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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学习解读国家卫健委制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讲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1号),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国家卫健委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部分:规定的制定背景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的医疗服务是卫生健康工作的核心任务。把握医疗服务质量内在发展规律,充分调动和激发行业的内生动力,是实现医疗服务质量提升的必由之径。多年来,国家和各地在加强医疗质量
2、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这些工作和成效离不开专业质控组织的支持。为规范质控组织管理,充分发挥质控组织在医疗质量安全改进工作中的作用,2009年原卫生部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此后,质控中心逐渐成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的中坚力量。2016年国家卫健委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质控组织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中的作用。随着我国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医疗质量的要求日益增高,对质控中心工作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程度要求也越来越高。近年来的工作实践证明,质控中心的设置需要科
3、学规划、质控中心的管理和工作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健全。为引导质控中心规范健康发展,结合实践经验,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国家卫健委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第二部分:规定的主要内容规定针对新时期的要求和质控中心管理运行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从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工作职能、运行监管等方面细化管理规定、明确工作要求。一是明确质控中心规划设置。统筹规划质控中心的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合理布局。首批规划设置的质控中心包括临床、医技、管理3大类6个领域60个具体方向。二是建立质控中心动态管理机制。完善各级质控中心的产生机制,建立公开透明、择优设置的制度;建立质控中心退出机制,对质控中心进行动态调整,充分调动
4、和激发质控中心的内生动力。三是强化质控中心工作保障。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质控中心开展工作予以政策保障,对挂靠单位为质控中心开展工作提供的支持和保障作出基本要求。四是规范质控中心运行管理。对质控中心的职责任务、组织架构、人员配置、数据使用、资金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进一步强调目标导向,在保障质控中心有序合规运行的同时,提升工作效率。第三部分:规定的工作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质控工作需要和上级质控中心的设置情况,做好本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和考核工作,确保质控中心专业布局合理、择优设置,并为质控中心开展工作提供充分的政策保障,利用质控中心不断提升医疗质量安全水平;挂靠单位为质
5、控中心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人员和经费等保障条件,确保质控中心工作有序开展。各级质控中心在本级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要求充分掌握本专业本辖区医疗质量安全现状,充分挖掘、分析、利用医疗质量安全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制定质量安全改进长期规划、方案以及当前改进目标的综合策略和具体改进措施,发挥行业管理和引领作用,指导各级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要求,促进医疗质量安全同质化,保障患者安全。第四部分:规定的全文学习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
6、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规定Q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质控中心,是指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为提高医疗质量安全和医疗服务水平,促进医疗质量安全同质化,实现医疗质量安全持续改进,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组建、委托或者指定的医疗质量控制组织。第三条按照组建、委托或者指定质控中心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级别,质控中心分为国家级质控中心、省级质控中心、市(地)级质控中心和县(区)级质控中心(组)。按照质控中心的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质控中心分为临床类质控中心、医技类质控中心和管理类质控中心等。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国家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和考核。省级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级质
7、控中心的规划和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质控中心的设置应当以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际需要为基础,同一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原则上只设定一个本级质控中心。第六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参照国家级质控中心设置情况,设立相应省级质控中心或指定现有省级质控中心对接工作。第七条省级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度将本级质控中心设置和调整情况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二章职责和产生机制第八条国家级质控中心在国家卫生健康委领导下开展以下工作:(一)分析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医疗质量安全现状,研究制订我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的规划、方案和具体措施。(二)拟订本专业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提出质量
8、安全改进目标及综合策略,并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质控培训工作。(三)收集、分析医疗质量安全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编写年度本专业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报告。(四)加强本专业领域质量安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要求。(五)组建全国相应的专业质控网络,指导省级以下质控中心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六)承担国家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九条省级以下质控中心在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下,参照国家级质控中心职责,对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进行细化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条国家级质控中心的设置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工
