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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志愿者协会志愿者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提高志愿者的整体管理水平,依规、依法对志愿者进行科学有效管理,维护广大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XX志愿者协会于2022年10月31日正式颁布XX志愿者协会志愿者管理办法,望协会各部门、分队按照办法要求保障志愿者权益、提高志愿服务综合水平。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协会志愿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志愿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
2、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通过XX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第三条鼓励、引导志愿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以便参与志愿服务,享受专业培训、服务认证、权益保护、表彰激励等服务。第二章志愿者的注册第四条志愿者必须通过XX进行注册并加入本协会,如有需要可同时在XX中进行注册并加入协会。第五条建立协会志愿者注册制度。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二)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须经其
3、法定监护人同意)。(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四)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第六条XX为协会统一的志愿者注册网络平台。第七条志愿者注册程序如下:(一)凡符合志愿者注册条件并志愿从事志愿服务的个人,可通过XX进行注册。(二)系统后台和协会协会秘书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三)审核合格后,所注册的平台为申请人发放统一编号,协会协会秘书处将对志愿者信息进行备案、存档形成独立的档案。第八条志愿者证由所注册的平台自动生成,志愿者根据需求可自行制作(协会将为年服务时长40小时以上的志愿者颁发志愿者证)。第九条志愿者证集身份标识、注册信息等功能于一体,是志愿者的身
4、份卡。(-)身份凭证:志愿者证是志愿者身份的标识,志愿者可凭志愿者证参加志愿服务、培训、公益实践等活动。(二)信息管理:志愿者凭志愿者帐号及密码可登录对应系统平台,进入个人管理模块,查询、修改个人信息。(三)服务计时: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由协会协会秘书处对志愿者服务时间进行计时,经认定后记录进志愿者所注册的系统;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0.5小时为单位计量。(四)荣誉激励:志愿者编号具有惟一性,可由志愿者永久保留,具有特殊的纪念意义。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十条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二)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三)获
5、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四)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五)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六)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协会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七)对志愿者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八)要求志愿者组织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九)申请注销注册志愿者身份。(十)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十一条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相关信息,如有信息变更及时联系修改。(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四)自觉维护协会和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
6、的合法权益。(六)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七)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八)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九)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十)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第四章管理与服务第十二条在业务主管单位和行政主管单位领导下,依托市志愿者联合会,对各级各类志愿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十三条加强日常管理,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保障与支持。(一)鼓励志愿者使用统一的标识,提倡各类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佩带统一标识的志愿者证。(二)协会协会秘书处不定期组织新注册志
7、愿者进行宣誓。志愿者誓词:“我志愿成为“XX志愿者协会”的光荣一员,我们的服务宗旨是“帮助他人、完善自己、倡导文明、共促诚信:我承诺,热情服务、扶危济困、见义勇为、无私奉献,用我们的行动,使XX志愿者成为XX文明的靓丽品牌!”(三)志愿者的培训工作主要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对于普通志愿者,可通过初次培训、阶段性培训和临时性培训等方式,进行权利义务、服务理念、服务态度、服务技能等方面的基础性培训;对于骨干志愿者可通过集中轮训、参观学习、经验交流、考察观摩等方式进行专业服务技能、项目管理方法等方面的提高性重点培训,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四)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坚持自愿和力所能
8、及的原则,要通过与协会或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书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权利、义务、责任。(五)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证明,协会协会秘书处予以认定并记录,作为对志愿者评价认证和激励表彰的主要依据。(六)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互助服务、返还服务等制度,把提供志愿服务与优先享受志愿服务结合起来,在志愿者本人需要帮助时,可优先得到协会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七)对拒不履行义务或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由于未遵照相关规定而对服务对象、协会或其他志愿者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可对其进行警告、从团队中移除等。(八)协会协会秘书处应落实和
9、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志愿者造成损害,协会协会秘书处应当支持受损害的志愿者要求有关服务对象赔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九)协会秘书处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中,由协会秘书处或接受服务的组织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常性志愿服务中,协会秘书处根据需要,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十)志愿者可在协会秘书处的指导下参加管理工作。协会秘书处应当发挥志愿者的能动性,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的需求对接机制和项目管理机制,实现
10、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和群众接受志愿服务的便利化。(一)协会秘书处要对本地区、本行业志愿服务需求进行调查和评估。在调查评估过程中,要突出重点,关注民生领域的日常需求,关注弱势群体。按照“服务对象所需、志愿者所能”的原则,提出志愿服务需求计划,开发志愿服务项目,及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吸引志愿者广泛参与。依托XX平台,建立志愿服务需求信息发布和服务对接平台。(二)鼓励志愿者根据自己的特长和意愿,组成项目小组,根据需求计划自主认领服务项目,在协会的统筹安排和合理调配下,为服务对象提供志愿服务,实现志愿服务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三)认领项目确定后,各项目小组要在志愿者组织的指导下,设计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11、明确服务项目的总体目标、职责分工、实施步骤和评估监督等要求,并按照项目方案分步组织具体实施,保证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四)协会秘书处要加强志愿服务项目品牌化建设,巩固传统项目,拓展创新项目,做好项目的方案策划、服务承接、资金筹集、公关宣传、督导评估、总结完善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打造优质服务品牌,逐步开发一批符合实际、社会所需、效果明显、影响广泛的志愿服务项目,建立多层次、多元化、开放式的志愿服务项目库。(五)协会秘书处可依托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社会公益机构,通过签订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志愿服务基地,探索建立志愿者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的有效机制。第五章表彰与激励第十五条建立协会
12、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协会秘书处根据志愿者服务的时间累计及服务评价情况,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星级志愿者佩戴相应标志,同时在协会自媒体平台中进行标注和宣传。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IOO小时、200小时、500小时、800小时、1000小时的可分别认定为“一星志愿者”、“二星志愿者”、“三星志愿者”、“四星志愿者”、“五星志愿者”。由志愿者个人提出申请,由协会秘书处进行认定。第十六条建立志愿者奖章授予制度。根据志愿者注册以后从事志愿服务的时间与绩效,授予不同级别的志愿服务奖章。奖章获得者佩戴相应标志,同时在协会自媒体平台中进行标注和宣传。(一)志愿者自获得“五星志愿者”后,参加志
13、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0小时,在大型志愿服务活动、应急志愿服务中作出一定贡献的,或在经常性志愿服务中取得一定成绩的,可参加志愿服务铜质奖章评选。志愿服务铜质奖章评选由协会理事会和专题工作组组织。(二)志愿者自获得铜质奖章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0小时,在大型志愿服务活动、应急志愿服务中作出较大贡献的,或在经常性志愿服务中取得较大成绩的,可参加志愿服务银质奖章评选。志愿服务银质奖章评选工作由协会理事会和专题工作组组织。(三)志愿者自获得银质奖章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00小时,在大型志愿服务活动、应急志愿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或在经常性志愿服务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可参加志愿服务
14、金质奖章评选。志愿服务金质奖章评选工作由协会理事会和专题工作组组织。(四)连续专门从事志愿服务超过2年的,可视情况直接授予上述级别奖章。(五)奖章授予可视实际情况定期举行。第十七条逐步完善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志愿者表彰激励机制。协会秘书处,将定期具体组织开展优秀志愿者、志愿者工作突出贡献个人等评选表彰。第十八条在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中,协会秘书处或接受服务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误餐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经常性志愿服务,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给予上述补贴。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XX加入XX志愿者协会的全体志愿者。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志愿者协会理事会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