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负责人管理制度(天津市202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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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社团名称)负责人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第一条为加强本团体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履职质量,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团体负责人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负责人从常务理事/理事中选举产生,具备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一般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连任不得超过2届。第三条本团体负责人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负责人职务需作变动的,应在不能任职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理事会,其所在的会员单位应选派其他人员作为拟任候选人并将有关书面材料报送至秘书处,或其作为个人会员向秘书处递交辞职申请。秘书处及时提交理事

2、会研究(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拟任人选须报经党建领导机关进行政治审核并公示),理事会应于秘书处接到书面材料后的30日内进行表决。理事会可对原负责人所在会员单位提出的候选人进行继任表决,也可依照本团体章程在理事范围内选举产生新的负责人。负责人变动结果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负责人备案表、负责人变动申请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四条一名负责人按照本团体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特定负责人任期内应每年在理事会上作工作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情况、执行本团体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本团体存在的实际问题及工作计划等。第五条法定代表人的工作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第六条法定代表人每次的工作报告要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在协会秘书处留档备案。第七条本制度经X年X月X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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