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篇汇编在深入学习贯彻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交流发言提纲及心得体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7篇汇编在深入学习贯彻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交流发言提纲及心得体会.docx(21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7篇汇编在深入学习贯彻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交流发言提纲及心得体会第一篇,共七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发言“捐躯赴国难,视死忽如归。“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怀着这样的忠诚和担当,为国家的繁荣和企业的发展奉献一切。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则为我们的忠诚和担当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约束。条例是国有企业管理的重要法规,它全面涵盖了管理人员可能涉及的各种违规行为及相应的处分标准。“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严格遵守条例,是维护国有企业稳定运行、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关键。在学习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忠诚的价值。”一片丹心图报国,两行清泪为思亲”,我们要将对国家和企业的忠诚融入到日常工作的
2、每一个细节中,坚决杜绝任何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的行为。担当精神同样不可或缺。“黄沙百战穿金甲,不破楼兰终不还”,面对工作中的困难和挑战,我们要勇于承担责任,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而不是推诿逃避。例如,在应对市场变化时,要敢于创新、敢于决策;在处理企业内部矛盾时,要公正公平、果断处置。“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我们不仅要熟知条例的内容,更要在实际工作中切实履行,用行动诠释忠诚与担当。“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相信在条例的规范下,国有企业必将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我们也将在这个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第二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发言、心得体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
3、台,标志着我国对国有企业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虽然此条例到2024年9月1日起才施行,但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来说,提前学习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我们不仅要理解、掌握该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规定,还要切实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水平,对照条例要求及时改进,预防和减少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为未来工作做好充分准备,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这份条例不仅是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规范,更是对我们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呼唤。下面,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几点主要心得体会。一是条例强化了党的领导和党管干部原则。凸显了国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坚决遵循的政治原则,旨在确保企业的各项决策与具体行为始终与党和国家的政策
4、方针保持高度一致。在处分的种类和期间上,条例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条例的内容基本相同,因此可以将其视为“公职人员处分条例的国企版然而,条例在有关处分机关方面进行特别规定,”任免机关、单位“根据相关组织法规定,包括党的干部管理机关、主管组织人事的行政机关、国资监管机关以及受处分主体的上级单位等,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条例相比存在较为明显差异。二是在处分程序上彰显合规要义。条例第四章明确规定了处分的程序性要求,详细阐述了调查处分的全流程环节,并严格规范了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以确保被调查人充分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时,条例还规定了任免机关、单位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请求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提供支持。对于处分
5、期满后的处分解除,以及如何正确对待并合理使用受过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问题,条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条例还强调必须严格规范处分程序,包括复核申诉和纠正纠偏等制度,以切实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定为国有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监督和反馈机制提供了有力的法规支持。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既是公职人员,又是企业管理者,同时还是劳动合同关系下的“劳动者”,受到多方面监管,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先行政后劳动的管理模式,针对这一情况,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模式,确定管理效力顺序,即先进行行政管理,再进行劳动管理。例如,在面对违纪违规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时,应先给予降级或降职等行政
6、处分,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劳动合同;对于违规情节严重者,则应先给予开除处分,再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条例在处分的适用上,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在强化国企管理人员监督问责的同时,强调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改革创新,宽容无意过失,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第三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交流发言材“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颁布,为我们规范行为、管理企业提供了有力的依据,但如何将其贯彻落实,才是关键所在。“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古往今来,无数
7、的案例警示着我们。比如,明朝的严嵩,专权误国,贪污腐败,最终落得悲惨下场。在现代社会,也有一些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在企业并购、资产处置等过程中,违反条例规定,中饱私囊,给国家和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要确保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有效执行,我们必须从自身做起,不断加强思想遒德建设,提高自身的廉洁意识和法律意识。要做到“心清如明月,正直似青松“,不为私利所动,不为权势所屈。“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对条例的学习和理解,更要将其融入到日常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要加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8、。“黄沙百战穿金甲,不破楼兰终不还。在贯彻落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道路上,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挑战,但只要我们坚定信念,勇往直前,就一定能够取得胜利。让我们共同努力,让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在国有企业中落地生根,开花结果!第四篇关于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发言材料近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八十一号),将于2024年9月1日起生效实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的立法核心和主要内容,是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过程中的一项具有指标性的措施,因此也引起了广泛关注。一、
9、处分条例出台的背景和目的(一)处分条例的出台是政务处分法的授权。2020年出台的政务处分法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公职人员”范畴进行监管,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政管理。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经营管理机制和主体特殊性,政务处分法授权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的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二)处分条例的出台是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阶段在制度上的补强。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发布标志着新一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动的启动。其中要求加快完善法律制度,“推动修订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研究制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究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公
10、司治理和市场化机制法律制度。2023年制定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见随着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正如“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负责人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答记者问”中提出,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国家层面没有对处分的程序作出专门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事宜制定统一的规范。(三)国有企业有其特殊的管理体制。政务处分法核心内容是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其中关于政务处分的种类、适用的规定也可以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行为,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
11、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政务处分法实行的是双重处分体系,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均可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启动调查并决定处分。首先,各级、各类国有企业内部处分机制不完善,且并不统一,容易造成处分规则适用的不统一,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其次,国有企业一般适用公司法,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规范运作,在人事管理上,还需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公务员管理制度完全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地适用政务处分法,需要有一部统一的特别规定;最后,政务处分法核心是政务处分,不完全适用于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需要有单行特别规定。二、处分条例核心要点分析(一)适用主体范围监管对
12、象处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处分条例所监管的对象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政务处分法仅规定公职人员的定义参照监察法执行,而监察法也未明确定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明确定义,处分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沿用了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I)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2)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贵的人员;(3)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贵的组织批准或
13、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如上所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十分宽泛,所谓管理人员有别于公司法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实质重于形式。管理人员是指在国有企业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上至董事长,下至基层生产车间小组负责人,凡是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均属于管理人员。国有企业需要结合自身人事管理制度来判定违法人员是否属于管理人员。(2)管理人员不仅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还包括“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
14、、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任职的人员“以及“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贵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任职的人员“。一方面,国家出资企业的定义与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国家出资公司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处分条例的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或者全资公司(企业),而新公司法仅指由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经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另一方面,管理人员任职范围也包括经过提名、推荐等程序在国家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任职的人员,处分条例的监督权来源于其本身的任免权,凡是受到党组织、国家机关或者是国家出资企业任免、管理的人员,均适用
15、处分条例。处分决定作出主体按照处分条例的规定,有权作出处分决定的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那么何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处分条例和政务处分法均没有作出明确定义,只是原则性地规定所谓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根据“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负责人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答记者问”的说明,实践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主体层级多、种类多,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国有企业作为任免单位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其内部管理人员。因此,具体由哪一主体来实施处分,应当根据管理人员具体的管理权限所属主体确定。对于有多层级管理机关、单位的,本文认为应当由直接管理部门享有处分决定权,但不能排除更上层级管理部门的权限,更上层级管理部门应当有权提级管理。(二)处分种类及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关于处分种类及其适用的违法行为基本沿用了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但结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特殊性,处分条例也作了一定的细化和调整。本文对此作简要总结和梳理。1、处分种类和期限2、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从内容上看,处分条例共计列举51项违法情形并针对性规定适用处分种类。采取列举形式列示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便于实际执行。所列举的违法情形中,有多项违法情形与金融、资本市场有关,或与近年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