9、作需要提出设置规划,明确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并提出拟承担相关专业质控中心工作的单位所需的条件。(二)拟承担相关专业质控中心工作的单位应当首先向所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本辖区申请单位进行初步遴选后,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推荐不超过1家备选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三)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各省份推荐情况和直属单位申请情况进行初步遴选,确定不超过5家单位进入竞选答辩,并按照相应公示制度进行公不O(四)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竞选答辩,并根据竞选答辩情况,确定承担质控中心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和质控中心负责人。(五)首次成立或
10、更换挂靠单位的国家级质控中心设1年筹建期,筹建期满验收合格后正式确定。省级以下质控中心的设置流程由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第十一条国家级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备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及专职人员,并保障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经费。(二)申请临床专业质控中心的原则上应当为三级甲等医院,具备完善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体系和良好的质量管理成效。(三)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全国具有明显优势和影响力,学科带头人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四)三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违规和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五)能够承担国家卫生健康委交办的质控工作任务。省级以下质控中心挂靠单位的条件
11、由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第十二条申请作为质控中心挂靠单位的机构或组织应当向相应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本单位基本情况。(二)本单位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领域开展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三)拟申请专业领域的人员结构、技术能力、学术地位和设备设施条件。(四)拟推荐作为质控中心负责人的资质条件,拟为质控中心准备的专(兼)职人员数量、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和经费情况。(五)拟申请专业领域的质控工作思路与计划。第十三条答辩评委专家组由熟悉掌握国家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情况,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临床、管理等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参加答辩评委专家组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12、。第三章运行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为本级质控中心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各级质控中心在辖区内依法依规开展质控工作。第十五条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应当为质控中心开展工作提供保障,包括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和经费等。第十六条质控中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工作例会、专家管理、经费管理、信息安全、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第十七条每个质控中心设负责人1名,负责质控中心全面工作。国家级质控中心应当确定至少1名专职秘书负责日常工作。第十八条质控中心负责人由挂靠单位推荐并报请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定同意后确定;原则上由挂靠单位正式在职工作人员担任,并符合下列条件
13、:(一)具有较好的职业品德和行业责任感,为人正直,秉公办事,乐于奉献。(二)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热心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专业知识。(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本中心质控区域和本专业领域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四)具有良好的身体状态和充裕的工作时间,能够胜任质控中心负责人工作。(五)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质控中心负责人履职期间因故不能继续履职的,由挂靠单位在1个月内重新推荐人选,并报请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定同意后确定。第二十条国家和省级质控中心应当成立专家委员会,市(地)级和县(区)级质控中心可以成立专家组,为本中心质控工
14、作提供技术支撑并落实具体工作。第二十一条各质控中心专家委员会(组)设置应当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和下列要求:(一)每个质控中心只设立1个专家委员会。国家级质控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数量不超过25名,其中本中心挂靠单位委员数量不超过4名。(二)专家委员会设1名主任委员,由质控中心负责人担任;可以设置不超过2名副主任委员,其中至少1名由非本中心挂靠单位专家担任。原则上不设名誉主任、顾问等荣誉职位。(三)国家级质控中心专家委员会名单由质控中心挂靠单位推荐,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确定。省级以下质控中心专家委员会(组)具体设置办法由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第二十二条国家级质控中心专家委员会任期为4年。委员任
15、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履职的,不进行增补。第二十三条国家级质控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亚专业质控专家组,亚专业质控专家组设置安排应当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确定。亚专业质控专家组组长应当同时为专家委员会委员。专家组名单由质控中心挂靠单位确定,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第二十四条各级质控中心应当定期召开本中心专家委员会(组)、亚专业质控专家组工作会议,讨论本专业质控工作计划、技术方案和重要事项,落实质控中心工作任务;定期召集本专业下一级质控中心负责人召开会议,部署质控工作安排,交流质控工作经验。第二十五条各级质控中心应当制定本专业质控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按要求及时向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
16、级本专业质控中心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应当遵循可操作、易量化的原则制定,相关具体工作任务应当明确完成时限Q质控中心开展年度工作计划之外的重要活动与安排应当提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质控中心工作经费应当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计划支出,专款专用。质控中心工作经费纳入挂靠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挂靠单位财务管理要求。质控中心应当遵守相关财务规定,确保经费规范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七条质控中心应当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质控工作,使用符合国家网络和数据安全规定的信息系统收集、存储、分析数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相关制度,保障网络和数据安全。第二十八条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