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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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僧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方法(征求看法稿)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看法(国办发(2015)73号)和海甫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看法(琼府(2016)35号)、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方法(琼发改交能(2016)2513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法。第一章总则笫一条在政府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依据“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分类有序推动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

2、设。其次条依据俯州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以便利电动汽车充电为目标,着力构建便捷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其次章建设范围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供应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依据服务对象分类,本方法所称充电设施包括四类:(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用户全部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特地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二)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专用车辆、员工车辆等供应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充换电站)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三)公用充电设施,指在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及酒店配建停车场、

3、加油(气)站、高速马路服务区、园区景区等区域建设,面对社会车辆供应充电服务的充电征(充换电站)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四)集中式充换电站,指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面对社会车辆供应充电服务的充换电站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特定公用充电设施。原则上集中式充换电站建设充电车位不少于16个或者充电设施总功率不低于100O千瓦。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方法。第三章建设原则和要求第五条建设原则:(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用充电设施。(二)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三)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加油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旁建设以快充为主、慢

4、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四)除集中式充换电站需独立占地外,原则上其他类型充电设施可利用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充电设施建设,或与建筑物同步建设。(五)原则上各类充电设施应优先建设在地面,对确需依托地下停车场建设对外运营充电设施,要严格审查,严把平安关。第六条建设要求:(一)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地面停车位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表箱、电力容量预留等);新建地面专用停车场、公用停车场,原则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o(二)已建和在建住宅小区,地面自用停车位要100%改建充电设施或满意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地面专用停车场、公用停车场

5、(含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要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实施,在2020年前停车位的10%以上要实现配建充电设施。(三)在本市区域范围内,原则上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建设一座集中式充换电站。第七条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和海南省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第八条对外运营的充电设施,应满意僭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充电设施信息平台”)建设数据采集、信息通讯要求,并接入市级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统一管理。已建成的对外运营的及非对外运营改为对外运营的充电设施,若未满意平台要求,须改造后方可运营。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九条充电设施投资主体可以为个人,也可以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

6、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等。第十条充电设施建设审批要求。(一)自用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无需办理备案审批及报建手续。(二)不对外运营的专用充电设施。无需新增用地面积的项目,无需办理备案审批及相关报建手续;新增占地面积的项目,在市发改委履行备案程序,并办理相关报建手续。(三)对外运营的专用充电设施及公用充电设施,均需在市发改委履行备案程序。其中,需新增用地面的项目还需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四)集中式充换电站。项目实行省级备案,依据省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办理报建手续。(五)不对外营运改为对外营运的充电设施,需在市发改委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第十一条对于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批和建设审批,市发改委、市住

7、建局要简化工作流程,并于每季度末后10日内,将本季充电设施项目备案状况分别报送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第十二条充电设施备案项目应明确建设地点,并获得建设地点产权单位的认可,或取得用地的初步看法(独立占地项目)。第十三条充电设施配套供电建设及报装要求。(一)自用充电设施。由居民个人干脆向供电企业申请接入报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支持和协作建设,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借机收取费用。(二)专用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需增容改造的,向市供电局提请报装申请。(三)集中式充换电站。由产权单位向市供电局申请接入报装。笫十四条市供电局应对充电设施安装建设供应电网接入支持,并设置专用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限时

8、办结。第十五条充电设施安装建设的施工人员应具备电工专业资格。专用充电设施、公共充电设施及集中式充换电站安装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六条自用、专用、公用停车场等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产权全部人),应当协作充电设施建设企业的安装建设。第十七条充电设施建设验收要求。(一)不参加对外运营的充电设施1、自用充电设施,由用户自行组织验收;2、专用、公用充电设施,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全部人)自行组织验收;(二)对外运营的充电设施集中式充换电站,原则上由省发改委组织睑收;其他对外运营充电设施,由市发改委组织验收,也可托付省级充电设施信息

