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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船租赁合同(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制定)第一局部1.船舶经纪人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代号:barecona2.地点和日期3.船东(出租人)/营业地点4.租船人/营业地点5.船名(第8条)6.船旗国和登记国(第8条)7.呼号8.船型(内燃或蒸汽机船、干货船、油轮、冷藏船或客船)9.总登记吨位/净登记吨位10.建立时间/建立地点I1.总载重吨位(约计)按夏季舷及长吨计算12.船级(第8条)13.船级社最近一次特检日期14.其他工程(并依第13条列明船级证的有效期限)15.交船港(第1条)16.交船时间(第2条)17,租船合同取消日期(第3条)18.还船港(第3条)19.连续日通知(如与第2条不同者需
2、填)20.进干船坞周期(如与第2条不同者需填)21.航行区域范围(第4条)22,租期23.租金(第9条)24.支付币种及方式(第9条)25.支付地点、收款人及银行帐户26.银行担保/付款保证书(金额和地点)(选择适用第21条)27.抵押(第10条);如无抵押免填28.保险(水险和斗争险)(按第11条或按第12条(k)说明船舶价值填列)29.依第11条(b)或第12条(g)为船东投保的附加险30.依第11条(b)或第12条(g)为租船人投保的附加险31.经纪人佣金及支付对象(第24条)32.潜在缺陷(只有发觉的期限与第1条不同时才填列)33,适用的法律(第25条)34.仲裁地点(第25条)35.
3、租用/购置协议(注明第三局部是否适用)36.兹相互同意应按本租船合同第一局部和其次局部所订条件,履行本合同,当该两局部条件发生抵触时,第一局部的规定优于其次局部,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经双方同意并在第35条内列明时,第三局部才作为合同的一局部适用;当与前两局部条件发生抵触时,前两分部的规定优于第三局部,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签字:船东(出租人)签字:租船人(承租人)其次局部1.交船港船舶将在第15条中列明的港口租船人指定并备妥的泊位交付给租船人接收。船东应在交船前和交船时做到克尽职责使船适航,并在船壳、机器和设备的各个方面准备好投入下述的效劳。船舶在交付时应具备各项有效合格的证书。船交给租船人
4、和租船人接了船就作为船东完全履行了其下述的义务,此后,租船人就没有权利由于对该船的主见或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向船东提出任何索赔要求,但船东应负责由于该船只交付时存在的船舶、船舶机器或装置的潜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换新,但这些缺陷必需是在交船后18个月内出现,除非对此在第32栏另有订明。2.交船时间交船时间不得早于第16条中列明的日期,除非经租船人同意者外。对于船舶预料何时可准备好交付,船东要给租船人不少于30个连续天的通知,除非第19栏另有协议者外,对于船舶状况的变更,船东要和租船人随时通消息。3.取消合同假如船舶最迟不能在第17条订明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前交付,租船人有取消本租船合同的选择权。假如船
5、舶将延滞到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之后才可交付,船东应在能够合理确定船只将于何日备妥时应当尽快给租船人发出通知,询问租船人是否将行使他们可取消租船合同的选择权,而租船人必需在收到该通知后的168小时内宣布其选择确定,假如租船人不行使其取消合同的选择权,那么船东通知中的船舶备妥日期之后的第7天将认为是本条款中的一个新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4.船行区域范围船舶将用于进展合法的贸易,在第21条内列明的航行区域范围内载运相宜的合法货物。无论本租船合同中有无其他条款规定,双方协议本租船合同中准予装载或运输的货物中明确解除核燃料或放射性产品或原料。但对于运用于或拟运用于工业、商业、农业、医药或科学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
