这足以总结出这一技术要义。2.2 电子送达制度的功能2.2.1 电子送达保障当事人程序利益电了送达撰脱了传统送达方式中空间与时间上的桎格,诚少了送达时间和人力成本,因此对法院来说,其制度功能在F节省r诉讼资源,带来/程序利益.,但是与传统送达方式不同的是,当事人因程序选择权可以对电子送达程序进行干预,而电子送达会增加当事人对电子账户进行检查的额外责任,增加其诉讼负担。因此既不益于法律原则的的实施,乂不利于电子送达制度作用的发挥。法院在使用电子送达时,应当将当
8、事人所享有的诉讼程序保障与所获得的程序利益进行适配。笔者认为,电子送达方法的应用可以为当事人提供适当的程序利益:此外,也能给予当事人电子送达时异议权或救济请求权,才能真正的让其诉讼选择权获得该有的保障.2.2.2 电子送达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与以往法院/法官主导型的送达方式不一样,运用电子送达要在当事人同意后才能开展的,这就使汨受送达人对电子送达制度具有可选择性。在之前的送达原则中,当事人只能膨被动的接受送达根本没有自主权,法院有权对送达方式做决定。但电子送达规则迥然不同,惟有在当事人以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确认书等形式明确同意后才能应用虫子送达,受送达人有权选择适用或不适用.换句话讲,是指当事人
9、对电子送达有程序选择权。诉讼法学者们认为程序选择权既包括启动、参与过程中的独立选择,乂包括对参与过程进行有效选择。因此,电子送达制度的程序选择权,既要体现在受送达人对电子送达程序的选取上,也要表现在对电子送达程序暂停、转化的选择上。由于电子送达的适用需求受送达人要具有一定的条件I,因而,当受送达人认为其不符合电子送达条件的情况卜,也应给予其向法院进行程序转换的请求权“换句话来说,当事人不仅可选择电子送达的适用与否,还能选择在什么时候适用电子送达。2.2.3 电子送达保障当事人诉讼参与权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有一个很明显的特点,它是由案件当事人开启,在当事人之间对立的状态下展开。主要原因在于案件当事人
10、在民事诉讼中处在主体位置,因此对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权的保障在民事诉讼视野下具有十分重要的程序性意义。通常怙况下,民事诉讼中诉讼程序的合理性要求,要在确保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权利的情况下才能得以体现。因此,民事诉讼程序需要在诉讼过程中给案件当事人给予便利,以达到保障其诉讼参与权之目的,同样的,电子送达亦是如此。如前文所述,在诉讼文书电子送达程序中,它规定案件当事人需要担负调阅电子系统的责任,这与民事诉讼程序应给予当事人诉讼便利存在矛盾,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现有电子送达制度作出相应的调整与修正,才能让其在实质上给案件当事人带来诉讼便利,电子送达的正当性应表现在确保案件当事人可以享有充分的诉讼参与
11、权,同时给予当事人电子送达程序的选择权,这也是为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权利提供的一项保障措施,彰显了以当事人为本的基本方针。2.2.4 电子送达保障当事人诉讼知情权诉讼知情权,又被称为“知悉权”。是指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全方面给予诉讼信息。当事人作为民事诉讼中的直接参与人,有权利了解诉讼的启动、进行情况,J解对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情况以及其他比较重要的诉讼内容,而法院可以用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通知案件中的相关事宜,因而送达牵涉到当事人诉讼知怙权能不能得以实现。电子送达做为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之一,具有使当事人了解诉讼相关事项的作用。电子送达的履行与其诉讼知情权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在电子送达失效或电子送达不
12、当的情况下,都会泮重地影响到当事人时有关诉讼的了解。当前司法实践正逐步解除电子送达对“当事人同意”这一前提条件的约束,电子送达已从法院的“被动适用”转变为“主动适用”,在这种发展趋势中,对当事人诉讼知情权进行保护更显示出了重要性。当事人诉讼知情权遭受侵犯,必然会影响到诉讼中其他的权利如陈述权等,甚至会干扰审判程序的有序进行。在实践中,现已出现了当事人接到电子送达判决书才得知案件已审理完毕的情况,近五年来因电子送达不恰当而上诉的案件就高达400多起,这足以说明电子送达在实践中存在很多的问题合法有效的电子送达,对当事人诉讼知情权的维护起若极为应要的效用,所以在电子送达操作中应当特别注意对当事人诉讼
13、知情权进行维护,在使用电子方式送达之前,必须要先告知当事人,并要保证其取得电子,江伟.肖建国.民事诉讼法.第7版MI.中国人民大学出版41.2O15.诉讼文书2.3 电子送达制度发展历程概述电子送达在我国的起步时间.算不上很早,在见初的使用中,电子送达大多都只在涉外的民商事诉讼中出现,而国内民商事诉讼中很少出现采用电子送达的情况。2003年,最高院首次发布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在些规定中,法院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传唤当事人和i正人。由此可知,我国初期的电了送达方式并没石得到推广,其适用范用只是适合比较简易的程序,所送达文书中只有传唤当事人及证人到庭传票,且能够使
14、用的方法比较少。2006年最高院发布的关于涉外民事或者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规定中指出,电子送达以涉外民商事案件为主,送达方式扩大至当事人确认能够收悉的方式1但此时的电子送达仍旧是只适用于涉外的民商事案件,并没有明确指出国内的民商事案件是否可以适用电子送达。而在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中,正式把电子送达写进立法,至此电子送达不只可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也可以适用于国内民商事纠纷案件。2015年的民事诉讼法解择指出,移动通信等特定系统也可以作为送达方式。最高院在2017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电子送达方式包含手机短信和微信两种。同时也规定“假如送达方移动通信工具能够
15、接通,但无法以直接或邮寄方式进行送达时,可采用电话送达1”2由此看来,电子送达方式正随着社会发展而日益多样化,可供送达人自由选择的领域正在逐步拓展,楔慢的包含了许多信息技术。202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以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受送达人需要使用纸质文书时,由人民法院来提供.3不难发现,该条款进一步拓宽了文书电子送达范用。民众对于电子送达的接受程度越来越高,电子送达在实践中的普及率也越来越高。随着电子送达的发展,相应的法律规范也会顺应社会潮流而发展,同时也更加贴合现实需求。从司法实践层面上来看,国内较早使用电子送达的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使用录音电话告知并传唤相关当事人。广东东莞法院臼2009年开始实行电子送达,主要是与银行、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开通了送达信箱,利用电子邮箱来送达诉讼文书。电子送达方式的应用与法院审判业务情况呈现正比例关系,主耍应用在北京、浙江和广东受案较多的法院.H商人氏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代事送达作的若干意见*ht1.pr,ongboxHrt.gwxn.,Deui17a2c64b14i92i7c4c07e4;ickie748.h(m1.卜士妍问:2022年8月1211.舂见2022年中华人民尤和国民邪诉讼法)第90条.3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3.1 电子送达制度对传统民事诉讼理论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