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森林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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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一章息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根据长中隼人民共和国森林法h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介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经营管理、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将林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对林业的投入,确保林业发展规划的实施。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保护、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享受比非民族自治地方更多的自主权和优惠政策.第四条各级人民的政府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

2、林业科学技术水平,对在植树造林、森林保护、森林管理、林业科研以及林业法制宣传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乡级林业站负货管理本辖区内的林业工作.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第六条森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按照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按照商品林经营管理。县级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森林分类区划,逐级报省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实施,经过批准的森林分类区划不得擅自改变.第七条生态公益林应当严格管护,不得随意砍伐,并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的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自留山林木

3、划为生态公益林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第八条对商品林实行谁造林、谁经笆、谁受益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投资经营者依法享仃的林木所仃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九条商品林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可以同时转让,也可以分别转让.可以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依法变更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核发证书,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卜条拍或、转让、租赁、入股、联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商品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

4、织进行森林资源调杳、估价.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可以承包经营森林、林木、林地。承包经营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卜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报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延长。依法划归农户使用的自留山由农户无偿使用,使用期限自划定之日起七十年不变,其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对权属清筵、四至界限明确的森林、林木、林地应当及时核发林权证“林权证是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各级人民的政府依法保护森林、林地、林木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将球位和个人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森林、林木、林地无偿划拨给其他以位和个

5、人.第三章森林培育第十三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组织全民义务植树.限期绿化宜林荒山荒地;已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退耕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植树造林。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前提I,科学指导单位和个人合理确定和调整林种、树种结构,发展竹林、速生丰产林、混交林、珍贵用材林和特色经济林,改造低效林,省人民的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租赁、承包立林荒山造林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合作造林;鼓励外商、侨商和其他境外团体、个人以及港澳台商投资造林.大中型木材加工企业应当投资建立原料林基地.第十五条在荒山造林六公顷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

6、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可以利用其中百分之五的面枳从事森林旅游开发和休闲设施建设。第十六条依法划定为自留山的立林荒山,应当签订绿化造林合同,限期植树造林,第卜七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木种苗质段的监督管理,建立优R种苗生产基地,提供优质种苗,保证植树造林所用种苗的质纪。第四章森林保护第十八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森林生态环境保护、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完善森林保护责任制.第十九条有森林景观的经营单位,应当负所辖区内的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管护工作。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林业站应当加强风景区、旅游景点的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管护工作的指导、

7、检查、监督.第二十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制定减少生产生活用材消耗计划,推广节柴改灶,加强沼气、太阳能、风能、水电等农村能源建设、推广和服务工作。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在典型的森林生态地区、珍稀动物和珍货植物柄息生长集中的地区、生态脆弱的地区以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或者保护点,设立管理机构,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第二十二条临时占用各类林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临时占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面枳不满二公顷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公顷以上不满公顷的,由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卜公顷以上不满三十五公演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十五公顷

8、以上的,由省林业行政在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面枳不满十公班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I公顷以上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不满十公顷的,由县级林业行政生管部门审批;十公顷以上不满三卜公顷的,由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十公顷以上不满七公顷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七十公恤以上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使用期满后负责恢更林业生产条件.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林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进行补偿.第二十三条因城

9、市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野生树木的,按照下列烧定办理:(一)移植一般树木不到四十株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移植一般树木四卜株以上不到八卜株的,由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移植一般树木八十株以上或者移植出省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无偿移植树木的,移植者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的政府指定的地点,补种移植树木株数五倍至十倍的树木;有偿移植树木的,供树者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的政府指定的地点,补种移植树木株数五倍至十倍的树木。不补种树木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组织补种,所需费用由移植者或者供树者承担。移植珍贵树种、古

10、树名木或者自然保护区内的树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禁止连片采挖树木。第二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聚众哄抢林木.禁止向森林、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制定规划、措施,加强对野生的兰科植物、药材、珍稀花卉、食用菌、竹笋以及树脂、树根、树皮等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做到合理开发利用。前款规定的森林资源保护名录由省人民的政府制定;具体保护措施由县级人民的政府制定.第五章森林采伐和利用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公布森林采伐限额,接受社会监督。森林采伐限额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逐级分解下达,分级控制,必须保证采伐量小于生长量.采伐林木的应当申办采伐许可证,纳入森林采

11、伐限额管理。但农民采伐房前屋后、自用地、非基本农田的承包耕地上种植的和基本农田上原有的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根据退耕还林规划种植的林木的采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人工用材林进行抚育间伐,凡间伐林木胸径小于卜厘米的,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只实行采伐限澳管理。对病虫害木、火烧木等灾害木,应当及时进行清理,经核实并报经批准后,可以间伐、皆伐单位和个人投资营造的用材林、农民在自留山上种植的商品林木和木材加工企业投资营造的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可以自主决定采伐林木的年限、数员和方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第二十七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按

12、照卜,列规定权限核发:(一)省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地州巾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由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县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即-位的林木采伐,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二)公路、铁路部门营造的护路林和城镇绿化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核发;(三)护堤护岸林木的更新采伐,应当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四)其他森林经营者的林木采伐,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中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的天然林木和个人采伐所承包经营的集体山林的林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级人民的政府核发.第二十

13、八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枳、株数、树种、期限进行采伐并及时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应当多于采伐林木的面积和株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监督管理.第二I九条当年未用完的薪材、自用材采伐限额,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结转为下年度商品材的采伐限额。(一)原木、锯材、木片及以木材为主要原料的制品;(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家和省保护名录,法律法规确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经营、加工者应当在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规定范国内经营、加工。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14、.第三十一条设立木材储运、交易、中转场所的,应当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储运、中转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没有其他介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第六章木材、林产晶运输管理第三十二条跨县运输卜列木材的,应当到起运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木材检疫、运输证:运输出省的,应当到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木材检疫、出省运输证:(一)原木、锯材及以木材为主要原料的制品,但木竹藤家具成品、工艺品、纸浆除外;(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家和省保护名录,法律法规确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运输树皮、竹材、木片、树根、野生树木的,应当

15、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省内运输证明;运输出省的,还应当到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出省运输证明,个人凭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处会出具的搬迁证明,可以携带五立方米以下的自有I日房料和木(竹)制成品,免办木材运输证。第三十三条经省人民的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直站,负货对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木材运输进行检查监督。木材检查站可以对涉嫌违法运输的木材依法暂扣,暂扣时间不得超过七日;需要延长的,经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贵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五日。未经省人民的政府批准,不得设立、撤销、合并、变更木材检查站.第三十四条使用逾期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按照无证运输处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贡于当事人的

16、原因造成逾期的除外。第三十五条农村居民采伐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农田的承包耕地上种植的和基本农田上原有的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出售,凭村民委M会证明在本县范圉内进行交易;出县交易的.应当经乡级林业站审核,到县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乡级林业站办理木材运输证明。第七章法律贵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费令限期投资建立原料林基地,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投资建立原料林基地的,吊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卜九条第一款、第二卜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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