6、不在解除之列,但要事前取得船东对装运的批准。5.检验交船和还船检验,船东和租船人将各指定验船师测定并书面证明船舶在交付时和还船时的状态。起租检验的费用或如有时间损失由船东负担,退租检验的费用或如有时间损失那么由租船人负担,如有时间损失按每天的租金率或按比例计算,如须要进坞,进出坞费用亦包括在以上费用内。6.检查船东有权在任何时候对船舶进展检查、检验或授权验船师代表其进展检验以查明船舶状况和确信船舶获得正常的修理和保养,在干船坞内的检查或检验只有在租方支配船舶进干船坞时进展,可是假如租船人未在正常的船级检查间隔支配船舶进坞,那么船东有权要求支配船舶进干坞检查,如查明船舶处于本租船合同第八条规定的
7、状况时,那么检查和检验费用由船东负担,只有在查得船舶须经处理或保养以到达所规定的状况时,检查和检验费用才由租船人负担。全部检查、检验和修理的时间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并作为租期的一局部。租船人每当船东提出要求时,应容许船东检查船舶的航海日志,每当船东须要时向他们供应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及船只遭受损坏的全部状况。如有须要,租船人应时常将准备支配的船舶任务通知船东。7.财产书目及消耗的油和供应品在接船和以后还船时,租船人应会同船东对船上的整个设备、全套装备装置和船上的全部消耗供应品编制一套完整的财产书目。租船人和船东将分别在交船和还船时接收船上的全部燃料、润滑油、水和未启封的供应品,并分别按交船港和还
8、船港的当时市价交付费用。8.保养和营运(八)在租期内,船只将完全为租船人占有和由租船人全权支配作各种用途,并在各个方面处于其完全限制之下。租船人应对船舶、船机、锅炉、装置和备件进展良好的保养修理,使之处于有效营运状态,并要遵照良好的商业保养做法进展保养。另除了第12条所规定者外,他们应使第12条内提到的船级不过期并保持其他必需的证书始终有效。对于必需的修理,租船人应立刻接受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如租船人没有这样做,船东有权将租船从租船人处撤回,船东这样做不必提出什么书,这样做也不影响船东对租船人可能有的关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赔要求。除非另有规定者外,假如由于船级方面有新的要求,或由于
9、实施强制性的法规而为了船的接着营运必需进展改良、变更构造或添置费用较多的新设备,费用超过第28栏内船舶的水险价值的5%时,那么有关各方有权合理地重新谈判本租船合同,重新谈判时尤其要考虑到租期还剩多少时间,并对为符合要求可支出的费用如何分担的比例作出确定。遵照任何政府包括联邦、州或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门关于油类及其他污染损害的要求,为了使船舶不受惩处或交付费用,合法地进入、停留于或驶离任何港口、地点、任何国家、州或市的水域或毗连水域,无任何延搁地执行本租船合同,租船人须支配经济保证或担当经济责任,不管有关政府或主管部门是否己合法地提出这些要求,这种义务均是存在的。租船人应支配这方面的付款保证或作其
10、他必需的支配以满足这方面的须要,费用由租船人单独负担。如租船人没有做或没有实力做到这一点,那么船东所受的一切后果(包括时间损失)均应由租船人赐予赔偿。油轮全部人自愿担当油污责任协定准备(只适用于油轮),船舶在本租船合同名下交船时,租船人须支配船舶参加油轮全部人自愿担当油污责任协定及其他类似的强制性准备并支配船舶在租期内部参加此类准备。(b)租船人应为船舶配备人员,供应伙食和为船舶航行、营运、燃料供应和在租期内随时须要的修理负担费用,租船人应支付船舶的运用和营运的各种费用,包括外国一般的市政和州的税款。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即使由于某种缘由系船东所委派,但他们实际是租船人的雇员。租船人应遵守船
11、员的登记国和租船人自己的国家关于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有效规定。(C)在租船期内船只将保存此时此刻的船名(见第5栏)和悬挂第6栏栏内船旗国的旗帜,但租船人可自由用其确定颜色油漆船舶,装置或运用他们的烟卤标记和悬挂他们的公司旗。油漆和重新油漆、装置或重新装置的费用均由租船人支付,全部时间作为租期内时间计算。(d)在未先征得船东同意前,租船人不得对船舶进展构造变更或对机器、装置或备件进展变动。如船东同意,租船人应在租期完毕前将船舶复原到小样(假如船东有此要求的话)。租船人可以运用船舶在交船时船上全部的装备、设备和装置,条件是在还船时将同样的或事实上相等的这些装备等以在与收到时同样良好的状态还给船东,
