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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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解读关于区属企业公车改革一、改革目标和总体要求(一)改革目标。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推动区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在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及对外业务开展的基础上,创新公务交通保障方式,降低公务交通费用,实现区属企业公务用车出行便捷、费用可控、管理规范、监管到位,基本形成与企业负责人履职特点和生产经营需要相适应的公务用车制度。(二)总体要求。1 .坚持创新制度、分类保障。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完善差异化公务交通保障制度,推进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实现普通公务出行社会化,取消与生产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2 .坚持厉行节约、提高效率。

2、以公务交通成本节支情况作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评价标准,合理确定区属企业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低于改革前支出,切实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3 .坚持从严从紧、严格管理。合理配置公务用车资源,从严核定保留车辆,从紧确定公务交通补贴范围和标准,坚决避免违规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现象。4 .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区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有序推进。区属企业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改革实施方案,对各级子公司逐级落实责任,层层推进改革。5 .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区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加强内部监督,按照厂务公开的要求,广泛接受职

3、工的民主监督,严格履行相关程序。(三)完成时限。区属企业(集团)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于10月27日前报送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区属企业各级权属子公司(含分支机构)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由区属企业(集团)负责审核。车改相关工作要于10月底前完成。二、改革范围(一)区属企业负责人参加区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二)实施契约化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参照同职级领导班子成员参加车改;通过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在契约合同中对公务用车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已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三、主要任务(一)公务交通保障方式。我区区属中型以上企业(名单见附表)正职负责人可配备公务用车,副职负责人(包括

4、兼任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形式保障出行。(二)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区属企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参照区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确定。区属企业负责人发放的公务交通补贴属于履职待遇事项,在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之外单列,为税前收入。(三)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标准。1 .关于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根据中共烟台市委开发区工委办公室印发的通知(烟开工办(2016)26号)和关于规范区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管理的意见(烟开国资(2017)49号)规定,改革后区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按照排气量1.8升(含)以下、购车价18万元以内控制。企业规模划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

5、执行。2 .关于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备。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界定,参照中央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政策解释,企业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直接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车辆,如旅游公司的旅游巴士、物流公司的物流用车以及各类特殊车型的工程用车等;二是保障企业正常业务开展必需使用车辆,如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保密用车、商务活动用车等;三是需要搭载专业器械的专用车辆,如电力维修车、电信维修车等;四是异地办公且两地距离较远的(例如跨地区)企业使用的通勤车;五是用来保障企业生产经营,且不宜或者难以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方式替代的车辆(例如地处偏远的矿山、工程类企业)。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备标

6、准。改革后保留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备标准,按照区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配置标准执行。新购置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要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要控制在购车价格38万元以内、排气量3.O升(含)以下。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行业地域等客观因素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或者配备越野车(SUV)的,企业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集团总部原则上不超过2辆。(四)关于公务用车保留问题。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本着从严从紧、节约开支的原则,按照上述公务用车配备标准,确定拟保留的车辆。其中,对于目前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

7、原购车价格超过上述规定的,但当前公务用车净值已达到上述规定价格以内的,本着节约的原则可以保留,使用到车辆报废为止,并逐步更新替换为符合标准的车辆。本次改革前,企业已自行实施车改且保留公务用车数量较少的,按照改革后比改革前公务交通成本节支的原则,可新增(购置或租赁)必要的公务用车。相关企业新增车辆数量,由区车改办参照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公务用车保留数量,根据区属企业车改总体情况统筹把握、合理确定。改革后,经批准保留的公务用车数量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稳定,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标准的由企业(集团)按规定配备标准更新,不再重新报批;因企业改革重组、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规模增加等确需新增车辆的,应按有关规定严

8、格履行审批程序。(五)关于改革后保留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问题。1.关于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出行。我区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为:芝果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等4个行政区和开发区、高新区、昆祸山保护区、保税港区、东部新区等5个功能园区。区属企业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负责人在上述区域内的普通公务出行不得使用公务用车;驻上述区域以外的区属企业,其企业负责人普通公务出行的范围原则上按企业所在地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有关规定确定。2 .关于应急公务用车使用范围。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区属企业负责人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社会安全等特殊任务;处理时限性强利用私人或社会车辆无法保障的紧急公

