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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不含家具,以下简称物资)的科学管理,既保证供给,有防止浪费,做到物尽其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物资是指包括教学、科研和行政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材料是指一次性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低值品是指凡单价不够固定资产标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低值文艺和体育用品、劳动保护用品等。易耗品是指容易破碎或消耗的物资(有的单价可能超
2、过固定资产最低价格界限),如玻璃仪器及器皿、各种元件、器件、零配件等。第二条物资的管理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节、节约使用”的原则,对物品的计划、采购、保管、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到严格验收,出入库手续清楚,定期核对账、物,保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第三条学校有关单位要配备工作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并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物资管理工作。物资保管员要加强业务学习,热爱本职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教学、科研做好服务工作。第四条学校对于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应予表扬与奖励,对工作不负责或违反制度的失职人员,应视情节轻重及对错误认识程度,给予适当的批评或处分。第五条学校
3、各单位应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及时编制年度需求计划,根据学院设备采购审批程序,经批准后进行采购。第六条物资采购由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办理,采购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熟悉市场供求信息,根据批准的计划进行采购,努力做到物美价廉,采购及时,保证使用。各单位计划外急需的零星、专用物品,经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后也可自主采购,以保证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第七条物资入库前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对物品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认真清点、验收,办理入库手续。第八条根据集中管理、合理布局、方便领用的原则,学校设立物资仓库,物资保管力求科学化,做到存放有序,便于发放和检查。使用单位根据情况,可设立物资保
4、管室,以方便使用。保管室储存物品,应按其特点和要求分类存放,切实做好防毒、防潮、防晒、防霉、防火和防盗等工作。第九条仓库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物资验收和领用制度,使用单位领用物资必须过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到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领用物资时,填写物资出库单,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仓库保管员凭出库单发货。各单位对在用的低值耐用品应设立明细账及领用(借用)手续,每年对低值耐用品进行核对清点,保证账实相符。对通用性强的物资应加强管理,领用时签名,单位负责人要定期核查。第十条各单位富余和积压物资要造册上报,由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调拨处理;对于破损、失效、变质的物资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第十一条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对库存物资,每学期核对账物一次,年底要全面清点,做到账、物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物资应及时查明原因,报经批准后会同财务处作账务调整。第十二条根据集中掌握、分级负责管理的要求,部门设置账目的要求如下:1、财务处设置“材料”总账科目,对其增减变化进行金额记录。2、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设置与财务处对口的总分类账和明细分户账,进行数量和金额记录。3、仓库应设置有品名、数量、单价的物资明细账,根据有关凭证按品种、规格、型号及时进行增、减记录。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