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3年新制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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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学习解读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讲义)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重组)环节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并进一步加强对各类重组活动的监管,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我会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进行整体修订。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部分:重组办法的立法背景重组是上市公司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为做好全面注册制在重组环节落地的法治保障,支持上市公司依托重组夯实主业、做优做强,我会结合近年来并购重组市场改革实际和监管实践,对证券交易所一一中国证监会“全链条”监管机制、全面注册制下

2、证券交易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制度安排、证券服务机构“看门人”履职要求等事项做了全面梳理和研究。在此基础上,着眼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根本目标,遵循“把选择权交给市场”的改革宗旨,践行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理念,吸收科创板和创业板重组试点注册制的经验,从完善监管制度、优化交易机制、压实各方责任等方面,对重组办法作了全面修订,着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补齐市场约束的“短板”,激发并购重组市场活力。第二部分:重组办法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重组审核和注册流程。一方面,明确上市公司拟实施涉及发行股份的重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证券交易所受理后在规定期限内基于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意见

3、形成审核意见,决定报中国证监会注册或者终止审核。另一方面,统一规定各板块重组注册时限,明确中国证监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基于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依法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针对注册程序中发现的影响重组条件的新增事项,可以要求证券交易所进一步审核。二是完善重组认定标准和定价机制。一方面,在“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指标中,增加“且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要求,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将无需按照重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有利于降低上市公司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为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的底

4、价从市场参考价的九折调整为八折,进一步扩大交易各方博弈空间。上述两方面修改,均系将科创板和创业板现行规定推广至主板。三是强化重组的事中事后监管。2014年以来,中国证监会通过不断完善监管规则,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和“放管服”改革,并购重组市场活跃度得到有效提升。但也有一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制度便利实施“高估值、高业绩承诺、高商誉”并购、盲目跨界并购,或者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和规避套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责,除对涉及发行股份的重组申请依法审核外,证券交易所还可以针对“现金重组”项目通过问询、现场检查、现场督导、

5、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等方式进行自律管理,并就严重违反重组办法等情形上报中国证监会采取相关措施,防范和查处违规交易,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四是进一步压实独立财务顾问持续督导责任。将督导期的起算时点统一调整为“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就上市公司对所购买资产整合管控安排的执行情况,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公告;为防止督导“空窗期”,规定持续督导期限届满后,仍存在尚未完结的督导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相关事项继续履行督导职责。此外,本次修订按照“不停牌为原则、停牌为例外”的导向,完善了重组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上市公司再融资规则等已有相关要求,删除了原重组

6、办法第六章全部条文;顺应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实际,明确涉及红筹企业的重组应当采用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或者调整的财务数据等要求,便利实际执行。第三部分:重组办法的意见征集2023年2月1日至2月16日,我会就重组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二十七条意见,主要集中在重组条件、证券服务机构履职等方面。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如下:一是有意见提出,建议明确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持续督导期限届满后,仍存在尚未完结的重大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中,“重大事项”的内涵以及独立财务顾问继续履职的边界。经研究,已修改上述条文,明确仍存在尚未完结的“督导”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

7、“相关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二是有意见提出,建议将上市公司实现利润未达盈利预测报告预测金额的情形纳入第五十七条的追责范围。考虑到上述意见有利于上市公司审慎实施重组、压实证券服务机构责任,已相应修改条文。三是有意见提出,建议强化重组监管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而非“持续盈利能力”的判断,相关意见已采纳。此外,根据相关意见,修改完善个别文字表述。还有部分意见涉及规则理解和适用等问题,无需修改具体条文。部分意见因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等政策目标不一致,未予采纳。第四部分:重组办法的全文学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年3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2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

8、011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修正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2次主席办公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9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10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次委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

9、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标准,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的证券发行申请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四条上市公

10、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六条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者披露存在

1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规则,并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履职行为等进行自律管理。中国证监会基于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依法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证券发行申请履行注册程序,并对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督。第九条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

12、买资产涉及的证券发行申请予以注册,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第十条鼓励依法设立的并购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第二章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三)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

13、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七)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

14、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涉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违反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等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暂停交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

15、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和程序:(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三)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16、四)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五)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第(一)至第(四)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相关板块定位,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具体条件;(三)上市公司及其最近三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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