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案例学习汇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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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案说法案例学习汇集2023年7月1日,星期六【履行了供养义务的养人,可以不当得利纠给起诉其他养人,主张金额为其他养人应当负担而未负担的养费】在某些情形下,由某个赡养人先行履行了全部经济供养义务,该赡养人是否有权向其他赡养人追偿其应当承担的瞧养费份额即赡养人之间是否享有求偿权,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并无规定,对该项求偿权的定性,只能回归到按份债务理论中寻求依据。在按份债务关系中,各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仅是自己的债务份额,如果某一债务人已履行全部债务,并且导致债权人债权全部实现,那么该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行为,实际上已导致其他按份债务人债务的消灭,其他债务人实际上也就不再需要向债权人履行其债务份额。本案的

2、情形也正是如此,因为徐丁已支付全部医疗费等费用,而被赡养人也已死亡,赡养关系已归于消灭,本应由其他赡养人分担的债务份额被徐丁替代履行,那么徐丁向徐甲主张赡养费份额求偿权,该项求偿权在性质上属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来源:济南中院微信公众号2023年7月2日,星期日【妁定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签订地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约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

3、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案涉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借款人秦晓强的住所地在河北省赵县,均不在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此类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

4、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虽然协议选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进行的明确约定,但是,在无证据材料可以用以证明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就此认定北京互联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2023年7月3日,星期一劳动者以单位未足额微纳社保(单位缴纳未按照实际工资基数缴纳)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仲栽机构和法院不予支持,劳动者只能向劳动保障行政部分主张单位补缴苏劳人仲委20171号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文件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依据劳动合同

5、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仲裁机构应当如何处理?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是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审核和征缴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目的是要促使用人单位诚信履行其基本义务,对于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并由此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的行为,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帐户,未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其他非因用人单位单方原因导致社会保险缴

6、费年限不足,或者未足额缴纳,或者未参加单项险种等,劳动者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维护社保权益。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支付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2023年7月4日,星期二【购买多份给付型人身保险,可以获密就黛嫡偿】如果购买多份驾乘人员意外险,事故发生后是否可以重复理赔,应具体项目具体分析。保险存在两种理赔类型:给付型和报销型。给付型是以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为准,只要符合合同约定,保险人即会按照约定的保额支付保险金。意外身故、意外伤残、住院津贴属于给付型的赔偿项目,在购买多份人身保险的情况下,可以重复赔偿。意外医疗险属于报销型赔偿项目,凭借医疗费单据申

7、请赔付,遵循损失补偿原则,最终所获得的赔偿不能超过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不能重复理赔。案例:鲁法案例【2023】3522023年7月5日,星期三与建筑企业存在借用资质关系的实际施工人对外通常也有项目经理、工地负责人等身份表象,筑设备的出租方、筑材料的出卖方通常会主张行为人系睢筑企业的工作人员,根据职务代理的法律规定请求建筑企业承担责任,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认定项目经理、工地负责人等行为人的行为属于

8、职务行为通常应具备身份要素、名义要素、权限要素三个方面的要件。身份要素、指项目经理等行为人与建筑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系建筑企业的工作人员。判断行为人是否系建筑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当从行为人与建筑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建筑企业是否向行为人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及采取何种管理模式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C权限要素.是指项目经理等行为人的行为在建筑企业的授权范围之内、即有权实施购买或租赁必备的办公用具、原材料、机器设备等行为。名义要索.是指项目经理等行为人是以建筑企业或项目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如果项目经理等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满足上述三要件.即行为人系建筑企业的工作人员,且在职

9、权范内以建筑企业名义对外签订买卖租赁合同,则构成职务代理,相对人有权要求建筑企业承担合同责任。如果行为人与建筑企业之间存在借用资质、分包转包等关系,以建筑企业名义签订合同,相对人以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持有建筑企业的授权委托书、任命书等主张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代理的,因行为人与建筑企业之间实质系借用资质、分包等关系行为人并非建筑企业的工作人员.不构成职务代理.这种情况下,应考虑是否构成表见代理。2023年7月6日,星期四问: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具备些条件?答:表见代理的判断是这类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表现最突出的领域。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建筑企业名义对外签订买卖、

10、租赁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建筑企业承担责任的,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据此分析,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应依法审查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客观上是否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需强调的是、表

11、见代理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人不具备代理权(即自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及代理权终止三种情形).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备代理权的,则不适用表见代理。此外,因不同的相对人在主观认知和客观感知存在差异,故个案审理中认定表见代理应当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事实进行。2023年7月7日,星期五问:认定存在代理权的外观的主要考因素有那些?答:在建设工程领域买卖、租赁合同案件中,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身份、权限行为模式、交易惯例等因素,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代理权的表象。以下情形可以作为综合判断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因素:(1)行为人持有建筑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任命书等文件:(2)合同书加盖了建筑企业或分公司、项目部的印章;(3

12、)项目部对外公示的铭示牌张贴的项目部成员名单等方式明确行为人为项目部经理或负责人:(4)行为人与相对人在建筑企业项目部办公场所签订合同;(5)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建筑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民事行为而未作反对表示的.或者从事该民事行为属于项目部权限范围,项目部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作反对表示的;(6)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表象的其他情形。2023年7月8日,星期六如何判断相对人是善怠且无过失的?答: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可以考量下列因素:合同的缔结时间、签订主体、合同是否加盖印章及印章真伪、

13、标的物的用途,交付方式与地点、建筑企业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认定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1)签订的合同损害建筑企业的利益;(2)相对人明知行为人与建筑企业之间是借用资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关系、仍然与其签订合同;(3)交易金额与实际需求、规模等明显不相称;(4)合同所涉建筑材料、建筑设备等并未实际向工程项目提供。2023年7月9日,星期日问:衰见代理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答:根据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存在代理权的外观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的条件

14、承担举证责任。也即,行为人要对代理行为存在诸如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持有建筑企业的授权委托书、任命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承担举证责任:建筑企业要对行为人并不是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承担举证责任。2023年7月10日,星期一对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方法问题的答复(2014年10月3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就你来信中所提的问题,主要涉及到误工费的计算方法,根据侵权责任法和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误工费赔偿的是受害人因治疗期间所产生的误工

15、损失。如果误工期间仅计算工作日,则应以工作日的工资收入为标准;如果误工期间包括休息日,则应以包括休息日在内的平均工资为标准。2023年7月11日,星期二建设修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协议(包括履行期满后形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成起诉民法典第807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023年7月12日,星期三【超过法定给付年限,受害人仍可继续请求支付未来五至十年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

16、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给付以伤残者实际生活需要为出发点。超过给付年限,如确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未来五至十年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性质系对受害者因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致残给予的的财产性赔偿,该赔偿非一次性,而是根据受害人生存年龄、劳动能力和收入情况综合判断。从因果关系上来看,事故是造成受害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直接原因,赔偿义务人应积极予以赔付;从权利性质上看,赔偿金具有救济性质,在受害者同时满足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情况下,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也可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该费用五至十年。但若受害人尚有劳动能力、生活来源,则不符合继续要求给付的条件,法院不予以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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