12、一般的损耗除外。租船人应在租期内刚好地对那些损坏和耗损不再适于运用的设备工程加以调换。租船人要努力使损坏、耗损或丢失的备件或设备的修理和调换在工艺和材料方面都不降低船的价值,租船人有权自己支付费用及担当风险增加设备,但租期完毕时,假如船东有要求,租船人应撤除这些设备。船在交船时船上全部租来的任何设备包括无线电设备,租船人应予保存和修理。租船人应担当船东签署的有关的租赁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并归还船东支付的全部有关费用和为符合无线电规定所须要的新设备。租船人应在须要时支配船舶进坞,清洁和油漆船舶的水下局部,但不得少于在交船第18个月内进展一次,除非第20栏另有协议。9.租金(八)租船人应按第23栏
13、列明的每日历月的包干金额付给船东租金,从船只交付给租船人的日期时间起先付租金;缺乏1月按协议的包干金额,租金要支付到由租船人将船还给船东的日期钟点为止。(b)租金的支付除第一个月和最终一个月租金外,如本条的附条(C)适用的话,应于每个月的第一天用现金不打折扣预付,货币和支付方式如第24栏所列明,支付地点见第25栏。(C)第1个月和最终1个月的租金如缺乏1个月那么遵照当月日历月天数比例计算,并照此预付。(d)如船舶灭失或失踪,从船舶灭失最终一次收到船舶的电讯的日期和时间起停顿支付租金,所预付的租金作相应的调整结算。如拖欠租金超过7个连续日,船东有权从租船人处撤回船舶,不需提出书,不受任何法院或其
14、他任何的手续的干预,亦不影响船东对租船人可能有的关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赔要求。对延迟支付租金,船东有权收取年息10%的利息。10.抵押船东保证并没有将船作任何抵押,除非第27栏另有列明者,船东只保证在未事前取得租船人的批准,不将船作任何(其他)抵押。(经租船人批准的任何抵押以下称经批准的抵押,而经批准的抵押的承受抵押者以下称经批准的承受的抵押者)11.保险和修理(八)在租期内租船人应负担费用为船舶投保水险、斗争险和保赔责任险。投保各险的样式须经船东书面批准,船东不得无理拒绝赐予批准。租船人支配投保的水险、斗争险和保赔责任险应维护船租双方及“经批准承受抵押者(如有的话)的利益,租船人可以
15、在上述保险方面维护他们可能委派的任何管理人的利益。为维护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全部保险单上的抬头应以他们共同的名义。假如租船人没有按上面附条(八)的规定和要求支配投保上述保险的任何一种,船东应通知租船人,租船人应在7个连续日内改正上述状况;否那么,船东有权从租船人处撤回船舶,这不影响船东可能对租船人的其他索赔要求。租船人经船东和承保人批准,应进展全部属于投保范围的修理和担当给付上述修理的全部费用以及属于保险范围的收费、开支和债务(以上支出,以后由租船人向承保人取得归还)关于其他不在保险范围的或未超过所投保险规定的相对或确定的免赔额的全部修理,租船人亦要负责支配修理和支付由此而产生的费用。依据本条
16、的附条(八)进展的修理以及遵照前面第一条潜在缺陷的修理所运用的时间包括绕航应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并作为租期的一局部。(b)如上述保险的条件允许有关方支配附加保险,那么各方附加保险的金额将分别限于第29和第30栏所列各方的金额,船东或租船人(依据具体状况)应立刻向另一方供应所支配的附加保险的具体状况,包括保险证明或保险单以及此项须要的保险的承保人同意的书面的副本。(C)在按本条的付条(八)的要求支配的保险项下,船舶变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时,全部保险赔款应付给船东,由船东依据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进展支配。(d)船东在租船人提出要求时应快速办妥所须要的有关文件,以便租船人将船只委付给承保人,提出推定全损的索赔要求。按本条附条(八)的规定,所投保的水上险和斗争险的船只价值系第28栏栏中所列的金额。12、保险、修理和船级在租期内船东应负担费用为船舶投保水险和斗争险,保险单格式和附件。对属于保险范围内的船舶灭失或船舶、船机装置的损坏,或为了免除属于保险范围的对船舶或船东提出的索赔,或为了解除船舶或船东的责任义务而支付的费用,船东、承保人没有任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