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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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湖北省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自然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北省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实施方案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自然公园,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划定或者确认,对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实施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并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的区域。省级自然公园包括省级风景名胜区、省

2、级森林公园、省级湿地公园、省级地质公园和省级石漠公园。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省级森林公园、省级湿地公园、省级草原公园、省级地质公园和省级石漠公园的管理。省级风景名胜区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管理。第四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省级自然公园的设立、调整、撤销、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监督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五条省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省级自然公园工作。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自然公园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负责本自然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省级自然公园应当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建设省级自然公园,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多方参与、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

3、做好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安全等多目标融合。第二章设立、调整与撤销第七条省林业主管部门设立湖北省自然保护地评审委员会,承担省级自然公园的设立、范围调整、撤销、规划、勘界成果等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省林业主管部门设立湖北省自然保护地专家委员会,为省级自然公园实地考察、规划评审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第八条省级自然公园的设立、范围调整、撤销或者更名,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省自然保护地评审委员会评审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必要时,省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省自然保护地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提出省级自然公园的设立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拟建立的省级自然公园范围跨县或者市级行政区域的

4、,由相关县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申请。第九条设立省级自然公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或者自然景观在省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具有特殊的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二)具有一定规模和面积且资源分布相对集中,与其他自然保护地不存在交叉重叠。(三)范围边界清晰,土地权属无争议,相关权利人无异议。(四)有明确的管理单位。第十条申请设立省级自然公园,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申请设立省级自然公园的名称、面积、范围边界;资源条件和价值;保护管理状况;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二)申报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申请设立省级自然公园的名称、面积、范围边界以及

5、范围边界矢量图;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情况;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状况调查;土地权属情况,已查明矿产资源情况;对保护对象、保护价值、管理状况及规划实施等综合评价;发展目标和主要措施;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矛盾冲突处置方案;相关权利人意见征求以及公示情况;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意见等。(三)影像资料。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申请设立省级自然公园的基本情况、资源条件、主要保护对象价值和保护管理情况等。第十一条经批准设立的省级自然公园,不得擅自调整面积和边界范围。因实施国家或省重大项目、优化保护范围或者处置矛盾冲突等情形,根据保护管理需要,可以申请省级自然公园范围调整。申请省级自然公园范围调整,应提

6、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调整理由;调整前后的面积、范围边界;对资源价值影响的评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二)申报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范围调整的理由和必要性;调整后的面积、范围边界以及范围边界矢量图;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情况;调整区域内资源和保护管理情况;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矛盾冲突处置方案;调整后的综合影响评价;调整区域内土地权属情况,已查明矿产资源情况;相关权利人意见征求以及公示情况;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等。(三)调整区域的影像资料。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调整区域资源基本情况、资源条件、主要保护对象价值和保护管理情况等。第十二条省级自然公园设立或调整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7、府应及时组织开展省级自然公园勘界立标。勘界成果公示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经省人民政府确认后,设立界桩和标识牌。第十三条经依法批准设立的省级自然公园原则上不予撤销。因生态功能丧失且经评估无法恢复等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撤销。申请省级自然公园撤销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论证、审查,报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撤销理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论证及审查意见等。(二)申报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撤销的理由和必要性;公示情况;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意见等。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省级自然公园规划是省

8、级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利用和监督的基本依据。省级自然公园规划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建设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自然特征和文化内涵。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自批准设立或者范围调整之日起1年内,组织编制或修编完成省级自然公园规划。编制省级自然公园规划,应当按照批复文件明确的面积、范围边界和要求,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并与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编制规划应当充分征求相关权利人、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第十五条省级自然公园规划,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审核后批准实施。省级自然公园规划批准前,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对规划进行

9、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经批准的省级自然公园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审批。经批准的省级自然公园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施统一监管。第十六条省级自然公园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十年,在规划期满前两年,应组织开展新一期规划编制。编制完成后,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第十七条省级自然公园按照一般控制区管理,根据资源禀赋、功能定位和利用强度,可以规划生态保育区和合理利用区,统筹生态保护修复、旅游活动和资源利用,合理布局相关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加强精细化管理,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生态保育区