9、务或突发事件;参加工委管委以及直属部门召集的紧急会议或公务活动,以及前往非公务车辆不便出入的重要场所,可使用公务用车。3 .关于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使用范围。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区属企业负责人,在企业所在地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因特殊情况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使用个人车辆时的公务出行,可使用公务用车,但须参照出租车收费标准交纳费用并上交企业。因交通不便、时间要求紧、出行人员多等因素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调研考察、检查督导等集体公务出行,以及参加有公函的公务接待、外事活动等可使用公务用车。4 .关于租用社会车辆问题。改革后保留车辆无法保障必要公务出行,企业可租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定的汽车租赁企业

10、的车辆,但必须从严控制租车范围、车型和数量,不得租用超标车辆,并做好租车登记、台账资料留存等工作。5 .关于规范公务交通补贴发放的问题。对于职务变动的区属企业负责人,自职务调整的次月起按新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对于调入或新任职的区属企业负责人,自任职文件印发的次月计发公务交通补贴。6 .关于异地交流任职区属企业负责人探亲交通费用。异地交流任职的区属企业负责人往返任职地与家庭主要居住地的城市间公共交通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企业不得安排公务用车接送。7 .区属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到其他部门任职的,工资关系等按规定仍保留在原企业的,涉及原任职企业公务活动的,由原任职企业按规定保障其公务出行,不得为其配

11、备专车、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8 .区属企业所属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用车暂不纳入此次车改范围,仍由企业按原规定执行。(六)关于其他人员车改问题。本次车改的人员范围是企业负责人,企业其他人员不属于本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范围。防范实行变相的公务交通补贴全员福利化。(七)公车改革成本节支分析。各区属企业要按照实施意见,详细分析本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前、改革后总支出,明确节支目标。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涉改公务用车(年度间新增公务用车)平均购置费+涉改公务用车运行费+涉改司勤人员支出+已实行车改的企业负责人交通补贴+其他相关支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后公

12、务交通补贴支出+拟新增公务用车平均购置费用(含运行费)+保留涉改公务用车运行费+涉改司勤人员的支出+其他相关支出。节支率=(I-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X100%公务用车平均购置费=公务用车购置费总额10年。司勤人员支出包括人工工资总额(含行车补贴)、五险一金等保险费用和福利费等费用支出。改革后交通成本测算应按上述事项、支出标准等折算为年度成本。其他相关支出包括租赁公务用车费用、大型会议及重大活动等公务活动交通保障费用等。四、完善公务用车相关配套改革制度1.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具体按照实施意见有关要求执行。2 .妥善安置司勤人员,在现有在职司勤人员中采取公开、平等、竞争、

13、择优的方式确定留用人员。对未留用的司勤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妥善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避免不稳定因素发生。3 .完善企业公务交通保障制度,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公务用车改革配套制度,例如相应的车辆管理办法、公务用车专项预算办法等。做好公务交通保障范围与企业差旅制度的有效衔接。五、严肃公务用车纪律做到“八个不得”:不得公车私用;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权属子公司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及转嫁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经营及业务保障用车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

14、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不得为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配备公务用车,防范实行变相的公务交通补贴全员福利化;不得为退休、离休、离任的原企业负责人发放交通补贴或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交通费用。六、加强组织领导区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公务用车改革的“第一责任人”,企业要明确本单位公务用车改革的分管负责人、专门机构和人员,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对于已经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企业,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进行规范。七、关于区属企业各级子公司(含分支机构)车改问题1 .区属企业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均要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2 .从严确定各级子公司参改范围及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企

15、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中型以上子公司负责人取消配备公务用车,可采取发放交通补贴方式保障出行,补贴标准参照集团公司标准。各级子公司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超过区属企业(集团)副职负责人标准。子公司纳入车改范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具体由区属企业(集团)确定。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子公司,其负责人取消配备的公务用车,也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3 .区属企业(集团)统筹推进各级子公司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实际、所处自然环境等因素周密制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八、做好组织实施和方案报送按照分级分层、各负其责的原则推进实施国有企业公车改革。区车改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区属企业车改方案。要按照区车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报送区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抓紧做好公车改革方案报批。各区属企业要在深入研究、全面摸底、细致测算的基础上,按照本意见要求,认真从快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包括本单位节支率详细测算情况),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从严审批参改单位的车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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