9、平台管理机构组织验收。第五章运营管理第十八条不对外运营的充电设施,由充电设施销售或建设企业供应售后服务。全部对外运营的充电设施,应当由具备资质的运营企业经营管理。第十九条激励各类投资者将充电设施托付给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其次十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准入条件:(一)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00O万元。(二)遵守国家、省及本市的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市安监局的平安监管;依据用户需求,依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对充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三)拥有

10、8名以上专职运行维护人员,负责充电设施的修理和维护,(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应满意桩群规模要求。其次十一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申请准入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一)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申请报告。(二)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三)运营场地的合法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3年。(四)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资料(包括姓名、学历、职称、年龄、身份证号码、用工合同等)。(五)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六)承诺自备案之日起1年内建设完成或运营总功率不少于1500KW充电设施的承诺函

11、。(七)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其次十二条运营企业的准入实行承诺公示制,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运营企业纳入年度公布的充电运营企业书目,并实行动态管理。其次十三条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改委可取消其准入资格:(一)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标准。(二)充电设施运用率较低、长期不对外开放经营的。(三)充电运营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峻违反交易规则、企业信用等级差、破产倒闭、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峻后果等。(四)未能照实履行准入时所承诺事项。其次十四条充电设施租赁到期或不再运用充电设施的,充电设施全部权人或运营企业应向供电企业或

12、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其中,对外运营的充电设施经备案审批的,须向市发改委申请注销。其次十五条充电专用停车位应设置明显导引标记和电动车专用标示。交警部门有权对违规占用充电专用停车位的车辆予以惩罚。其次十六条充电设施用户及运营企业应运用规范的充电设施对电动汽车进行充电操作,充电设施用户及运营企业应当依据充电设施的操作规定平安、规范地运用充电设施。充电设施在安装建设时,须与燃油汽车停放场地设置相应的隔离。其次十七条充电设施安装建设时,要依法依规向市消防支队申请消防设计审核、脸收或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市消防支队要督促充电设施运营运用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设施及其场所的日常消防平安检

13、查及管理,刚好消退平安隐患。其次十八条由市工信局、供电局和发改委组建脩州市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管理机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协调、监管充电交易,供应交易结算和相关服务;负责充电行业信息统计;负责对外运营企业注册和相应管理,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为政府部门市场监管,平安监督供应支撑。其次十九条激励依托充电设施管理平台,充分融合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通过“互联网+充电设施”,实现充电设施、电动汽车和智能电网间的能量和信息互动,提升充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激励围绕用户需求打造具本市特色的APP,为用户供应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扩展增值

14、业务。第六章政策支持笫三十条对充电设施建设赐予土地政策支持。(一)充电桩原则上应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可依据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要求运用土地,并向市国土局、住建局和交通局办理相关手续。(二)将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多规合一”,落实国家支持充电设施建设的用地政策,明确充电设施建设用地要求,并将其纳入当地土地供应支配优先支配。(三)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依据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依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状况,优先支配土地供应。(四)新建充电设施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多规合一”的,应在土地利用年度支配指标中优先予以保障。激励

15、在已有各类建筑物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配建充电设施,市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土地利用、规划和报建方面予以支持。第三十一条对充电设施用电赐予价格支持。(一)对向市供电局干脆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二)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书目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用电价格。(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激励电动汽

16、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四)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服务费标准上限由市物价局制定。结合充电设.施服务市场发展状况,逐步放开充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高速马路公用充电设施服务费标准上限由省物价部门制定。第三十二条对外运营并接入市级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的充电设施,市级财政赐予补贴,补贴标准以信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市级财政补贴管理方法为准。第三十三条为激励推广运用新能源汽车,在满意充电设施用电量单独计量的条件下,重点用能单位充电设施相应的能耗不纳入年度考核范围,重点排放单位充电设施的碳排放不纳入年度核交和履约范围。第三十四条建立严格的充电设施平安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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