10、以承担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为主要功能,可以规划保护、培育、修复、管理活动和相关的必要设施建设,以及适度的观光游览活动。根据保护管理需要,可以在生态保育区内划定不对公众开放或者季节性开放区域。合理利用区以开展自然体脸、科普教育、观光游览、休闲健身等旅游活动为主要功能,兼顾自然公园内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的正常生产生活和资源利用。不得规划房地产、高尔夫球场、开发区等开发项目以及与保护管理目标不一致的旅游项目。严格控制索道、滑雪场、游乐场以及人造景观等对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确需规划的,应当附专题论证报告。第十八条省级自然公园应当加强生态系统、生态廊道、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修复与保护,推进野外保

11、护站点、巡护路网、监测监控、应急救灾、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和疫源疫病防控等保护管理设施标准化建设。省级自然公园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资源监测监管体系建设,采用卫星遥感、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查和人工巡护相结合的方式,构建“天空地人一体的生态监测网络。第四章保护与利用第十九条严格保护省级自然公园内的森林、草地、湿地、水域、生物等珍贵自然资源,以及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等人文景观。在省级自然公园内开展相关活动和设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其自然状态和历史风貌。第二十条省级自然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从事采石、取土、挖砂、烧荒、房地产、开发区、高尔夫球场、风力光伏电场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

12、二)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三)擅自开矿、修坟、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引进外来物种和围、填、堵、截自然水系等活动。(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第二十一条省级自然公园范围内除国家重大项目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一)自然公园内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的生产生活及设施建设。(二)符合自然公园保护管理要求的文化、体育活动和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三)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其他活动和设施建设。(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在自然公园内开展的其他

13、活动。第二十二条在省级自然公园内开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活动和设施建设,应当征求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的意见。其中,国家重大项目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开展第二十二条(三)、(四)项的设施建设,自然公园规划确定的索道、滑雪场、游乐场等对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的项目建设,以及考古发掘、古生物化石发掘、航道疏浚清淤、矿产资源勘查等活动,应当征求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应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确需建设且无法避让省级自然公园,经审查可能与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存在明显冲突的国家重大项目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申请调整省级自然公园范围。第二十三条鼓励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14、和个人参与省级自然公园保护、建设、管理、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四条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省级自然公园的监督检查工作。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和实施的省级自然公园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自然保护地监督工作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自然公园的监督检查工作,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第二十六条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相关活动和设施建设的监督,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指定区域内进行,并采取必要保护修复措施,减少和降低对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的不利影响。第二十七条省级自然公园管

15、理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自然公园保护管理规定,并通过标示牌、宣传单等形式告知公众。第二十八条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依据规划确定旅游区域、线路和游客容量,完善配套服务设施,有序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休闲健身等活动。省级自然公园内的危险地段和不对公众开放的区域,应当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严禁任何单位、个人进入相关的区域开展旅游活动。禁止不文明旅游行为,禁止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吸烟。进入省级自然公园的单位、个人,应当接受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的管理。第二十九条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自然教育和科普宣传系统,完善自然教育和科普设施建设,

16、加强与科研院所、学校以及社会组织等机构合作,组织策划针对不同社会群体的自然教育和科普宣传项目,开展形式多样的自然教育和科普宣传活动,促进公众了解自然公园。第三十条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依法依规做好省级自然公园范围内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的预防和处置。第三十一条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引导、支持自然公园内及周边居民发展具有当地特色的绿色产业,提供优质生态产品,培育生态品牌。鼓励在省级自然公园内使用低碳、节能、环保的绿色建材、交通工具,在餐饮、销售、卫生等环节推广应用塑料替代产品,严格限制使用一次性塑料产品。第三十二条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巡护制度,设立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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