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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一、目的规范死亡病例讨论行为,分析死亡原因,汲取诊断治疗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二、定义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指为全面梳理诊疗过程、总结和积累诊疗经验、不断提升诊疗服务水平,对医疗机构内死亡病例的死亡原因、死亡诊断、诊疗过程等进行讨论的制度。三、讨论范围在本院门、急诊区域内已有医务人员接诊后发生死亡的患者或在住院期间发生死亡的患者,需进行死亡病例讨论。包括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死亡的病例。讨论的重点为病例诊断的经过及依据,治疗抢救措施及过程的分析和意见,死亡原因的分析,诊疗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总结等。四、讨论时间(一)死亡病例讨论原则上应当在患者死亡1周内(指5个工作日)完成。(二)特殊病
2、例(包括医疗纠纷、死因不明、意外死亡、刑事案件等死亡病例)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讨论,并须及时向医务科报告。(三)尸检病例,在尸检报告出具后1周内必须再次讨论。五、主持和参加人员(-)死亡讨论由科主任主持,若科主任在患者死亡后1周内因故不在岗,则由科副主任或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师主持。(二)接受了多学科诊治的死亡患者,需要进行多学科讨论,则由医务科负责人主持。(三)参加人员:全科人员,必要时邀请医疗管理部门和相关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参加。(四)门、急诊死亡患者由最终接诊医师所在科室完成死亡讨论;各临床科室住院患者死亡由所在科室负责完成死亡讨论。六、记录要求(一)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者,一
3、般为经治(主管)医师,或者由主持人指定的人员。(二)讨论时,记录者应在“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中详细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患者信息、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各发言人发言要点及讨论主持人归纳总结意见(主要是指死亡诊断、死亡原因、经验教训、对诊断及诊断依据的分析和鉴别、涉及该诊断的国内外诊治进展),记录者签名,主持人审核签字。(三)归入病历的“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由记录者(主管医师)负责整理,另立专页书写,内容包括患者信息、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讨论主持人归纳总结意见(主要是指死亡诊断、死亡原因等),记录者签名,主持人审核签字。七、讨论程序讨论时由管床医师汇报病史;负责抢救的经治医师汇报抢救经过,陈述死因;主治医师补充诊治过程,分析死因,指出可能存在的问题;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重点对诊疗、治疗(抢救)、死因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八、监督管理医务科负责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的执行和检查,为死亡病例汇总分析的责任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院性的死亡汇总分析,对短时间内死亡人数超过常态死亡发生趋势的情况应快速启动汇总分析,并将结果反馈相关部门/科室,对医疗过程中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及措施,并督促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